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理性视域下的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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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研究假设与论证思路

公共理性以正当性共识为基础,要求基本的政治安排能够为每一个公民提供政治辩护,并力图通过规范公民之间的公共协商,促使公民个体偏好的公共转换,从而开启了协商民主。公共理性的基本价值使得公共协商的政治过程充满包容性、体现互惠性、具有责任性,由此成为协商民主的合法性基础。行之有效的协商民主有赖于公共理性价值的充分实现,而公共理性的价值实现也内含着约束性的条件。从中可以看出,公共理性与协商民主之间具有内在相互联动的逻辑关系。这种政治逻辑在一定程度上既表征了主题的研究假设,也指明了行文的论证思路。

一 研究假设

本书研究主要是基于以下假设。

其一,公共理性是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协商所形成的共同理性。人们可能会有这样的疑惑:公共理性是不是共同体所有公民都具备的理性?公民的良好素养受制于诸多主客观因素,不可能等量齐观,借用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话说就是:“作为一个好公民,不必人人具备一个善人所应有的品德。”[120] 公民是共同体中的政治人,好公民应当积极融入政治生活、参与公共事务,展现公共理性精神,而这恰恰是衡量其政治素养的基本标尺。本书的前提预设是以公共理性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政治理想,旨在建构与其相适应的协商民主制度,着力推动中国协商民主向前发展。应当看到,每个公民不仅仅是私人生活领域的主体,更是公共生活领域的主体。在公共生活中,公民主体通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对话和协商过程,展示自己的理性力量和对共同利益的理解,以便寻求公共共识。理性是民主社会存在的重要前提,换言之,公共理性可以通过民主社会中的协商民主制度实践加以培养。在民主社会,作为具备理性认知能力和交往行动能力的政治主体,公民主体享有适时地发起公共协商的均等机会和政治权利,能够自主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治理当中。

其二,公共理性理论赋予协商民主制度以规范性要求。从学理上来看,公共理性不仅包含着判断、推论和证据的公共运用,而且包含着心态平和、合乎理性的公共美德。这就意味着,具备公共理性精神的公民应当履行公民义务和公共美德、追求公共善,在面对现代社会中多元利益和价值观念的分歧时,能够自觉地运用公共理性原则形成更加综合的知识、判断以及更具说服力的决策或治理方案。公共理性激励着公民直接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或治理,诉诸公开讨论、平等对话和公共协商,在互惠合作和理性反思中促使个体偏好的公共转换,而不是简单地聚合多数偏好,从而寻求公共利益的真正实现。公共理性的价值与内容成为协商民主的核心要素,而公共理性理论规导着协商民主的制度运行,由此确立了协商民主制度的规范性要求。

其三,协商民主具有政治稳定和民主治理功能。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和利益多元分化日益加剧了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而现行的科层官僚体制缺乏有效地化解社会风险的治理机制,致使社会危机和政治不稳定成为现实的治理难题。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旨在实现公民参与的、有着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能够促进多元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平等对话和理性协商。借助公共协商的治理过程,参与者既能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又能倾听、理解并包容异己的观点,彼此遵循公共理性的约束,促进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诉求得以相互理解、有效整合,从而增加了共同体成员之间的政治信任。因此,发展协商民主能够培育公民的公共理性观念,提升包容协作意识,促进多元利益的整合与民主共识的达成,实现多元社会中的价值认同、政治稳定与民主治理。

二 论证思路

协商民主由公共理性所规范,它是一种民主制度,也是一种治理形式,更是一种公共生活方式。发展协商民主有助于充分实现公民参与、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决策品质以及促进社会政治稳定。要使中国协商民主真正地运转起来,必须遵循规范性要求进行一些有益的制度建构。

本书的理论基础是公共理性,而核心内容是在公共理性的规范下建构中国的协商民主制度。然而,任何制度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制度内生和制度嵌入都要同一定的历史—社会—文化条件相融合、相适应,正如钱穆先生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中所强调的那样,“政治制度,必然得自根自生。纵使有些可以从国外移来,也必然先与其本国传统,有一番融合媾通,才能真实发生相当的作用。否则无生命的政治,无配合的制度,决然无法长成。换言之,制度必须与人事相配合”[121]。建构中国协商民主制度既要立足于中国特定的政治结构和历史文化传统,又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既要挖掘和优化中国既有的协商政治制度,又要吸纳和整合域外成熟的协商民主制度。只有做到内外交融互鉴,才能形成“有生命”的政治、“有配合”的制度,进而推动中国的协商民主创新发展和政治生活的民主化。

