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哲学原理十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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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休谟难题:能否从“是”推导出“应该”

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的价值存在公理是破解休谟难题的钥匙。18世纪30年代,24岁的休谟在其代表作《人性论》中,作出了堪称人类伦理思想史上最伟大的发现:“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与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该指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休谟:《人性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509页。

这就是所谓“休谟难题”或“休谟法则”:“应该”能否从“是”产生和推导出来?“应该”、“善”、“价值”与“是”、“事实”究竟是什么关系?这个问题是元伦理学的源头、基石和核心,是伦理学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然而,它是如此之难,学术界研究了二百多年,竟然至今未能解决。我对于这个问题的强烈兴趣源于童年。那时我父亲是铁路工人,月薪五十多元钱养活不起六个儿女,只好开荒种地、饲养猪鸡。我几乎每天都喂猪、放猪,和猪一起玩耍,帮它抓虱子,听它哼哼唧唧地不断向我致意,与它那水汪汪大眼睛相对而视,总不厌倦。猪吃饱了,心满意足躺下睡觉。我玩累了,有时也跟着躺下,头就枕在猪肚子上,与它一同进入梦乡。猪——套用今日青年人的一句时髦话——真的就是我的最爱。然而,每到过年,我父亲就要杀一头猪。看它拼命挣扎,听它凄惨呼嚎,我非常痛苦。我想不通:为什么杀猪是应该的,而杀人是不应该的?

这个问题后来困扰我二十余载。它也同样困扰着当代大哲诺齐克。他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曾就这个问题试着解释说:“生物是不是按某种上升的等级安排的,以便可以使事物都为了那些等级高的生物的较大总体利益而做出牺牲或忍受痛苦?”诺齐克:《国家、无政府和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5页。但是,他自己也感到这种解释难以成立,因而接下来又反问道:“更优越的生物是否可以为了他们的利益而牺牲我们?”同上。我们不妨再补充一句:比较高级的人是否应该为了他们的利益而牺牲比较低级的人?聪明者是否应该为了他们的利益而牺牲愚蠢者?强者是否应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弱者?不仅如此,这种解释的最大缺憾乃在于,它犯下了英国元伦理学家摩尔所批判的“自然主义谬误”:从事实如何(人事实上是比猪高级的生物)直接推导出应该如何(人应该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猪遭受痛苦和牺牲)。从事实确实不能直接推导出应该。试想,你怎么能从事实上存在无私利他,就推导出应该无私利他呢?如果说无私利他事实上是人能够做到的,因此就断言应该无私利他,那么我岂不就可以由损人利己是事实而断言应该损人利己吗?

不过,由此决不能得出结论说:从事实推导不出应该。从事实只是不能直接推导出应该,但通过某种中介,却可以间接地推导出应该。这个中介就是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应该如何是通过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而从客体事实如何产生和推导出来的。因为伦理学的存在公理表明,“是、事实、事实如何”与“价值、善、应该如何”都是客体的属性。只不过,“是、事实、事实如何”是客体不依赖主体需要而具有的属性,是客体无论与主体的需要发不发生关系都具有的属性,是客体的事实属性。反之,“价值、善、应该如何”则是客体依赖主体需要而具有的属性,是客体的“是、事实、事实如何”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是、事实、事实如何”对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是客体的关系属性,是客体的价值关系属性:客体事实属性是价值、善、应该如何产生的源泉和存在的实体;主体需要、欲望、目的则是它们从客体事实属性中产生的条件和标准。这岂不意味着,“应该如何”产生于“事实如何”,是从“事实如何”推导出来的吗?只不过,仅仅“事实如何”自身决不能产生“应该如何”,因而仅仅从“事实如何”决不能推导出“应该如何”。只有当“事实如何”与主体需要欲望目的发生关系时,从“事实如何”才能产生和推导出“应该如何”:“善、应该、正价值”等于事实对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符合;“不应该、恶、负价值”等于事实对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不符合。

就拿燕子来说,“燕子吃虫子”与“燕子是具有正价值的、善的鸟”岂不都是燕子的属性?只不过,“燕子吃虫子”是燕子独自具有的属性,是无论是否与人的需要、欲望、目的发生关系都具有的属性,是燕子的事实属性。反之,“燕子是具有正价值的善的鸟”则不是燕子独自具有的属性,而是“燕子吃虫子”的事实属性与人类的消除虫子的需要、欲望、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燕子的关系属性。因此,“燕子是具有正价值的善的鸟”便产生于“燕子吃虫子”事实,是从该事实推导出来的。但是,仅仅“燕子吃虫子”事实还不能产生和推导出“燕子是具有正价值的善的鸟”;只有当“燕子吃虫子”事实与人类的消除虫子的需要、欲望、目的发生关系时,从“燕子吃虫子”事实才能产生和推导出“燕子是具有正价值的善的鸟”。

可见,“价值、善、应该如何”,是通过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而从“是、事实、事实如何”产生和推导出的:“应该、善、正价值”等于事实对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符合;“不应该、恶、负价值”等于事实对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不符合。这就是休谟难题的答案,就是“价值、善、应该如何”产生和推导的过程,就是价值、善、应该如何的推导方法,就是善、价值、应该如何的发现和证明方法,就是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的价值推导公理。我们可以将它归结为一个公式而名之为“价值推导公式”:

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的价值推导公理是普遍适用于一切价值科学的价值推导方法;如果将其推演于道德价值领域,便可以得出结论说:道德价值、道德善、道德应该、行为应该如何,是通过道德目的,从行为事实如何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行为应该等于行为之事实与道德目的的相符;行为不应该等于行为之事实与道德目的的相违。这就是行为应该如何从行为事实如何之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过程,就是道德应该、道德善、道德价值所特有的推导方法,就是道德应该、道德善、道德价值所特有的发现和证明方法,就是只对道德哲学或伦理学有效的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的道德价值推导公设。我们可以将它归结为一个公式而名之为“道德价值推导公式”:

这个道德价值推导公式解开了那个曾困扰我二十多年的难题:为何应该杀猪而不应该杀人?应该杀猪而不应该杀人,决不是因为人类比猪高级,而是因为道德是人类创造的。人类创造道德的目的,最终无疑只能是为了增进人类利益。杀猪有利于人类,符合道德目的,因而是应该的;杀人有害于人类,违背道德目的,因而是不应该的。假设我们不是生活在人类社会,而是生活在猪类社会,假设道德不是人类创造的,而是猪类创造的,那么,猪类创造道德的目的最终当然也只能是为了猪类的利益,这样一来,就应该杀人而不应该杀猪了。因为杀猪有害于猪类,不符合猪类社会的道德目的,因而是不应该的;反之,杀人有利于猪类,符合猪类社会的道德目的,因而是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