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哲学原理十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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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价值事实”如同“圆的方”

围绕价值与事实概念,中外价值科学界曾有激烈争论。按照主流观点,价值与事实是对立的,因而价值不是事实,事实不是价值,所谓“价值事实”,如同“圆的方”一样,是个荒谬的、矛盾的、不能成立的概念。果真如此吗?

首先,一切事物,据其存在性质,无疑可以分为两类:事实与非事实。所谓事实,不言而喻,就是在思想意识之外实际存在的事物,是不依赖思想意识而实际存在的事物;非事实则是仅仅存在于思想、意识之中而在思想、意识之外并不存在的事物,是实际上不存在而只存在于思想中的事物。例如,一个人得了癌症,不论他怎样想,是承认还是不承认,他都一样患了癌症,所以,他患癌症,是事实。反之,如果在思想中,他否认患了癌症,认为自己根本没有得什么癌症,那么,他未患癌症,便是所谓的“非事实”。因此,罗素在定义事实概念时这样写道:“我所说的‘事实’的意义就是某件存在的事物,不管有没有人认为它存在还是不存在。”罗素:《人类的知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77页。“事实本身是客观的,独立于我们对它的思想或意见的。”罗素:《我们关于外间世界的知识》,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年版,第40页。

准此观之,价值无疑属于事实范畴,因为价值显然是不依赖思想意识而实际存在的东西。试想,鸡蛋的营养价值岂不是不依赖我们怎样想而实际存在的吗?不管你认为鸡蛋有没有营养价值,鸡蛋都同样具有营养价值。鸡蛋有没有营养价值不依赖思想意识而存在,因而是一种事实,可以称之为“价值事实”。

但是,这种事实概念乃是广义的事实概念:它只适用于认识论等一切非价值科学,而不适用于伦理学等一切价值科学。因为伦理学等一切价值科学的根本问题,无疑是“应该”或“价值”产生和存在的来源、依据问题,无疑是“应该”、“价值”、“应该如何”与“是”、“事实”、“事实如何”的关系问题,说到底,亦即著名的休谟难题:能否从“是”、“事实”、“事实如何”推导出“应该”、“价值”、“应该如何”?这一难题的存在,或者当你试图解析这一难题从而证明价值能否从事实推出的时候,就已经蕴含着:事实与价值是外延毫不相干的对立概念。否则,如果事实是不依赖思想意识而实际存在的东西,从而事实之中包含价值,那么,“从事实中推导出价值”与“从事实中推导出事实”就是一回事,因而也就不可能存在“从事实中能否推导出价值”的难题了。

这就是为什么自休谟难题问世以来,价值与事实属于外延毫不相干的两大对立领域已经近乎共识;这就是为什么罗素一方面将事实定义为不依赖思想意识而实际存在的事物,另一方面却又似乎自相矛盾地否认价值——价值是不依赖思想意识而实际存在的事物——是事实:“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仍然是可靠的事实。”罗素:《宗教与科学》,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3页。显然,罗素并非自相矛盾。因为当罗素断言事实是不依赖思想意识而实际存在的事物的时候,他说的是广义的事实概念,亦即认识论等非价值科学的事实概念;而当他断言价值不是事实的时候,他说的是狭义的事实概念,亦即价值科学中的事实概念。

可见,“价值能否从事实中推导出来”的难题之为价值科学的根本问题,实已意味着,在伦理学等一切价值科学中,事实与价值乃是外延毫不相干的对立概念:价值不是事实,事实不包括价值。价值——价值是不依赖思想意识而实际存在的事物——不是事实,显然又意味着在价值科学中,事实概念不可以定义为“不依赖思想意识而实际存在的事物”:价值科学中的事实概念的外延比“不依赖思想意识而实际存在的事物”狭小,因而是一种狭义的事实概念;而“不依赖思想意识而实际存在的事物”则是广义的事实概念的定义。那么,价值科学中这种狭义的不包括价值的事实概念的定义究竟是什么?

原来,广义的事实概念——亦即不依赖思想意识而实际存在的事物——可以分为主体性事实与客体性事实:前者是不依赖思想而实际存在的自主活动者及其属性;后者是不依赖思想而实际存在的活动对象及其属性。举例说,一个雕刻家在雕刻鹰,那么,这个雕刻家及其需要、欲望、目的等不依赖思想而实际存在的东西便是主体性事实;而他所雕刻的鹰及其大小、质料、颜色等不依赖思想而实际存在的东西则是客体性事实。这样一来,所谓价值也就是客体的事实属性对于主体的事实属性——需要、欲望、目的等等——的效用性,也就是客体性事实对于主体性事实的效用、作用,因而属于客体性事实与主体性事实的相互作用范畴。

