生态现代化与气候治理:欧盟国际气候谈判立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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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研究已经成为目前国内外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并已经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总体而言,对欧盟国际气候谈判立场的研究属于外交政策研究范畴,从更广义上讲属于国际关系或国际政治研究范畴。本书重点关注三类研究成果:一是对欧盟(包括其成员国)国际气候谈判立场的研究;二是对欧盟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国际气候谈判立场的研究;三是从宏观的理论层面,或者从较为抽象的形而上的层面分析影响国家或地区国际气候谈判立场的理论研究。本书借鉴了这三类研究中对一国或地区国际气候谈判立场研究的一般性理论和经验分析,然后建立自己的理论分析框架,来剖析欧盟的国际气候谈判立场。

一 国外研究现状

(一)影响一国或地区或国家集团(比如欧盟)国际气候谈判立场的一般性理论研究

1.环境外交政策分析方法(environmental foreign policy-EFP)

2002年著名学者保罗·哈里斯(Paul G. Harris)与约翰·巴克杜尔(John Barkdull)在《全球环境政治学》(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发表的一篇文章《环境变化与外交政策:理论概述》(Environmental Change and Foreign Policy: A Survey of Theory)中从外交政策的分析视角全面总结了学术界关于环境外交政策的研究成果和现状,进行了理论概括。John Barkdull and Paul G. Harris, “Environmental Change and Foreign Policy: A Survey of Theory,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 Vol.2, No.2,2002, pp.63-91.该文把环境外交政策分析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体系理论,强调国际体系的影响,包括国际体系之内的权力分配;社会理论,聚焦国家(集团)内部政治和文化;国家为中心的理论,强调国家的政治制度结构和以国家名义制定和实施外交政策的个人对外交政策的影响。然后该文又把这些分析层次与三个变量进行结合:权力、利益与观念,分析每一层次上三个变量的影响与作用,由此组成了一个理论矩阵(见表0-4)。在逐一分析每一变量与每一层次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之后,在结论部分作者指出,鉴于真实世界如此复杂,虽然每一种理论方法都有助于增进我们对环境外交政策的更深入理解,但没有一种能够提供一幅完整的理论“图景”,也就是说单一层次与单一变量事实上是无法对环境外交政策进行更加全面的解释和理解,必须进行多个层次和多个变量的结合才可能更加接近对真实世界的解释。因此,该文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对环境外交政策分析模式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概述,更为重要的是为研究环境外交政策(包括国际气候谈判)提供了重要的方向性借鉴意义。由此,哈里斯倡导一种综合的环境外交政策分析方法,他强调理解一国或地区环境外交政策,仅仅分析国家内部的或国际层面的政治行为体、制度和过程本身是不够的,单纯考察国家的或国际层面上的单一层次变量很少能够解释国家的环境外交政策,所以需要理解国家层次与国际层次变量之间的互动和相互影响,分析它们之间的交叉面或接触面,把环境外交政策看成内部国家变量与外部国际变量交互作用的一种结果。

表0-4 环境政策类型

资料来源:John Barkdull and Paul G. Harris, “Environmental Change and Foreign Policy: A Survey of Theory,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 Vol.2, No.2,2002, p.69;也可参见Paul Harris ed. , Europe and Global Climate Change: Politics, Foreign Policy and Regional Cooperation, Cornwall: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2007, p.19.

2.以利益为基础的分析方法(interest-based explanation)

利益是影响一国(集团)对外政策的最根本因素之一,基于利益的分析方法可以说是欧美学者研究环境外交政策的一种最基本方法。具体而言,这种分析方法主要有两种类型。(1)是1994年美国学者戴尔特莱夫·斯普林茨(Detlef Sprinz)和塔帕尼·瓦托伦塔(Tapani Vaahtoranta)提出的国际环境政策分析模式Detlef Sprinz and Tapani Vaahtoranta, “The Interest-Based Explanation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48, No. 1,1994, pp.77-105.。他们认为国家的生态脆弱性和减缓成本是决定国家在国际环境谈判中政策立场选择的两个关键变量。据此,他们把国家在国际环境谈判中的立场分为四类:推动者、拖后腿者、旁观者和中间者(见图0-1)。作者预测生态脆弱性较高及减缓成本较低的国家将是国际环境政策的“推动者”(pushers),两者都高的将是“中间摇摆者”(intermediates),两者都低的将是“旁观者”(bystanders),生态脆弱性低而减缓成本高的将是“拖后腿者”(draggers)。进行了两个案例——臭氧层损耗和酸雨问题——的国际谈判分析之后,作者认为他们的理论方法很好地解释了在《蒙特利尔议定书》与《赫尔辛基议定书》谈判期间国家采取的立场。Detlef Sprinz and Tapani Vaahtoranta, “The Interest-Based Explanation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48, No. 1,1994, p. 104.1995年依安·罗兰兹(Ian H. Rowlands)运用类似的分析方法研究了24个OECD国家的气候变化政策,作者分析了这些国家面对气候变化采取行动(也就是减缓成本)与不采取行动(也就是生态脆弱性)的成本,以及在国际气候合作中可能会带来的并发性(secondary)收益(比如相关的国际投资、国际贸易收益等),作者得出结论,虽然严格来讲对一个国家生态脆弱性和减缓成本的评估仍存在诸多挑战性和不确定性,而且不同的国家对同一问题的认知与获得的信息也可能存在很大差异,但以利益为基础的解释方法对我们理解国家环境外交政策仍然很有帮助。Ian H. Rowlands, “Explaining National Climate Change Policies,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Vol.5, No.3,1995, pp.235-249.(2)一些研究者根据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对国家经济利益的影响,以及国家为应对环境变化而进行的经济结构调整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来研究国家在环境问题上的政策立场。据此,研究者把国家内部的行为体大致分为三类:污染者、受害者与第三方。污染者主要包括从传统污染企业获利的行为体;受害者是指由污染引发的利益损失者;第三方包括减缓污染的技术发展受益者,污染产品的替代品受益者,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受益者等Volker von Prittwitz, Umweltaußenpolitik: Grenzüberschreitende Luftverschmutzung in Europa [Foreign Environmental Policy: Transboundary Air Pollution in Europe], Frankfurt a. M. :Campus,1984; Volker von Prittwitz, Das Katastrophenparadox: Elemente einer Theorie der Umweltpolotik[The Catrastrophe Paradox: Elements of a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Policy], Oplanden: Leske+ Budrich,1990.(见表0-5)。根据这种分类,研究者认为一个国家(集团)在国际环境治理中的立场就取决于这三方之间的利益博弈,污染者利益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将是国际环境治理的拖后腿者,其他以此类推。

图0-1 对国际环境管理(谈判)不同态度的国家分类

资料来源:Detlef Sprinz and Tapani vaahtoranta, “The Interest-Based Explanation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48, No.1,1994, p.81.

表0-5 国家内部政治利益集团分类

资料来源:Detlef F. Sprinz and Martin Weiß, “Domestic Politics and Global Climate Policy, ”in Urs Luterbacher and Detlef F. Sprinz ed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Global Climate Change, Cambridge: The MIT Press,2001, p.71.