在历史发展和长期政治实践中,中国已经拥有了一些协商政治形式。所谓协商政治(consultative politics),是指在中国特有的政治框架中,由公共权威主导的,允许社会政治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对话的,旨在征集公众信息、协调行动目标、增强决策民意基础的一种政治形式。协商政治具有了协商民主的雏形,仍有待于进一步地改进和完善,因而体现出向协商民主转型和发展的巨大潜能,但还不能等同于协商民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在主体结构上,协商政治的主体是公共权威,经由公共权威主导、动员各种社会政治力量参与协商议事活动;在协商民主中,协商活动是以参与者所具有的平等政治地位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参与者享有自由平等的决策参与权。其二,在议事方式上,协商政治强调协调,公共权威借此同参与协商的利益主体进行沟通和协作,从而把各种利益分歧和社会矛盾冲突引向既定的目标、稳定的秩序范围内;协商民主强调的是协商,在公共协商的政治过程中,参与者以公共理性为指导,通过公开陈述个人的利益和偏好,倾听不同的主张和意见,促使个体偏好的公共转换,以便寻求更佳的决策方案,因而其协商目标具有不确定性。其三,在决策结果上,协商政治一般并不是通过参与者在场共同讨论后而各自独立作出选择,而是在收集公众意见和各种信息后,由公共权威商讨是否采纳相关建议或另行考虑才作出最终的决定,换言之,决策必须得到公共权威的认同和接纳;而协商民主是参与者基于自由平等的公共协商来达成决策共识,尽管依据其主张所含有的公共理性和公共利益因素而享有最终决策权,即使在特殊情况下,怀有良好协商意愿仍无法取得决策共识,那么,参与者仍可以通过公开投票的方式进行决策,但须知在协商民主过程中的投票环节,明显是基于前期公共协商的理性判断和论证质量,而非基于简单的偏好聚合和数量优势。协商政治有助于保持政治开明、扩大民意基础以及维护合法性政权,因而相较于个人专断来说,具有历史进步性,但它与协商民主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协商民主不仅仅取决于公众意见,更关涉权力秩序;协商民主不仅仅取决于利益表达,更关涉公共理性所理解和论证的公共利益;协商民主也不仅仅取决于公共辩论本身,更关涉公共辩论结果的约束力和影响力。

在中国的政治语境中,协商政治的存续与协商民主的发展都有一定的合理性,有无必要对其进行制度优化、推动其治理转型,关键是看它能否适应于当前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的需要。中国40年改革开放的重大实践,特别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深入,使得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对协商民主的决策质量和治理成效有着显著的价值偏好和现实诉求,既有的协商政治有待于优化为协商民主。

国家治理现代化呼唤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随着中国协商民主时代的到来,建构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中国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已经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优先选项。协商民主被公认为一种优质的民主形式,但若不能有效拓展其制度试验空间,就会制约其制度化发展,甚至迟滞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应当看到,自从罗尔斯探究了国家制度内协商民主的可行性之后,哈贝马斯、德雷泽克和何包钢更进一步地论证了协商民主可以发生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种形式的公共领域之中,这为协商民主的政治试验和制度运作提供了学理上的重要依据。就此来说,可以因地制宜地在中国的政治系统、基层自治和社会组织等领域开辟协商民主制度试验的空间。

