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哲学原理十五讲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绪论 道德哲学是什么

一 “女人应该裹小脚”的道德哲学意蕴

道德哲学与伦理学原本是同一概念,伦理学的拉丁文同义词就是道德哲学:Philosophia Moralis。今日的伦理学家也都这样写道:“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哲学研究。”Louis P.Pojman, Ethical Theory: Classical and Contemporary Readings,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1995, p.1.“伦理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是道德哲学,亦即关于道德、道德问题和道德判断的哲学思想。”W.K.Frankena, Ethics Prentice-hall, Inc.Englewood Cliffs,1973, p.4.但是,细究起来,二者并不完全相同。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既可以是关于某个社会的特殊的、具体的道德的科学,也可以是关于一切社会的一切道德的科学,亦即关于一切特殊的、具体的道德所包含的那种共同的、抽象的、一般的、普遍的“道德”的科学,说到底,亦即关于道德的普遍本性的科学。相反地,道德哲学却不是关于某个社会的特殊的、具体的道德的科学,而仅仅是关于一切社会的一切道德的科学,仅仅是关于一切特殊的、具体的道德所包含的那种共同的、抽象的、一般的、普遍的“道德”的科学,说到底,仅仅是关于道德的普遍本性的科学。

不过,细细想来,这个定义仍然算不上精确。因为道德无疑是一种社会制定或认可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道德与道德规范是同一概念。这样,道德便正如休谟所说,无非是人们所制定的一种契约,因而具有主观任意性,具有优良与恶劣或正确与错误之分。就拿曾经风行数世纪的“女人应该裹小脚”的道德来说,这种道德显然是极其恶劣的、错误的。诸如此类的恶劣道德亦曾盛行于世界各地,以致达尔文叹曰:“极为离奇怪诞的风俗和迷信,尽管与人类的真正福利与幸福完全背道而驰,却变得比什么都强大有力地通行于全世界。”Charles Darwin, Descent ofMan and selection In Relation to Sex, John Murray, Albemarle Street,1922, p.186.

可见,道德是可以随意制定的,因而有优劣之分:这就是“女人应该裹小脚”的道德哲学之意蕴。这种意蕴意义重大,因为道德有优劣之分,不是别的,正是道德哲学和伦理学诞生的真正原因:道德哲学和伦理学的意义显然全在于避免恶劣的、错误的道德,制定优良的、正确的道德。因为制定道德并不需要道德哲学和伦理学,道德哲学和伦理学迟至公元前500—前400年前后,亦即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和孔子、老子时代,才诞生的;而在道德哲学和伦理学诞生之前,道德早就存在了:有社会,斯有道德焉。只有制定优良的、正确的道德才需要道德哲学和伦理学: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道德哲学是关于优良道德普遍本性的科学。因此,确切地讲,道德哲学和伦理学并不是关于道德的科学,而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这恐怕才是道德哲学和伦理学的精确定义: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和制定过程以及实现途径的科学;道德哲学是关于优良道德普遍本性的科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和制定过程以及实现途径普遍本性的科学。

如果说道德哲学和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那么,究竟怎样的道德或道德规范才是优良的?这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牵连三个密不可分而又根本不同的重要概念:道德(道德规范)、道德价值、道德价值判断。人们往往以为,所谓道德或道德规范,亦即道德价值。其实,二者根本不同。因为道德或道德规范都是人制定或约定的,但道德价值却不是。一切价值——不论道德价值还是非道德价值——显然都不是人制定或约定的。试想,玉米、小麦、猪肉和鸡蛋的营养价值怎么能是人制定或约定而成的呢?那么,道德价值与道德规范是何关系?道德规范是道德价值的摹本,是根据道德价值制定或约定而成的。例如,“应该无私利他”是一种道德规范,它岂不就是根据无私利他的道德价值制定的吗?无私利他具有正道德价值,因而是应该的:“应该无私利他”。同样,“不应该损人利己”也是一种道德规范,它岂不也是根据损人利己的道德价值制定的吗?损人利己具有负道德价值,因而是不应该的:“不应该损人利己”。

这样一来,道德规范便与道德价值判断一样,皆以道德价值为内容、对象、摹本,都是道德价值的表现形式:道德规范亦即道德价值规范;道德判断亦即道德价值判断。只不过,道德价值判断是道德价值在大脑中的反映,是道德价值的思想形式;而道德规范则是道德价值在行为中的反应,是道德价值的规范形式。道德价值判断有真假之分:与道德价值相符的判断便是真理;与道德价值不符的判断便是谬误。道德规范则没有真假而只有对错优劣之分: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规范就是优良的、正确的道德规范;与道德价值不符的道德规范就是恶劣的、错误的道德规范。举例说,如果为己利他确实是不应该的(这是一种道德价值),那么:断言为己利他是应该的道德价值判断便与其道德价值不符合,因而是一种谬误的、假的判断;而把为己利他奉为道德原则也与其道德价值不符合,因而是一种恶劣的道德原则。

那么,究竟怎样才能制定与道德价值相符的优良道德规范呢?人们制定任何道德规范,无疑都是在一定的道德价值判断的指导下进行的。显而易见,只有在关于道德价值的判断是真理的条件下所制定的道德规范,才能够与道德价值相符,从而才能够是优良的道德规范;反之,如果关于道德价值的判断是谬误,那么,在其指导下所制定的道德规范必定与道德价值不相符,因而必定是恶劣的道德规范。举例说,如果“为己利他是应该的”的道德价值判断是真理,那么,我们把为己利他奉为道德原则,便与为己利他的道德价值是相符的,因而是一种优良的道德原则;反之,如果“为己利他是应该的”的道德价值判断是谬误,那么,我们把为己利他奉为道德原则,便与为己利他的道德价值不相符,因而便是一种恶劣的道德原则。

可见,道德哲学是关于优良道德普遍本性的科学的定义,实际上蕴涵着:道德哲学是寻找道德价值普遍真理的科学,是关于道德价值普遍本性的科学。这是道德哲学的公认的定义,也是道德哲学的深刻的、精确的定义。不过,这个定义显然只能由“道德哲学是关于优良道德普遍本性的科学”推出,而不能由“道德哲学是关于道德普遍本性的科学”推出。因为优良道德是不能随意制定、约定的,制定优良道德必与道德价值相关:优良道德是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规范。所以,如果说道德哲学是关于优良道德普遍本性的科学,那么,道德哲学就必须研究道德价值的普遍本性,因而就必定是关于道德价值普遍本性的科学。反之,则道德是可以随意制定、约定的,制定道德不必与道德价值相关: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是道德;与道德价值不符的道德也是道德。所以,如果说道德哲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那么,道德哲学就不必研究道德价值普遍本性,因而就不必是关于道德价值普遍本性的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