3.国内政治模式(The Domestic Politics Model-DP)

这种分析方法实质上与巴克杜尔和哈里斯强调的“社会理论”相类似。假设国家内部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不同利益集团发挥各自的影响力表达不同意见,最终通过政治博弈形成国家的对外政策。在这种分析视角下,政府一般被认为是一个中立的裁判员,或仅仅是为利益集团的博弈提供了一个讨价还价和进行妥协的舞台;国家没有最终的决定权,不能完全自由地决定国家政策立场。戴尔特莱夫·斯普林茨和马丁·维斯在一篇文章中强调,虽然有可能参加国际谈判的代表在谈判之前忽视国内选民,但一个民主国家的政府最终必须依赖立法机构中的多数代表或公众的公决批准国际协定。此外,国际协定最终还要在国内贯彻实施,国家内部的各种利益集团通过各种方式决定国家的国际谈判立场。Detlef F. Sprinz and Martin Weiß, “Domestic Politics and Global Climate Policy, ”in Urs Luterbacher and Detlef F. Sprinz ed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Global Climate Change, Cambridge: The MIT Press,2001, p.67.他们结合以利益为基础的分析方法,重点分析了国家内部因素对国家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立场的影响,提出了七个理论假设:(1)生态越脆弱的国家越有可能在国际谈判中要求强烈的减排行动;(2)减缓成本越高的国家越少可能要求强烈的减排行动;(3)第三方利益越强大的国家(特别是如果它们有助于减排)越有可能追求强烈的减排行动;(4)环境NGOs相对于代表污染者利益的NGOs的力量越强大,国家越有可能要求强烈的减排行动;(5)强拖后腿国家与弱拖后腿国家相比将能够达成与它们自身偏好更接近的国际条约;(6)政府只有对国际环境协定进行积极动员宣传才能成功使它获得批准;(7)对于讨价还价与批准过程的内部限制越强,行为体越会接近批准机构。然后他们分析研究了美国、欧盟、德国与印度的国际气候谈判立场,除了个别情况以外这些国家(集团)的案例分析基本成功地验证了以上这些假设,说明国家内部政治分析方法对国际气候谈判立场有着较强的解释力。

4.“双层次博弈模式”

1988年美国学者罗伯特·普特南(Robert D. Putnam)提出把国际谈判与国内政治结合起来,既考察国家内部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也考察国际谈判中国际行为体之间的利益博弈的“双层次博弈模式”。Robert D. Putnam, “Diplomacy and Domestic Politics: The Logic of Two - Level Gam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42, No.3,1988, pp.427-460.该模式强调政治决策者们处于国际谈判和国内政治力量的压力之间,只有将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结合起来分析,考察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互动关系,才能更好地理解国家在国际谈判中的行为。普特南强调:“在国家层面,内部集团通过向政府施压使其采纳他们喜好的政策而追求利益,而政治家通过在这些利益集团之间构建联盟而追求权力。在国际层面,政府寻求使它们自己满足内部压力的能力最大化,同时最小化外交发展中的不利结果。只要他们的国家保持独立、拥有主权,国家的核心决策者就不能够忽视这两个层面上的任何一个。”Robert D. Putnam, “Diplomacy and Domestic Politics: The Logic of Two-Level Gam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42, No.3,1988, p.434.横向来看,政府领导在两个层次同时行动,在国家内部层次上,政府领导者面对各种利益集团,它们或结成联盟或互相为了集团利益而进行博弈,它们博弈的结果在国内层次上形成一个内部协定;同时,在国际层次上,政府领导者面对国际上参与国际谈判的各个博弈者,代表本国利益与其他博弈者展开博弈,最终达成妥协或继续博弈下去。从纵向来看,国际谈判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国际协定的达成阶段,被称为第一个层次;另一个是国际协定在国内的批准阶段,被称为第二层次。这种分析模式有一个核心概念,就是“获胜集合”(win set):所有在第一层次上达成的有可能在第二层次上成为得到国家内部大多数选民赞成的国际协议集合,也就是第一层次达成的国际妥协结果与第二层次上国家内部利益集团博弈结果的重合与交集。因此,“获胜集合”越大,达成国际协议的可能性也就越大。1997年海伦·米尔纳(Helen V. Milner)出版的专著《利益、制度与信息:国内政治与国际关系》专门有一章论述了“双层次博弈模式”,Helen V. Milner, Interests, Institutions and Information: Domestic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7, Chapter Three.因其重点强调国内政治对国际关系的重大影响,所以她在该书中重点论述了国内政治结构、利益集团对国家外交政策的影响。她在“双层次博弈模式”中主要分析了四个博弈者:其他国家、国内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国内利益集团。她假定每个博弈者都是效用最大化追求者,每个博弈者都试图追求一种与其利益偏好最接近的政策结果。她论述了在一种不完全信息状态下(各个博弈者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一种多头政治体制下的国内博弈集团的偏好结构和信息分配对国际谈判和合作的影响。

5.国内社会因素综合影响分析模式

美国学者丹纳·R.菲舍尔(Dana R. Fisher)在《国家治理和全球气候变化机制》(National Governance and the Global Climate Change RegimeDana R. Fisher,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the Global Climate Change Regime, Lanham: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 2004.一书中提出,影响一个国家对国际环境政策不同回应的主要因素取决于国内四个不同社会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影响,如图0-2所示,这些社会部门主要是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市场(market)、国家(state)和科学(science)。这些部门之间的力量对比以及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最终决定了一个国家对国际环境事物的政策立场。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不同政策立场是由科学、政府、公司与公民各自主导的社会力量之间持续的互动所决定。同时,这些因素与国际环境体系之间的互动与相互作用也影响了国家的内部立场。

图0-2 全球环境体系中的国内因素

资料来源:Dana R. Fisher,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the Global Climate Change Regime, Lanham: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 2004, p.16.

6.观念分析模式

气候变化问题本身就是一个科学认知不断加深的过程,知识的积累和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知加深,无疑对国家参与国际气候治理和国际气候谈判具有重要的影响。而且气候变化问题本身也涉及一些国际道德、国际伦理方面的问题,比如公平与正义,减缓气候变化的负担分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责任与义务等,所有这些都会对国家参与国际气候谈判产生重要影响。观念分析模式没有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或分析路径,主要强调观念因素(比如国际规范、国际制度和认同)对国家气候政策及其对国际气候谈判立场的影响。因此,从较为宽泛一点的角度来讲它属于社会建构主义的分析范畴。比如有研究者在研究美国的气候政策时发现,美国基本上控制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结果,但在《京都议定书》谈判时却没有做到。该研究者从建构主义视角出发,认为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规范影响了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知。在20世纪90年代初进行《公约》谈判时,大多数国家怀疑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价值,这样一种态度能够让美国达到目的。而之后新的科学发现与信息的增加,以及气候变化规范的发展使大多数国家开始相信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至关重要,美国不能再把它的偏好强加于新的气候变化规范之中。Michele M. Betsill,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Climate Change Norms, ”in Paul G. Harris ed., Climate Change and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2000, pp.205-224.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环境政治学》(Environmental Politics)杂志专门推出一期特刊讨论全球气候变化与正义、民主等问题。See Environmental Politics, Vol.17, No.4,2008.虽然它主要是探讨了全球气候变化涉及的一些伦理问题,比如将来一代的利益,代际公平,全球与国际民主等问题,并没有专门论述这些问题对国家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影响,但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无疑促进了我们理解观念因素与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之间的关系。2008年出版的《政治理论与全球气候变化》一书专门讨论了全球气候变化与正义、伦理之间的关系,气候变化引发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变化,以及全球气候变化对社会关系的影响。Steve Vanderheiden ed., Political Theory and Global Climate Change, Cambridge: The MIT Press,2008.