本书由导论、主体和结语所组成。就研究内容和行文逻辑来说,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理论分析,包括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主要是基于对现代代议制民主及其个体理性的反思而提炼出公共理性原则及其协商民主制度规范,而后者在实现公民参与、包容多元意见、化解利益分歧和促进政治民主化等方面都具有价值的合理性和运行的适应性,同样应该加以重视的是,传统和合文化、古代议政制度、非竞争性政治形态和基层“在场民主”等中国既有的协商政治资源对协商民主有着强烈的价值偏好。第二部分是制度建构,包括第五章和第六章,主要是在考察和分析中国特定的社会政治结构及其内含的政治制度和思想文化资源的基础上,依据公共理性原则及其协商民主的规范性要求,既力图实现既有协商政治诸如群众路线、行政决策听证、政治协商、民主恳谈和议事会等的制度优化,又力图从政治系统、公共领域中开辟双轨制、陪审制、愿景工作坊和共识会议等协商民主发展的新空间,从而推动建构起党民协商、立法协商、行政协商、司法协商、政协协商、自治协商、社会协商以及政策协商等丰富多样的协商民主制度形式。

就具体内容来说,第二章揭示了公共理性对个体理性的质疑与协商民主的兴起。盛行于世的代议制民主激发了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体理性,而个体理性追逐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使得简单多数原则下的公共决策过程既不能体现公共意志,也无法确保公民之间的平等,以致扭曲了民主的本质;然而,生发于公共领域中的公共理性诉诸公共利益,强调公民自由平等地参与。公共理性力图取代传统的个体理性主义,主张公民通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协商过程达成普遍共识,从而建构了更加真实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协商民主制度规范。

第三章阐释了公共理性观念及其公共协商的合理性与适应性。公共理性的民主观意指公民的实质性参与,这种参与强调公共协商而非公共投票、遵循更佳论证理由达成决策而非以简单多数表决取胜;公共理性的协商平台呈现出结构性的包容力量,而这种包容性体现在决策主体的普遍平等参与、决策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决策目的的正当合理三个方面;公共理性问题指向的是利益分化和共识难题,尽管多元利益诉求导致了社会分歧不断扩大,致使政治共识成为现实性难题,但公共理性的话语交往方式能够促使个体偏好转向公共偏好、利益分歧回归理性共识;协商民主的微观实现形式具有嵌入政治结构的渐进民主化能力,因为它既是微型的民主形式,又是柔性的民主形式,以至于不仅能够融入政治结构和政治过程,也能够与政治系统和公共领域形成良性互动,从而推动着政治生活的民主化。

第四章剖析了中国既有协商政治资源对协商民主的价值偏好。传统和合文化体现中华民族代代相传的人心和善的道德观、和衷共济的合作观、和而不同的社会观等思想品质和协商意蕴,与协商民主所倡导的增进信任、合作参与、包容意见等具有文化融通性和承继性;古代议政制度能够使朝臣和民众以适当方式参与决策制定的政治过程,包含着匡正君主、导民使言、兼听明断等协商特性和功能,与协商民主之间存在一定制度契合性;中国政治形态的制度安排和价值取向具有显著的非竞争性,属于社会主义的非竞争性政治形态,体现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相结合的政治特色,与协商民主具有内在联结性;基层“在场民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旨在确保基层群众的直接参与和利益表达,形成了民主政治的“在场感”,能够为基层群众展开直接对话和广泛讨论创造适宜的成长空间,与协商民主具有相互包容性。

第五章探讨了从中国协商政治到协商民主的制度优化。群众路线既是开展群众工作的工作方法,又是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工作作风,践行群众路线的协商政治过程逐渐演变为一些党员干部制定决策之前例行公事般收集意见,使其缺失连接民众参与协商民主决策的制度和程序保障,因而需要把形式化的群众路线优化为党民协商;行政决策听证存在着行政控制程度高、组织程序不规范、公众参与度低、信息公开不全面等制度性疏失和失序,促进政府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理性化和合法化,因而需要把无序化的行政决策听证优化为行政协商;政治协商制度体现了执政党、政府同人民政协就国家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的制度安排,但囿于咨询化的协商功能,缺乏有效通达决策的民主议程设置,因而需要把咨询化的政治协商优化为政协协商;民主恳谈和议事会是基层治理实践创新的缩影,但其制度运行受制于基层的领导意志和权威政治文化等因素较为明显,因而需要把随性化的民主恳谈和议事会优化为自治协商。