问题的关键在于,客体性事实,依据其是否依赖于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的性质,又进一步分为价值事实与非价值事实。价值事实亦即价值之事实,就是价值这种类型的事实,也就是价值,也就是客体中所存在的对满足主体的需要具有效用的属性,也就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效用性,因而是客体的依赖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而存在的东西。可是,为什么价值可以叫做价值事实呢?因为价值是不依赖思想意识而实际存在的东西:价值是一种事实,属于事实范畴。反之,非价值事实则是客体的不依赖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而实际存在的东西,就是客体中实际存在的非价值属性,也就是价值之外的客体之事实,即客体的不包括价值而与价值相对立的事实,说到底,就是狭义的事实概念。举例说,猪肉有营养,是不是事实?当然是事实,因为猪肉有没有营养是不依赖我们怎样思想而实际存在的。只不过,猪肉的营养是一种价值事实;其为事实,依赖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因而属于广义事实范畴。反之,猪肉有重量,也是事实,但显然不是价值,不是价值事实,而是非价值事实,是价值之外的事实,是不依赖主体需要、欲望、目的而存在的事实,因而属于狭义事实范畴。

可见,狭义事实的根本特征——亦即区别于价值的根本特征——并不是不依赖于思想意识,而是不依赖于主体需要。因为价值同样不依赖于思想意识,而只依赖于主体需要: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因而是依赖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而存在的事物。所以,与价值对立的狭义的事实便是不依赖主体需要而存在的事物:不依赖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是狭义事实概念的根本特征。试想,猪肉的重量为什么属于狭义事实范畴,而猪肉的营养却属于广义事实范畴?岂不就是因为前者不依赖于人的需要、欲望、目的,而后者却依赖于人的需要、欲望、目的?这样一来,便在与“非事实”对立的广义“事实”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了与“价值”对立的狭义的“事实”概念:广义的事实是不依赖思想意识而实际存在的事物,该概念适用于非价值科学;狭义的事实是不依赖主体需要而实际存在的事物,该概念适用于伦理学等一切价值科学。

于是,在伦理学等一切价值科学中,所谓事实乃是与“价值”对立的狭义的事实,是客体的不依赖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而独立存在的事物。反之,价值则不是事实,因为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是依赖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而存在的事物。这样,所谓“价值事实”概念,在价值科学中便如同“圆的方”一样,是个荒谬的、矛盾的、不能成立的概念;但是,在非价值科学中,却是个科学的概念。在非价值科学——如认识论——中,所谓“事实”是广义的,是指不依赖思想意识而实际存在的事物;而价值的存在,如上所述,只依赖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却不依赖主体的思想意识。所以,在非价值科学中,价值属于事实范畴,因而“价值事实”概念是科学的:价值事实与非价值事实是划分事实概念的两大类型。因此,我国一些学者在价值科学领域大谈“价值事实”概念是错误的:他们混淆了事实在非价值科学和价值科学的不同含义。

在伦理学或其他价值科学中,这种与价值对立的狭义的事实,往往通过以“是”或“不是”为系词的判断反映出来;而以“应该”或“不应该”为系词的判断所反映的则是价值。所以,在元伦理研究或价值科学中,一方面,“事实”与“是”被当做同一概念来使用,因而所谓“是”也就是与价值对立的事实,就是不依赖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而独立存在的事物;另一方面,与应该相对而言的事实大都叫做“是”,而与价值相对而言的事实才叫做事实,因而便出现两个对子:事实与价值、是与应该。

这样,在伦理学或其他价值科学中,一切事物便分为两类——客体与主体,客体又进而分为两类——价值与事实。于是,一切事物实际上便分为三类:价值、事实和主体。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是客体依赖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而存在的事物。“事实”亦即“是”,也就是价值的对立物,就是客体不依赖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而独立存在的事物。主体及其需要、欲望和目的等等则是客体的对立物——主体与客体是构成一切事物的两大对立面——因而既不是价值也不是事实,而是划分价值与事实的依据,是连接价值与事实的中介物。如图:

总而言之,存在着两种事实概念:广义的与狭义的。广义的事实与非事实对立,适用于认识论等一切非价值科学;它是一切在思想意识之外实际存在的事物,是一切不依赖思想意识而实际存在的事物。狭义的事实亦即所谓“是”,则与价值或应该对立,适用于伦理学等一切价值科学;它是客体的在主体需要之外实际存在的事物,是客体的不依赖主体需要而实际存在的事物。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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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们完成了对于元伦理范畴或伦理学初始概念——“价值”、“善”、“应该”、“正当”以及“是”或“事实”——的分析。当我们将这些概念联系起来,进一步探寻它们的普遍本性时,不难发现这些初始概念所蕴涵的初始命题。这些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的初始命题可以归结为两大公理和公设系列:“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的存在公理和公设”、“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的推导公理和公设”。这些就是下一讲“元伦理确证:道德哲学或伦理学公理与公设”的研究对象。

思考题:

1.试析马克思的两句话:“价值实体就是劳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7页)“一切商品作为价值只是结晶的人类劳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7页)请回答:价值与价值实体是同一概念吗?

2.水的效用与其价值成反比吗?

3.偷盗欲望及其满足是恶,否定了“可欲之谓善”吗?“善是欲望的满足”与“偷盗欲望的满足是恶”矛盾吗?

4.所谓“价值事实”概念是否如同“圆的方”一样荒唐?

5.道德目的是事实还是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