(二)对欧盟以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气候政策及国际气候谈判立场的研究

1.对美国气候政策及国际气候谈判立场的研究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者,其在国际气候政治中的影响巨大。因此,学术界对美国的气候政策关注较多。保罗·哈里斯编写的《气候变化与美国外交政策》Paul G. Harris ed., Climate Change and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2000.一书对美国应对气候变化及参与国际气候谈判而引发的美国外交政策的变化做了全面分析。该书主要分析了各种影响美国气候外交的因素,比如科学认知、美国内部的争论、国会的影响、工业游说集团等。该书强调,美国气候政策的形成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各种各样的因素,比如国家利益的考虑、美国多元主义的内部政治、气候变化的科学与国际规范对外交决策者的影响,都对美国气候政治及其国际气候谈判立场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哈里斯在导言中强调,大致可以从三个相对宏观的视角解释美国的气候政策与立场,那就是权力的影响和现实主义的视角,国内政治和美国政治的多元主义本质,观念与国际规范的影响。但事实远比这些要复杂。由劳伦·卡斯(Loren R. Cass)所著的《美国和欧洲气候政策的失败:国际规范、国内政治和无法实现的承诺》Loren R. Cass, The Failures of American and European Climate Policy: International Norms, Domestic Politics and Unachievable Commitments, New York: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2006.以德国、英国和美国的气候政策为例,分析了影响国家气候政策的主要因素。作者强调除了物质利益和国家在国际权力结构中的相对位置之外,规范性争论(normative debates)也是解释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通过对德、英、美等国气候政策的分析,作者指出国际规范、国内规范、行为体的物质利益、大国相对权力位置之间的综合作用更能全面理解这些大国的气候政策,只有将观念(规范)因素同物质因素结合起来才能够更好地理解一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外政策立场。

2.对俄罗斯气候政策及国际气候谈判立场的研究

2000年出版的《京都机制和俄罗斯气候政治》Arild Moe and Kristian Tangen, The Kyoto Mechanisms and Russian Climate Politics, London:Roy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2000.一书系统分析了影响俄罗斯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所持态度和政策的国内政治、经济因素。2006年出版的《俄罗斯和〈京都议定书〉:机遇与挑战》Anna Korppoo Jacqueline Karas and Michael Grubb, Russia And the Kyoto Protocol: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London: The Roy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2006.一书较为详细地分析了俄罗斯批准《议定书》的过程以及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对于俄罗斯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所持的犹豫不决的立场以及最终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原因,该书作者主要从俄罗斯本身的地理状况、经济状况(比如严重依赖能源出口)、地缘政治以及俄罗斯与美国、欧盟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比如能源部门在俄罗斯经济中占据核心地位,化石燃料的使用占有俄罗斯温室气体排放的89%和CO2排放的97%,能源工业占俄罗斯GDP的四分之一以上。但是,由于20世纪90年代经济的衰退,俄罗斯也是承担减排任务国家中最大的可能出现温室气体排放份额剩余的国家,批准《京都议定书》参与排放交易可能会给俄罗斯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所有这些因素使得俄罗斯面对国际气候谈判表现出一种矛盾和犹疑的立场和态度。

3.对日本气候政策及国际气候谈判立场的研究

2006年出版的《日本和英国的全球变暖政策:制度和问题特性间的互动》Shizuka Oshitani, Global Warming Policy in Japan and Britain: Interactions between Institutions and Issue Characteristics,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6.一书运用比较政治学研究方法,以日本和英国应对全球变暖的政策为例,试图分析日本和英国气候变化政策的相似性与不同的影响因素。作者通过比较分析认为日本和英国在环境保护领域都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良好的国际环保声誉,在全球变暖问题上也有着相似的行为,但两国有着不同的气候政策。作者运用两种分析方法:制度主义分析法和“以问题为基础”的分析法。日本有着“组合主义——共识决策”的民主制度类型,而英国有着“多元主义——多数决定”的民主制度类型。这两种不同制度下的不同决策类型导致两国在应对全球变暖问题时产生了不同的政策结果。作者在以“制度”和“问题特性”为两个主要分析变量的同时,还考察了国际力量的影响和个体政策的催化作用,但作者强调把这两个变量值当作对国家内部政策的外生刺激因素。通过对日本和英国气候变化政策的全面比较,作者最后认为:制度主义方法在解释日本和英国全球变暖政策时是很有价值的,但是“问题特性”分析法能够更清楚地理解两国的政策以及它们给予决策者发展全球变暖政策根本的限制和制约,气候变化问题本身的特性对两国造成的不同影响制约了决策者的政策选择。2009年发表于《政策研究评论》的一篇论文建立了一个国际环境行动分析模式,然后以日本为案例进行了论述。Joshua Su-Ya Wu, “Toward a Model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ction: A Case Study of Japan's Environmental Conversion and Participation in the Climate Change Environmental Regime, ”Review of Policy Research, Vol.26, No.3,2009.作者在论文中建立了一个“扩大了的成本——效益分析模式”,既包括物质利益的估算也包括国内和国际声誉与身份认同等理念因素。作者强调单纯从物质利益视角进行的成本——效益分析模式无法解释日本的“绿色转型”,正是日本领导层出于重新建构日本的国际和国内形象和展示日本是一个负责任的全球行为体的理念动机,使得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初从一个被讥讽的环境问题厌恶者转变为一个负责任的全球环境博弈者,并在国际环境机制的发展和实施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特别是1997年组织召开在气候变化机制形成中具有重要影响的京都会议。

4.对中国国际气候谈判立场的研究

国外学者对中国气候变化政策的研究相对较少,目前所见较早的有2002年发表于《世界经济与政治》的挪威学者唐更克(Kristian Tangen)、何秀珍(Gørild Heggelund)和本约朗(Jørund Buen)所著的《中国参与全球气候变化国际协议的立场与挑战》,〔挪威〕唐更克、何秀珍和本约朗:《中国参与全球气候变化国际协议的立场与挑战》,《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8期,第34~40页。作者论述了中国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立场及其原因,较为成功地从经济利益视角分析了中国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政策立场与动因。2007年冬发表于《华盛顿季刊》(Washington Quarterly)的《中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优先战略》一文,Joanna I. Lewis, “China's Strategic Priorities in International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s, ”The Washington Quarterly, vol.31, No.1,2007/2008, pp.155-174.通过考察中国的经济发展、能源消费和气候政策的历史演变,作者分析了中国的国际气候谈判立场,强调国际援助和技术转让将在中国的气候谈判政策中占据重要位置。