第六章论证了中国协商民主制度试验空间的拓展。立法协商契合了人民代表大会民主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不但能够促进人大立法的民主化,而且能够完善和发展人大制度,以立法协商推动立法民主化,可以拓展出人大立法领域双轨制形式,进而实现立法协商的民主建制;司法协商的民主形式适用于庭审和判决过程,呈现出双边和多边的公共协商方式,能够弥合法律与社会之间的距离,寻求真理并得以实现理性驱动的司法共识,以司法协商推动司法民主化,可以拓展出司法领域的陪审制形式,进而实现司法协商的理性合意;社会协商作为社会生活领域的协商民主形式,倡导社会组织主体通过公共对话和理性协商实现有效社会治理,建立了社会与政府之间持续互动与良性合作的治理图景,以社会协商推动社会生活的民主化,可以拓展出社会组织中的愿景工作坊形式,进而为未来社会良善治理构建理想的共同愿景、制定切实可行的共同行动方案;政策协商是公众围绕具有争议性的科技议题广泛展开协商对话,通过公众参与科技信息的学习、政策协商过程的交流和讨论能够知晓科技政策的内容和真相,以公众参与弥补专家主导科技政策制定体制的不足,消除公众对科技政策的疑虑、困惑乃至恐慌,因而以政策协商推动科技政策制定的民主化,可以拓展出共识会议形式,进而实现政策协商的共识构想。


[1][美]约翰·杜威:《公众及其问题》,本书翻译组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5—216页。

[2][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3]谭安奎编:《公共理性》,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4]John Rawls,“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Vol.64,No.3,Summer 1997.

[5]John Rawls,“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Vol.64,No.3,Summer 1997.

[6][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919—929页。

[7][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序言第3—18页。

[8]谭安奎:《公共理性与民主理想》,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6年版,第113页。

[9]参见 [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10][美]卡尔·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 1988 年版,第59页。

[11][美]卡尔·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 1988 年版,第59页。

[12][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 2000 年版,第225页。

[13]在罗尔斯看来,公共理性是现代民主政体的特质,因而像贵族政体和独裁政体根本不具备公共理性的生长空间,在那里,公共善不是通过公民公共理性的方式而是基于少数寡头统治者的理性进行的。相关观点,可参见 [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页。

[14]Bruce Ackerman,“Why Dialogue?”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86,No.1,Jan.,1989.

[15]Erin Kelly,“Public Reason as a Collective Capability”,Rutgers Law Journal,Vol.43,No.2,Mar.,2012.

[16]Thomas McCarthy,“Kantian Constructivism and Reconstructivism:Rawls and Habermas in Dialogue”,Ethics,Vol.105,No.1,Oct.,1994.

[17][美]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民主与分歧》,杨立峰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61页。

[18][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页。

[19]Jonathan Quong,“Public Reason”,in Mark Bevir(ed.),Encyclopedia of Political Theory (Volume One),Thousand Oaks,CA:Sage Publications,2010,p.1119.

[20]Amy Gutmann and Dennis Thompson,Why Deliberative Democracy?Princeton and Lond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4,p.52.

[21]Fred D’Agostino and Gerald Gaus(eds.),Public Reason,Aldershot:Ashgate and Dartmouth,1998,p.xiii.

[22]李海青:《公共理性实践的两大领域》,《学习时报》2007年6月4日第6版。

[23]麻宝斌等:《十大基本政治观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4页。

[24]David Gauthier,“Public Reason”,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Vol.12,No.1,Winter 1995.

[25][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26页。

[26][美]约翰·罗尔斯:《公共理性观念再探》,时和兴译,转引自哈佛燕京学社·三联书店主编《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页。

[27][美]乔舒亚·科恩:《协商与民主合法性》,转引自 [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44—45、56—57页。

[28][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30—31页。

[29][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26页;Miguel Vatter,“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and the Reason of State:Schmitt and Rawls on the Political”,Political Theory,Vol.36,No.2,Apr.,2008。

[30]Thomas Hobbes,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Vol.Ⅲ),London:John Bohn,1839—1845,p.241.