(三)关于欧盟(包括其成员国)气候政策及国际气候谈判立场的研究

鉴于欧盟在国际气候谈判及国际气候治理中的重要影响和“领导”作用,对欧盟气候变化政策及其国际气候谈判立场的研究已引起欧美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但这些研究要么是只针对欧盟某一具体成员国的气候政策及国际气候谈判立场,要么只关注欧盟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对某一具体问题的立场,要么是对欧盟实施的具体气候政策的分析和评估。也有研究者强调从国际关系的大视野关注欧盟的气候谈判立场,强调国际层面与欧盟内部因素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从这一视角出发来分析欧盟某一成员国的气候政策与立场,或者针对欧盟对某一具体问题立场的形成进行分析(比如欧盟对土地利用及森林所导致的“碳汇”问题的立场,Martina Jung, Axel Michaelowa, Ingrid Nestle, Sandra Greiner and Michael Dutschke, “Common Policy on Climate Change: Land Use, Domestic Stakeholders and EU Foreign Policy, ”in Paul Harris ed., Europe and Global Climate Change: Politics, Foreign Policy and Regional Cooperation, Cheltenham: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2007, pp.233-254.欧盟对国际气候谈判中关于负担分配问题的立场Paul G. Harris, “Sharing the Burdens of Global Climate Change: International Equity and Justice in European Policy, ”in Paul Harris ed., Europe and Global Climate Change: Politics, Foreign Policy and Regional Cooperation, Cheltenham: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2007, pp.349-390.),而很少有立足于国际关系全局,对欧盟国际气候谈判立场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和剖析。比如Tim O'Riordan and Jill Jäger eds., Politics of Climate Change: A European Perspective,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1996.该书从气候变化科学与气候变化政治相互影响的视角考察了气候变化问题中科学、政治和社会的相互作用,主要考察了欧盟(欧共体)及其几个主要成员国的气候政策,分析了国际气候制度的演变及其在国际气候治理中的作用。但该书主要是系统考察气候变化的科学研究与气候政治的演进,考察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作用和意义,并没有一个系统的理论分析,也没有对欧盟(欧共体)积极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立场进行解释;Ute Collier and Ragnar E. Löfstedt eds., Cases in Climate Change Policy: Political Reality in the European Union, London: Earthscan,1997.该书作为一本欧盟及其成员国气候政策的案例研究,主要介绍了气候变化问题的影响,并从经济部门(能源和交通)视角分析了气候政策的影响,然后集中分析了欧盟以及德国、英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和瑞典的气候政策;美国皮尤研究中心John Gummer, Robert Moreland, The European Union and Global Climate Change—A Review of Five Programmes, Pew Centre on Global Climate Change,2000.评价了德国、英国、荷兰、奥地利和西班牙五国实施《京都议定书》目标的措施及其成效;Marjan Peeters and Kurt Deketelaere eds., EU Climate Change Policy: the Challenge of New Regulatory Initiatives, Cornwall: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2006.该书主要考察了欧盟为实现京都目标以及准备更大程度的减排温室气体而实施的政策措施。该书聚焦欧盟内部的法律机制,以及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欧盟能源税、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政策。通过理论和实践两方的分析,作者认为欧盟当前实施的气候治理措施(排放交易和能源税)并不能很好地达到欧盟的减排目标;Paul Harris ed., Europe and Global Climate Change: Politics, Foreign Policy and Regional Cooperation, Cheltenham: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2007.该书主要是运用环境外交政策分析方法分析了德国、英国、荷兰、波兰、瑞典、西班牙和挪威的气候政策及其国际立场,还有从欧盟层面针对某些气候变化所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Sebastian Oberthür and Marc Pallemaerts eds., The New Climate Policies of the European Union: Internal Legislation and Climate Diplomacy, Brussels: VUBPRESS, Brussels University Press,2010.该书主要是详细考察欧盟内部的气候治理政策,比如排放交易体系,可再生能源政策,碳捕获和封存(CCS),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欧盟气候外交表现,对欧盟气候政策有重要影响的两个国家——俄罗斯和美国在国际气候治理中的作用;Andrew Jordan, Dave Huitema, Harro van Asselt, Tim Rayner and Frans Berkhout eds., Climate Change Policy in the European Union: Confronting the Dilemmas of Mitigation and Adapta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这也是目前关于欧盟气候政策的一本较为全面的著作,该书运用了一种综合分析视角分析了欧盟气候治理中(减缓与适应)所面临的“政策选择”与“治理困境”:问题界定困境,行动层次与范围困境,时间与顺序困境,模式与手段困境,成本与收益困境,实施与执行困境。然后分别考察了欧盟气候政策发展演变历程中面临的这些困境,在一些具体政策制定与实施中面临的困境(负担共享协定,可再生能源发展,排放交易体系,适应政策等)。该书并没有专门对影响欧盟国际气候谈判立场的因素进行分析,但对于理解欧盟气候治理以及欧盟气候政策的发展演变具有重要的价值。另外,对欧盟在国际环境问题,特别是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发挥“领导”作用的现象,也引起了欧美学者的广泛关注,进行了非常深入的探讨和剖析。比如,201110月由罗特兰奇公司推出的一本书,Rüdiger K. W. Wurzel and James Connelly eds., The European Union as a Leader in International Climate Change Politics, London: Routledge,2011.一些作者从以行为体为中心的视角论述了欧盟作为国际气候政治领域“领导者”这一重要现象,从以下四个关键主题出发:领导、生态现代化、政策手段和多层治理,详细论述了欧盟机构(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部分有重要影响的成员国、工商业利益集团与环境非政府组织(ENGOs)对欧盟气候政策的影响。也有些学者通过对领导类型以及领导方式的分析界定,分析了欧盟内部气候政策的发展以及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发挥领导作用的经验与教训,以及欧盟如何在国际气候谈判和国际气候治理中更好地发挥领导作用,以便能够达成一个更加有效的国际气候治理机制,从而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巨大挑战。Joyeeta Gupta and Michael Grubb eds., Climate Change and European Leadership: A Sustainable Role for Europe? Dordrecht: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2000; Wyn Grant, Duncan Matthews and Peter Newell, The Effectiveness of European Union Environmental Policy, London: MacMillan Press,2000; Albert Weal, Geoffrey Pridham, Michelle Cini, Dimitrios Konstadakopulos, Martin Porter and Brendan Flynn eds.,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n Europ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John McCormick, Environmental Policy in the European Union, New York: Palgrave,2001; Joyeeta Gupta and Lasse Ringuis, “The EU's Climate Leadership: Reconciling Ambition and Reality,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Politics, Law and Economics, Vol.1, No.2,2001; Andrew Jordan, Environmental Policy in the European Union: Actors, Institutions and Process, 2nd Edition, London: Earthscan,2005.也有学者从欧盟自身的特殊性出发对欧盟在国际气候治理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原因进行了深刻剖析;Miranda A. Schreurs and Yves Tiberghien, “Multi-Level Reinforcement: Explaining European Union Leadership in 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 Vol.7, No.4, 2007, pp.19-46.还有学者对欧盟在国际环境治理(特别是气候治理)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成就与挑战进行了深入分析。John Vogler, “The European Contribution to Glob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81, No.4,2005, pp.835-850; Sebastian Oberthür, “The European Union in International Climate Policy: The Prospect for Leadership, ”Intereconomics, March/April 2007, pp.77-83; Sebastian Oberthür and Claire Roche Kelly, “EU Leadership in International Climate Policy: Achievements and Challenges, ”The International Spectator, Vol.43, No. 3, 2008, pp.35-50; Sebastian Oberthür, “The Role of the EU in Global Environmental and Climate Governance, ”in Mario Telo ed., European Union and Global Governance, London: Routledge,2009, pp.192-208.但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西方学术界还没有专门对欧盟国际气候谈判立场进行综合研究的专著。从以上有关欧盟及欧洲国家气候政策及其立场的研究来看,概括起来,欧美学者的研究基本循着以下思路进行。

1.综合的环境外交政策分析视角

总体来看,环境外交政策分析更多地只是一个分析框架和思路,研究者从三个层次(体系、社会和国家)和三个变量(权力、利益和观念)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多个层次、一个或多个变量分析具体国家的气候政策或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具体某一问题。这种分析方法主要是把层次分析法与具体影响国家政策的因素(权力、利益与观念)进行结合。在哈里斯主编的《欧洲与全球气候变化》一书中,每一章的作者都运用不同的分析变量从不同的分析层次将欧洲部分国家和欧盟的气候变化政策进行分析,并通过这些分析研究揭示了观念、利益和权力在欧洲不同的国家和欧盟层面上不同程度地发挥了影响。所以,对欧洲或欧盟气候变化政策的研究应该把不同的层次和变量结合起来,进行多层次综合分析。哈里斯在该书的结论部分强调,外交政策是国内政策和国际政策的交叉点和二者交互作用的结果,不同的环境外交政策理论和方法不应该被视为相互竞争的方法而必须选择其一,且最好把它们视为相互补充的分析工具。环境外交政策是国内(包括社会层次和国家层次)与国际(包括体系层次)分析层次之中和之间的一个中间分析层次。这种分析方法对于理解欧洲或欧盟的气候变化政策及其立场来说似乎更加重要,因为欧盟是一个特殊的组织,它通常是一个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交叉和相互作用的场所;因为它们之间密切的联系,欧盟成员国比起那些“正常”国家来说拥有更少的自治权,它们与其他国家和国际体系的国际互动受到欧盟的重大影响,对于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尤其如此。Paul G. Harris, “Explaining European Responses to Global Climate Change: Power, Interests and Ideas in Domestics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 Paul Harris ed., Europe and Global Climate Change: Politics, Foreign Policy and Regional Cooperation, Cheltenham: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2007, pp.393-406.

2.从欧盟及其成员国内部的政治制度进行分析,也可以说是制度主义分析视角

这种分析视角可以大致分为三类。第一,注重欧盟(欧洲)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有学者认为,环境保护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利益一般来说是分散的,缺乏像大的工业游说集团那样有组织的游说集团,不同的政治制度给这样分散化的利益表达和影响的发挥提供了不同的条件。而对于欧盟来说,议会民主制在绝大多数欧盟成员国中盛行,这就为分散化的绿色利益的集中和渗透提供了有利条件,加之绿党在许多欧盟成员国的选举体系中已经成熟,采取积极的气候政策得到欧盟精英和广大公众的支持。因此,对于欧盟的政治领导来讲,忽视公众对环境和气候变化的关切将会付出沉重代价。Sebastian Oberthür, “The European Union in International Climate Policy: The Prospect for Leadership, ”Intereconomics, March/April,2007, pp.77-83.也有学者认为,欧盟及其大部分成员国的政治制度为代表绿色利益的小政党参政提供了条件,比例代表制也为绿色政党在议会获得相应席位或参加联合政府创造了便利。比起美国那样的总统制国家,欧洲的环境利益更容易进入政治议程。“在美国,获得10%的选票只能是一个被嘲笑的落选者;而在欧洲,10%的选票意味着获得了改变世界的授权。”而且,在欧洲的政治文化中,并不把气候变化视为一个技术或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涉及道德、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问题。因而,气候变化问题在欧盟得到强烈关注。William Antholis, “The Good, the Bad, and the Ugly: EU - US Cooperation on Climate Change, ”paper presented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The Great Transformation: Climate Change as Cultural Change, ”Essen, Germany, June 10,2009.第二,注重欧盟“多层治理”的制度特点,进行综合分析。研究者认为,欧盟之所以能够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持续发挥领导作用,是因为在一种非集中化治理(decentralized governance)的背景下,欧盟不同的政治机构之间一种充满竞争力的“多层强化”的动态发展的结果。欧盟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发挥领导作用依赖先驱国家集团的行动和承诺,欧盟的各种政治机构——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特别是欧盟委员会,积极发挥领导作用,相互加强了这种作用的发挥。并且,在一种半联邦的制度之中,这种逐渐上升的不断得到强化的领导作用的良性循环得到了强烈的公众支持并受到规范性承诺的激发,并依赖于这种公众支持和规范性承诺。具体而言,欧盟的开放性和具有竞争力的制度结构为其发挥领导作用创造了机会。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多个行为体(成员国,理事会轮值主席,委员会)相互强化,不断推动欧盟的气候政策向前发展。而且,欧盟更是一个规范力量的推动者和维护者,它是一个预防性原则的坚定支持者,接受和听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劝告并积极采取行动,也支持《公约》的理念,认为工业化国家由于其历史责任有首先采取行动的责任和义务,并把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视为一个必须超越狭窄经济利益的道德和伦理问题。Miranda A. Schreurs and Yves Tiberghien, “Multi-Level Reinforcement: Explaining European Union Leadership in 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 Vol.7, No.4,2007, pp.19-46.第三,历史制度主义的“路径依赖”。有研究者在分析美国退出《议定书》之后为什么欧盟等国家继续积极维持“京都机制”并推动《京都议定书》生效时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应对气候变化欧盟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设置了许多机构,投入了诸多精力。这些因气候政治而建立的制度以及由此产生的既得利益“官僚”集团的利益诉求,以及许多不可逆转的投资和新的市场机会,使欧盟的气候政策具有了某种持续的“制度动力”和“路径依赖”,加上欧盟主导气候政治的“领导雄心”(leadership ambition)促使欧盟即便在美国退出《议定书》之后依然采取积极的政治立场。Jon Hovi, Tora Skodvin and Steinar Andresen, “The Persistence of the Kyoto Protocol: Why Other Annex I Countries Move on Without the United States,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 Vol. 3, No.4,2003, pp.1-23.也有学者认为,已经建立和实施的政策措施,以及过去成功的经验为这种政策的持续发展提供了一种制度驱动力量,这使得欧盟的气候政策不断向前推进。Sebastian Oberthür, “The European Union in International Climate Policy: The Prospect for Leadership, ”Intereconomics, March/April,2007, p.81.