[31][美]杰拉德·高斯:《当代自由主义理论:作为后启蒙方案的公共理性》,张云龙、唐学亮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81页。

[32]霍布斯主义理论试图从自然理性概念中找寻公共理性概念,其结果仍然囿于私人或自然理性,而没能够超越私人理性的范围。相关观点,可参见Michael Ridge,“Hobbesian Public Reason”,Ethics,Vol.108,No.3,Apr.,1998。

[33][法]让-雅克·卢梭: 《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 年版,第33—37页。

[34][法]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6页。

[35][法]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9页。

[36][法]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0页。

[37][法]伯纳德·曼宁:《论合法性与政治协商》,陈家刚、马京鹏译,转引自陈家刚主编《协商民主与政治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20—121页。

[38][德]伊曼努尔·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6页。

[39][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26页。

[40][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68—69页。

[41][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77—90页。

[42][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43]参见蔡定剑《公众参与及其在中国的发展》(http://www.aisixiang.com/data/52306.html)。

[44][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9—40页。

[45]胡伟:《民主与参与:走出貌合神离的困境?——评卡罗尔·帕特曼的参与民主理论》,《政治学研究》2007年第1期。

[46]一般认为,协商民主是参与式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杨海蛟等政治学者还提出“参与性协商民主”的概念。一些参与式民主理论家如简·曼斯布里奇(Jane Mansbridge)和本杰明·巴伯(Benjamin Barber)也被纳入协商民主理论家行列。尽管在协商民主理论家看来,参与式民主与协商民主极其相似,都注重公民的参与,但也应看到它们之间的区别:前者更强调公民参与范围的扩展,而后者更强调公民参与质量的提升。尤为明显的区别是,协商民主是对公共理性的强调,它虽不排斥参与式民主的基本主张,但鉴于参与式民主带来的“参与爆炸”和出于私利而参与的负面效应,使得协商民主更加关注公民参与和公共决策品质之间的关系,寄望于公民能够通过公共理性的运用,在公共协商中摒弃偏见、个别利益而达成符合公共利益的民主决策。相关观点,可参见郑慧《参与民主与协商民主之辨》,《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谈火生《民主审议与政治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0—172页。

[47]José Merquior,Rousseau and Weber:Two Studies in the Theory of Legitimacy,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80,p.67.

[48]Joseph Bessette,“Deliberative Democracy:The Majority Principle in Republican Government”,in Robert Goldwin and William Schambra(eds.),How Democratic is the Constitution?Washington,D.C.:AEI Press,1980,pp.102-116.

[49]Bernard Manin,“On Legitimacy and Political Deliberation”,Elly Stein and Jane Mansbridge (trans.),Political Theory,Vol.15,No.3,Aug.,1987.

[50]Joshua Cohen,“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in James Bohman and William Rehg (eds.),Deliberative Democracy:Essays and Reason and Politics,Cambridge,Massachusetts and London,England:MIT Press,1997,p.72.

[51]Joshua Cohen,“The Economic Basis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Vol.6,No.2,Mar.,1989.

[52]Joshua Cohen,“Democracy and Liberty”,in Jon Elster(ed.),Deliberative Democracy,Cambridge,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186.

[53]科恩在罗尔斯、哈贝马斯系统阐释公共理性理论之后才开始运用这一理论并设计了一种称为全球民主的“协商多头政体”(类似于欧盟体制),在该政体中,成员们享有平等的成员身份和政治权利,将全球公共理性(global public reason)作为普遍准则,运用于全球政治社会和公共领域,集体权力服从于理性的公共协商,从而使成员之间通过互相给出理由的协商进行公共决策。相关观点,可参见Joshua Cohen and Charles Sabel,“Global Democracy?”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s,Vol.37,No.4,Summer 2005;Joshua Cohen and Charles Sabel,“Directly-Deliberative Polyarchy”,European Law Journal,Vol.3,No.4,Dec.,1997。

[54]公共理性往往被认为是一个“使用率高但清晰度低”的概念,但自罗尔斯提出现代公共理性观念以来,虽然仍有不同的见解和批评,大体来看,罗尔斯关于公共理性的基本含义已获得学界广泛采纳和引证。

[55]钟英法:《罗尔斯公共理性思想研究》,巴蜀书社2012年版,第34—55页。

[56]在早期协商民主理论家如曼宁、科恩对协商民主的历史考证和学理分析中,大量引证源自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有关“理性”(reason)、“合理性”(亦可译为“理性”)(rationality)、“协商” (deliberate)和“协商理性” (deliberative rationality)等概念。相关概念,可参见John Rawls,The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achusetts and London,England: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229,pp.407-424。

[57][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226页。

[58][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张晓辉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3页。

[59]John Rawls,“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Vol.64,No.3,Summer 1997.