3.建构主义的观念视角

一些研究者把欧盟界定为一种“规范力量”(normative power)Ian Manners, “Normative Power Europe: A Contradiction in Terms?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 Vol.40, No.2, 2002, pp.235-58; Ian Manners, “The European Union as a Normative Power: A Response to Thomas Diez, ”Millennium: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35, No.1,2006, pp.167-180.或“绿色规范力量”(green normative power)Robert Falkner, “The European Union as a‘Green Normative Power'? EU Leadership in International Biotechnology Regulation, ”Center for European Studies Working Paper Series #140, Harvard University, 2006.。所以,有研究者从“规范”“认同”等观念性视角出发,认为作为一种国际“规范力量”(Normative Power)和“向善的力量”(force for the good)之“话语建构”,气候变化问题为欧盟同时进行其内部和外部的认同以及合法性“战略建构”提供了一种绝佳途径。环境治理要求特定的规范和原则,气候变化的科学不确定性以及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的困难程度更加强化了规范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作用。欧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发挥领导作用被视为是对一种普世利益和价值的追求,这种“伦理外交”也是欧盟建构“软权力”的表现。作为一种“话语建构”,欧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发挥领导作用是欧盟展示其“规范力量”的重要表现,而这种领导作用的显示,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加强其外部认同和合法性的建构,另一方面,由于积极的气候立场受到广大公众的接受和广泛支持,这种领导作用的显示也加强了欧盟内部认同和合法性的建构,有力地推动了欧盟一体化进程,加强了欧盟的“共同体化”。内部和外部的认同与合法性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是欧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发展和保持领导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Vanden Brande, “EU Normative Power on Climate Change: A Legitimacy Building Strategy? ”see http://www.uaces.org/pdf/papers/0801/2008VandenBrande.pdf, accessed on 12 March 2010.雷恩·杰戈尔德(Lyn Jaggard)2005年所著的《德国气候变化政策:国际关系最好的实践?》Lyn Jaggard, Germany Climate Change Policy: Best Practice fo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Berlin:WZB,2005.和2007年的《欧洲气候变化政治:德国和国际环境关系》Lyn Jaggard, Climate Change Politics in Europe: Germany and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Environment, London: Tauris Academic Studies Press,2007.也强调观念因素对德国乃至欧盟气候政策的影响,他主要运用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话语伦理”以及德国本身的政治体制(比如选举中的比例代表制和联盟政府)来考察德国应对气候变化时的决策方式以及这种方式对于气候变化政策的影响,进而考察了德国这种决策方式在整个欧洲的影响。作者指出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学”强调决策过程中影响到的相关各方的共同协商和参与,兼顾各方的利益,最后达成一致,做出某种理性选择。而德国的环境政策正是一个这种多方参与、共同协商的包容性政治过程。这种方式也影响了德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参与方式,而德国又利用其在欧盟的重要地位和影响力影响了欧盟在环境事务中的决策方式。

4.欧盟的内部需求和外交战略相结合的视角

从该视角分析,认为欧盟担当国际气候事务的“领导”主要是出于以下三个战略动机:(1)进一步推动欧洲一体化。环境保护(特别是气候变化)已经成为欧洲一体化的一个重要的驱动力。由于2006年欧盟宪法条约遭遇失败,欧洲的一体化进程遭到挫折,欧盟试图寻找一种机会加强其合法性并能够重新激发欧洲的一体化进程。而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持续得到欧洲民众的广泛支持。另外,随着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连续几个评估报告的发布,更加凸显了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性和急迫性,而欧洲民意测验显示出对在欧盟层面采取积极行动的强烈支持。这就为欧盟通过把气候变化问题置于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中心,从而强化其合法性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机会;(2)能源安全的战略考量。持续攀升的石油价格和较高的能源对外依赖程度充分显现出欧盟能源供应方面的安全问题,如果没有一定的目标作为反制措施,据评估,欧盟能源依赖进口的比例将从2005年的大约50%增加到2030年的70%左右。而在石油和天然气价格持续提升的同时,世界能源的主要供应基地(包括中东和俄罗斯)的政治复杂性也在增强,进一步激发了欧盟对自身能源安全的战略性考量,而应对气候变化与能源问题恰好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能效的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同时对于能源安全问题也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3)对多边主义与国际法的追求。长期以来,欧盟追求强化其“全球行为体”作用的战略性目标,也是把多边主义和国际法作为全球治理核心支柱的最强烈的支持者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气候变化问题是一个特别适合欧盟追求国际领导作用的领域。气候变化和《京都议定书》都需要非常高的国际性协作,在这个领域发挥领导作用可以充分展示并能够进一步强化欧盟的“软权力”资源。Sebastian Oberthür and Claire Roche Kelly, “EU Leadership in International Climate Policy: Achievements and Challenges, ”The International Spectator, Vol.43, No.3,2008, pp.35-50;Sebastian Oberthür, “The Role of the EU in Global Environmental and Climate Governance, ”in Mario Telo ed., European Union and Global Governance, London: Routledge, 2009, pp. 192-208; Claire Roche Kelly, Sebastian Oberthür and Marc Pallemaerts, “Introduction, ”in Sebastian Oberthür and Marc Pallemaerts eds., The New Climate Policies of the European Union: Internal Legislation and Climate Diplomacy, Brussels: VUBPRESS, Brussels University Press,2010, pp.11-25.

5.从欧盟在国际气候治理结构中所居的特殊位置来看

欧盟居于美国和南方集团(七十七国集团加中国)之间,一方面是美国对京都模式的抵制,另一方面是发展中国家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不愿意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在气候治理中,欧盟不但必须调和它自身在气候问题上的利益与大量非欧洲国家和地区的利益与立场,而且还需要打造一个国家联盟,以便建立一个更具有可信性、稳定性、灵活性和包容性的国际气候治理框架。居于这种中间位置——在它传统的大西洋盟友(美国)与发展中世界新兴崛起的大国之间,欧盟需要做出战略抉择。欧盟应该采取不同于二者的战略选择,充当南北之间的“桥梁”,把支持多边主义框架作为唯一的、核心的气候政策背景,接受平等的人均排放权利,以及作为长期的国际气候治理的基石,并采取积极的气候政策。Frank Biermann, “Between the USA and the South: strategic choices for European climate policy, ”Climate Policy, Vol.5, No.3,2005, pp.273-290.