[60]John Rawls,“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Vol.64,No.3,Summer 1997.

[61]John Rawls,“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Vol.64,No.3,Summer 1997.

[62][美]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246—247页。

[63][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修订译本),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376页。

[64][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 年版,第32页。

[65][德]尤尔根·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曹卫东等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376页。

[66][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洪佩郁、蔺菁译,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25页。

[67][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洪佩郁、蔺菁译,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35页。

[68]胡润忠:《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学习时报》2008 年7月14日第6版。

[69][英]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激进政治的未来》,李惠斌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19页。

[70][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55页。

[71][澳]约翰·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前言第1页。

[72][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30—31页。

[73]Amy Gutmann and Dennis Thompson,Democracy and Disagreement,Cambridge,Massachusetts and London,England: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p.1.

[74]Amy Gutmann and Dennis Thompson,Democracy and Disagreement,Cambridge,Massachusetts and London,England: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p.52.

[75][美]杰拉德·高斯:《当代自由主义理论:作为后启蒙方案的公共理性》,张云龙、唐学亮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33—38、284—291页。

[76]Gerald Gaus,“The(Severe)Limits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s the Basis for Political Choice”,Theoria,Vol.55,No.117,Dec.,2008.

[77]Gerald Gaus,The Order of Public Reason:A Theory of Freedom and Morality in a Diverse and Bounded World,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pp.264-267.

[78]James Fishkin(reviewed),“We the People:Transformations by Bruce Ackerman”,Ethics,Vol.111,No.3,Apr.,2001.

[79][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奠基》,汪庆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页。

[80]赵永红:《通过“人性尺度上的革命”推进自由——评布鲁斯·阿克曼及其著作》,《国外理论动态》2014年第5期。

[81]Simone Chambers,“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ory”,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Vol.6,No.1,Jun.,2003.

[82]Erin Kelly,“Public Reason as a Collective Capability”,Rutgers Law Journal,Vol.43,No.2,Mar.,2012.

[83][印]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李航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02页。

[84][美]塞拉·本哈比主编:《民主与差异:挑战政治的边界》,黄相怀、严海兵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74页。

[85][美]塞拉·本哈比主编:《民主与差异:挑战政治的边界》,黄相怀、严海兵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91页。

[86]Robert Goodin,Reflective Democracy,Oxford and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p.168-171.

[87]Jorge Valadez,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Legitimacy,and Self-determination in Multicultural Societies,Boulder,CO:Westview Press,2001,pp.32-38.

[88]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认同的是自由主义观念,而哈贝马斯信奉的是公民自治观念或共和主义观念,尽管哈贝马斯自认为超越了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

[89]当然,协商民主的类型学划分并不具有绝对性,其中,科恩在后期研究中已经将协商民主应用于国际公共领域;阿克曼和菲什金在最近研究中提出的协商日和协商民意测验则应用于公共领域,以就重大公共事务决策征集高质量的民意。相关观点,可参见Michael Saward,“Less than Meets the Eye:Democratic Legitimacy and Deliberative Theory”,in Michael Saward(ed.),Democratic Innovation:Deliberation,Representation and Association,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00,p.71;Noelle McAfee,“Three Models of Democratic Deliberation”,Journal of Speculative Philosophy,Vol.18,No.1,Jan.,2004;谈火生《审议民主理论的基本理念和理论流派》,《教学与研究》2006年第11期。

[90]Stephen Elstub,“The Third Generation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Studies Review,Vol.8,No.3,Sep.,2010.

[91]Jane Mansbridge,et al.,“A Systemic Approach to Deliberative Democracy”,in John Parkinson and Jane Mansbridge(eds.),Deliberative Systems:Deliberative Democracy at the Large Scal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p.5.

[92]叶娟丽:《协商民主在中国:从理论走向实践》,《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2期。

[93]俞可平:《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学习时报》2002年12月23日第6版。

[94]值得一提的是,林尚立在论文标题注释就指出,其借用哈贝马斯的协商政治概念及其内涵来分析中国政治运行机制;而刘晔虽没有引用任何协商民主理论文献,而行文逻辑却是“公众参与—协商民主—基层自治”,以公众理性对话、广泛参与,实现协商民主制度化进而推动社区自治,这可以看作对协商民主的实证研究。相关观点,可参见林尚立《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学术月刊》2003年第4期;刘晔《公共参与、社区自治与协商民主——对一个城市社区公共交往行为的分析》,《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95]金安平、姚传明:《“协商民主”:在中国的误读、偶合以及创造性转换的可能》,《新视野》2007年第5期;陈家刚:《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2期;李力东:《从协商政治到协商民主——基于政治发展维度的思考》,《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3期。

[96]燕继荣:《协商民主的价值和意义》,《科学社会主义》2006年第6期;李强彬、廖业扬:《中国语境下协商民主的发展:理由、可能与路径》,《求实》2012年第8期。

[97]俞可平:《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理论参考》2014年第4期;李君如:《民主政治、协商民主与人民政协》,《党政干部学刊》2013年第1期;虞崇胜、何志武:《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互动效应分析》,《学习与实践》2007年第1期。

[98]马德普:《协商民主是选举民主的补充吗》,《政治学研究》2014年第4期。

[99]张方华:《协商民主语境下的公民参与》,《南京社会科学》2007年第7期。

[100]林尚立:《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学术月刊》2003年第4期。

[101]代吉成:《协商政治:多党合作与民主参与的实现途径》,《求实》2006年第5期。

[102]申建林、蒋田鹏:《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协商”与“选举”之辩——兼评“协商民主优先论》,《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103]范明英、向东平:《协商民主:推进党内政治民主的现实价值思考》,《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许法根、蒋汉武:《协商机制与党内民主的实践——对浙江省椒江区党代会常任制的一种思考》,《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104]王进芬:《群众路线的创新与协商民主》,《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5期;戴玉琴:《农村协商民主:乡村场域中群众路线实现的政治路径》,《江苏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105]陈家刚:《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2期。

[106]陈剩勇:《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吴兴智:《从选举民主到协商民主:近年来乡村民主建设的新发展——浙江为个案的思考》,《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4期;张等文、杨溢才:《中国基层协商民主实践及其可持续性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107]陈东升、林国明:《公民会议与审议民主:全民健保的公民参与经验》,《台湾社会学》2003年第6期。

[108]朱德米:《公共协商与公民参与——宁波市J区城市管理中协商式公民参与的经验研究》,《政治学研究》2008年第1期;韩福国:《作为嵌入性治理资源的协商民主——现代城市治理中的政府与社会互动规则》,《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梁莹、黄健荣:《协商民主中的公共治理》,《南京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

[109]李火林:《论协商民主的实质与路径选择》,《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李强彬:《公共政策问题“界定”中的协商民主:逻辑、价值与理由》,《理论探讨》2012年第6期;高洪贵:《协商民主视野下的政府公共决策与公民参与》,《理论导刊》2012年第4期。

[110]易承志:《中国协商民主法治化的诉求与建构逻辑》,《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6年第2期。

[111]罗豪才等:《软法与协商民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370页。

[112]参见陈剩勇、[澳]何包钢主编《协商民主的发展: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地方民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113]参见马奔《协商民主:民主理论的变迁与实践》,山东大学出版社 2014 年版,第157页。

[114]关于中国协商民意测验的相关实践,可参见 [澳]何包钢、王春光《中国乡村协商民主:个案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3期;[澳]何包钢《协商民主和协商治理:建构一个理性且成熟的公民社会》,《开放时代》2012年第4期。

[115]Ethan Leib and Baogang He(eds.),The Search for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China,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6;[澳]何包钢:《协商民主:理论、方法和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谈火生、霍伟岸、[澳]何包钢:《协商民主的技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

[116][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中文版序第9页。

[117]James Bohman,“The Coming of Age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Vol.6,No.4,Dec.,1998.

[118]John Dryzek,Foundations and Frontiers of Deliberative Governanc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p.6-8.

[119][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15页。

[120][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24页。

[121]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版,序言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