二 国内研究现状

相比较而言,国内对欧盟国际气候谈判立场的研究成果还很少,有些研究也是处于经验介绍阶段(比如对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进行引介,以便我国能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比如庄贵阳:《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欧洲研究》2006年第3期,第68~87页;王伟男:《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上海社会科学院博士论文,2009年4月。或者对欧盟的气候外交经验进行分析,而没有从理论上对此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总体而言仍处于起步阶段。不过,就全球气候变化这一问题的研究,近几年我国学术界已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

(1)对欧盟气候治理的实践经验和治理模式进行研究。欧盟作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超国家组织,其应对理念、政策和经验教训值得其他国家学习和借鉴。2011年王伟男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出版了《应对气候变化:欧盟的经验》一书,王伟男:《应对气候变化:欧盟的经验》,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将欧盟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内部政策的形成机制和主要政策进行了系统介绍,归纳和总结了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2013年傅聪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出版了《欧盟气候变化治理模式研究:实践、转型与影响》一书,傅聪:《欧盟气候变化治理模式研究:实践、转型与影响》,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对欧盟气候变化治理的实践及其治理模式进行了系统研究,并以向低碳经济转型为标准评估了欧盟气候变化治理的绩效,同时,还分析和探讨了欧盟气候外交实践及其对全球气候治理的影响。2015年高小升出版了《欧盟气候政策研究》,高小升:《欧盟气候政策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对欧盟的气候治理政策及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政策立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上述三本著作是目前为止国内对欧盟气候变化治理经验和模式进行系统研究的最新成果。此外薄燕、陈志敏在《国际问题研究》2011年第1期发表的《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中欧盟领导能力的弱化》薄燕、陈志敏:《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中欧盟领导能力的弱化》,《国际问题研究》2011年第1期,第37~44页。对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欧盟的表现及其领导能力弱化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剖析。谢来辉在《为什么欧盟积极领导应对气候变化?》谢来辉:《为什么欧盟积极领导应对气候变化?》,《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8期,第72~91页。,对欧盟在国际气候政治中发挥领导作用进行了分析。刘衡在《论欧盟关于后2020全球气候协议的基本设计》刘衡:《论欧盟关于后2020全球气候协议的基本设计》,《欧洲研究》2013年第4期,第108~123页。分析了欧盟对后2020全球气候协议的基本主张和设计,并介绍了欧盟的主张与关键发展中国家的分歧及影响。

(2)应用某一理论对国际气候合作或某一国家的气候政策与立场进行的研究。复旦大学的薄燕于2007年出版的《国际谈判与国内政治:美国与〈京都议定书〉谈判的实例》一书,薄燕:《国际谈判与国内政治:美国与〈京都议定书〉谈判的实例》,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运用罗伯特·普特南(Robert D. Putnam)的双层博弈模式,以美国在《京都议定书》中的谈判行为为研究案例,详细分析了美国谈判立场前后变化的原因,检验了双层博弈模式的有效性和解释力,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有待发展的问题。该书一个最为成功的地方在于分析框架与实际案例的有机结合,作者全面分析了“双层次博弈模式”的分析框架,然后运用这种分析框架成功地解释了美国对待《京都议定书》前后完全不同的立场。但是,正像有的学者指出,双层次博弈模式只是一种分析问题的思路和框架,它并没有一个核心的理论观点,也就是说,这种分析模式仅可以为我们理解美国与《京都议定书》谈判的整个过程,并没有为我们提供解释美国政策变化的深层次动机。实际上双层次博弈分析模式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潜在理论假定,就是国内利益集团与国家的理性选择,或者也可以说国家内部的博弈与国家外部的博弈都是基于利益集团与国家的利益最大化追求。另外还可能涉及权力政治,也就是说在博弈过程中权力较大、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内利益集团与国际谈判者可能最终会使博弈的结果有利于他们的利益偏好。因而,双层次博弈作为一种分析模式来分析类似美国这种国家的政策立场是较为成功的,但其不足之处在于没有一个核心的理念支撑。2012年薄燕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中的中美欧三边关系》一书薄燕:《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中的中美欧三边关系》,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中运用三边关系理论,对全球气候治理中的中美欧三边互动关系及其对全球气候治理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从国际气候政治的全局视角分析和探讨了中国、美国和欧盟在整个全球气候治理中形成的三边格局的特征及其动态演变。另外,2003年崔大鹏所著的《国际气候合作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崔大鹏:《国际气候合作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和2008年陈刚所著的《〈京都议定书〉与国际气候合作》陈刚:《〈京都议定书〉与国际气候合作》,北京:新华出版社,2008年版。都是国内较为系统研究国际气候谈判的著作,但他们主要侧重于分析国际气候合作而不是国家(集团)国际气候谈判立场。前者综合运用国际关系理论、博弈论和环境经济学有关理论,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运用博弈论对国际气候合作进程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而后者主要借鉴了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分析了促进国际气候合作的主要因素。

(3)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及国际气候谈判立场的研究。北京大学的张海滨于2006年《世界经济与政治》第10期发表的《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立场:连续性与变化及其原因探析》张海滨:《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立场:连续性与变化及其原因探析》,《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年第10期,第36~43页。是分析中国国际气候谈判立场的一篇较为深刻的论文,作者系统分析了中国参与国际气候谈判过程的立场,通过对中国1990年以来16年立场变迁的历史考察,比较清晰地勾勒了中国立场的变与不变,然后作者运用生态脆弱性、减缓成本和公平原则三个变量解释了中国立场的深刻动因。200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陈迎在《世界经济与政治》所发表的论文《国际气候制度的演进及对中国谈判立场的分析》陈迎:《国际制度的演进及对中国谈判立场的分析》,《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年第2期,第52~59页。也是深刻分析中国国际气候谈判立场的一篇论文。作者对1990年以来国际气候谈判进程作了阶段性分析,然后总结了影响国家谈判立场的三种分析模式:单一理性人模式、国内政治模式、社会学习与理念模式来具体解释中国的谈判立场。胡鞍钢、管清友在《中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胡鞍钢、管清友:《中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一书中从气候变化的科学和全球气候治理面临的难题出发,研究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治理模式和减排方案,并分析了气候变化给中国带来的威胁与挑战,然后提出了中国的减排路线图与低碳经济之路。陈鹤的《气候危机与中国应对——全球暖化背景下的中国气候软战略》陈鹤:《气候危机与中国应对——全球暖化背景下的中国气候软战略》,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详细介绍了全球气候危机的严重影响以及中国的立法、环境管理体制、中国的传统文化与教育引导等方面应对危机的软战略。

(4)对国际气候制度的综合性研究。2005年,庄贵阳和陈迎博士合著的《国际气候制度与中国》庄贵阳、陈迎:《国际气候制度与中国》,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一书,可能是国内迄今研究国际气候变化问题最为全面的专著之一。两位作者从国际经济与政治的综合视角对国际气候制度形成与演进历程、后京都国际制度构架、影响国家国际气候谈判立场的因素等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还探讨了中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和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作用,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面临的挑战、机遇、责任与战略选择。

(5)从国际法视角出发专门对《公约》或《公约》的核心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进行的研究。杨兴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研究——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视角》杨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研究——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视角》,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对《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谈判、发展历程及其确立的基本原则及国际法影响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还分析了欧盟和中国的气候政策及立法。郭锦鹏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郭锦鹏:《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一书详细探讨了全球气候治理国际制度体系的核心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历史渊源、内涵、正义性、该原则面临的问题与发展趋势等问题,最后还分析了该原则的中国视角,探讨了中国与该原则的关系及中国应对国际气候谈判的策略。

(6)从全球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发展路径带来重大影响的高度,系统分析全球气候治理。2015年邹骥、傅莎、陈济等出版《论全球气候治理——构建人类发展路径创新的国际体制》一书,邹骥、傅莎、陈济等:《论全球气候治理——构建人类发展路径创新的国际体制》,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5年版。系统论述了全球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发展道路带来的深刻影响、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历程及在全球气候变化的重大影响下创新人类发展路径的国际体制、世界主要国家或集团的气候治理政策以及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定位与我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责任、权利和国家目标。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学者从比较宏观的视角对国际气候谈判及全球气候治理的一般性问题进行了探讨。王毅:《全球气候谈判纷争的原因分析及其展望》,《环境保护》2001年第1期,第44~47页;潘家华:《国家利益的科学论争与国际政治妥协——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关于减缓气候变化社会经济分析评估报告〉述评》,《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2期,第55~59页;陈迎:《中国在气候公约演化进程中的作用与战略选择》,《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5期,第15~20页;潘家华:《减缓气候变化的经济与政治影响及其地区差异》,《世界经济与政治》2003年第6期,第66~71页;邵锋:《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国家利益与中国的方略》,《国际问题研究》2005年第4期,第45~48页;庄贵阳:《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治理与中国的战略选择》,《世界经济与政治》2008年第8期,第6~15页;潘家华、王谋:《国际气候谈判新格局与中国的定位问题探讨》,《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年第4期,第1~5页;冯存万、朱慧:《欧盟气候外交的战略困境与政策转型》,《欧洲研究》2015年第4期,第99~113页;贺之杲、巩潇泫:《规范性外交与欧盟气候外交政策》,《教学与研究》2015年第6期,第86~94页;赵斌:《全球气候治理的“第三条路”?——以新兴大国群体为考察对象》,《教学与研究》2016年第4期,第73~82页;康晓:《多元共生:中美气候合作的全球治理观创新》,《世界经济与政治》2016年第7期,第34~57页。

三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看到,学术界在分析影响一个国家或欧盟国际气候谈判立场动因的理论思路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六类:一是环境外交政策分析法;二是经济利益决定论(这可能也是学术传统思维最典型的一种分析框架);三是国内(集团内部)政治分析法(菲舍尔的国内社会四因素分析法实质上也可归为国内政治分析法);四是双层次博弈分析法;五是制度主义(制度主义的路径依赖)分析法;六是观念建构视角(建构主义分析方法)。或者有的分析者综合了以上几种分析视角。以上分析表明,这些分析方法和视角之间并不是排他性的,有许多分析方法事实上存在一定的交叉性,比如以利益为基础的模式与国内政治模式存在明显的兼容性,双层次博弈模式也会涉及国内政治分析,而环境外交政策分析方法与双层次博弈模式存在某种类似之处。严格来讲,鉴于分析对象本身的复杂性,这些分析方法中的每一种实质上都从不同的视角对本书所要研究的问题做了部分回答。但是,这些分析方法也都或多或少存在某些缺陷与不足。

第一,忽略了环境政治理念对欧盟气候政策立场的影响。决定一个国家(集团)在特定问题上的外交政策从根本上讲是由这个国家(集团)在这个问题上的利益决定的。但这种利益本身并不是既定的,而且也可能是多样的。尤其是面对一个复杂的国际环境问题,当存在较强“不确定性”以及某种政策选择会导致多重影响的时候,某种特定的环境政治理念会对决策者的最终政策立场选择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正如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曾经强调的,“并不是观念,而是物质的和概念上的利益直接支配着人们的行为。然而常常是由观念所形成的‘世界镜像’(world images)像扳道工一样决定受利益动力驱动的行动运行的轨道”。Max Weber, “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the World Religions, ”in From Max Weber: Essay in Sociology, ed. H. H. Gerth and C. Wright Mill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8, p.280.转引自朱迪斯·戈尔茨坦、罗伯特·O.基欧汉编《观念与外交政策——信念、制度与政治变迁》,刘东国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而某种环境政治理念作为一种观念因素,实质上充当着国家环境政策立场的“扳道工”角色。上述分析方法和视角实质上都基本上是从“理性主义”出发而忽略了环境政治理念(观念因素)对欧盟国际气候谈判立场的重大影响。虽然上述环境外交政策分析方法与观念建构视角也都强调观念对国家(集团)外交政策的影响,但都是强调气候变化问题之外的某种观念影响,比如强调欧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作为一种“规范力量”的建构,强调欧盟通过气候变化问题赢得国际行为体身份或合法性的观念影响。

第二,大多数研究者强调欧盟在国际气候治理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强烈意愿和行动,认为正是这种“领导”雄心促使欧盟在国际气候谈判中采取积极立场,推动国际气候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诚然,在一个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对于全球性环境问题治理的集体行动而言,对“领导”的需求也是客观存在的,而且由于美国事实上“领导”意愿的缺乏,给了欧盟发挥“领导作用”重要机会,这是欧盟发挥“领导作用”的客观必然性。但是这些研究并没有深入分析欧盟发挥“领导作用”背后的深刻动因,也就是说,许多研究就“领导”问题而论述“领导”,而没有剖析欧盟发挥“领导作用”背后的深层次利益动机。

第三,单就利益决定论而言,上述分析表明,目前学术界主要是分析国家的生态脆弱性和减缓成本,认为国家都是从这两方面的利益估算出发来决定它们在国际环境谈判中的政策立场的。这种分析方法确实有着较强的解释力,但是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研究者都把生态脆弱性和减缓成本当作了某种既定存在的因素,从一种相对静态的视角来看待这一问题,而忽视了事实上国家对这种利益认知和评估过程中观念因素的影响以及它们的动态变化。诚然,对于特定的国家或地区,在特定时间的生态脆弱性和减缓成本理论上而言是固定的,但是,这种估算往往是在特定观念影响下的一种结果,尤其是对减缓成本的评估更是如此,比如在多大程度上把环境资源界定为经济活动的外部性特征,将对经济活动成本与收益的评估产生很大影响,而对这种外部性的界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某种环境政治理念或经济理念。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某种环境技术的突破或许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减缓成本,成本与收益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二是这种研究方法忽略了应对环境问题过程中环境技术革新及其产业化所带来的积极经济后果对国家环境政策立场的重大影响。在上述研究现状的分析中所提到的“以利益为基础的分析方法”尽管也或多或少强调应对环境问题过程中的“并发性收益”或“第三方收益”,但并没有深入研究,也没有把这一因素作为影响国家立场的一个主要变量。事实上,随着环境问题影响的日益加强,应对环境问题过程中的环境技术革新及其产业化对一个国家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而这一因素已经成为欧盟制定气候政策立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变量。

总而言之,目前学术界对影响一个国家(集团)气候政策及其国际气候谈判立场的研究已经取得了非常重要的积极成果。但这些研究视角与分析方法仍然还有诸多有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接下来,本书将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新的研究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