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知识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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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P2P平台建设与产品设计

知识点30 P2P平台公司的设立与登记

P2P平台的交易通过网站进行,但网站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P2P平台及其网站所归属的公司,是最终承担平台交易过程中相关责任的民事法律主体。简单地说,建立一个P2P网络交易平台大致可以分为六个步骤,即设立公司、注册域名、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网络平台搭建、寻找合作方、产品设计并发布。

目前,我国法律对P2P平台公司的设立没有特殊条件或限制,所以P2P平台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及工商部门关于公司设立的一般规定即可。更重要的是,法律对P2P平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等资金情况也没有限制。P2P平台公司设立时需要注意其登记备案的经营范围,根据实践中的一些案例,P2P平台公司的经营范围应能支持其后续所要从事的业务,具体表现为金融信息服务、融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电子商务、投资管理等。由于P2P平台公司本身只是提供居间服务而并不进行金融行为,所以P2P平台公司的设立无须取得传统金融机构设立时所需的相关从业许可或审核,也不需要满足其他更严格的条件。

2000年,国务院颁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是否有偿提供服务为标准,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进行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体,需要取得相关监管部门的许可;进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便于监管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相关情况进行掌控。我国对企业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管理的部门是工信部。P2P平台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并注册域名后,需要申请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才能进行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ICP许可证的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在一百万元以上,这是P2P平台公司设立应当满足的硬性条件。工商登记赋予了P2P平台从事金融信息服务和居间服务的商业主体资格,而ICP许可证则是P2P平台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的前置条件。

知识点31 P2P运营团队的人员结构与要求

P2P是一个集合金融、IT技术、法律、投行、网络营销等综合知识技能的金融服务产品,产品特性决定了P2P平台的运营团队也应该具有综合的知识背景。我们认为,在上述不同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士中,分工也会有所不同。

金融专业人才是P2P平台进行产品规划的核心。虽然P2P平台是以网络为基础的信息服务和居间平台,但网络只是工具,平台存在的核心价值依然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提供符合金融市场需求、能够满足投资人与融资方需求的金融产品,是一个P2P平台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根基。从市场营销角度看,金融专业人才能够为P2P平台提供战略方向、市场定位和产品定位。因此,在P2P网络平台搭建好之后,需要专业的产品设计人员完成平台在商务层面的定位和价值,以实现P2P平台的金融交易服务职能。互联网金融是在传统金融基础上的创新,因此需要以传统金融产品和金融知识为依托,借助新型的互联网技术,进而对交易模式和产品进行创新。

法律专业人员是P2P平台得以健康运行的核心。金融产品开发与实物商品不同,其核心环节不是生产,而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文件支撑起的权利与义务体系。一方面,这些法律文本体系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金融监管的要求;另一方面,它要充分体现和保障参与各方的权利。因此,在P2P平台中,法律专业人员不仅是风控核心,更是产品的设计人员。比如点融网、拍拍贷、抱财网等P2P平台,其核心成员中均包括法律专业人士。然而,对于目前国内的P2P平台来说,互联网金融法律人才供给整体不足。一方面,传统金融行业的法律人才对于互联网的整体运作并不十分了解;另一方面,传统互联网行业的法律人才对于金融方面的知识与实践经验也有所欠缺。具有学科与行业交叉优势的法律人才,对于P2P平台日趋重要。

网络技术专业人才是P2P平台顺畅运营的核心。P2P平台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具备专业技能的互联网技术人才,对整个平台的网站界面和操作软件进行设计。同时,由于P2P平台需要用户进行实名认证与交易,P2P平台的服务器中存有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一旦出现网络安全问题,很可能导致平台用户信息泄露、交易数据丢失,进而导致无法确认用户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或者产生其他方面的风险。这些问题都会给P2P平台和用户带来损害,因此一个完善的P2P运营团队中,网络技术人才是保障平台顺畅运营的核心。当然,在网站建设与系统开发过程中,部分平台会选择专业的软件公司提供外包服务。但在日常运营中,平台自身的网络技术人员仍是不可或缺的。

投行专业人员是P2P产品线下端风控的核心。虽然P2P以线上交易为主,但线下对于融资主体的资信判断、项目的市场前景判断、行业发展趋势判断,却是投行专业人士的长项。对于好的产品,线下是保障投资人安全的第一道屏障。

网络营销人才是P2P平台推广的核心。P2P平台促成交易的能力,在很大限度上取决于平台的注册用户数以及活跃用户数,而增加平台的黏性、留住用户、提升用户满意度,这些都是专业的网络营销问题,需要由团队中专门的网络营销人才予以解决。

通过上述五个知识领域的人才聚合,基本上可以满足一个P2P平台从建设到发展的人力资源需求。

上述五方面人员的分工及产品流程,可以用下图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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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32 P2P网站的基本要素和注意事项

P2P网站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包括用户注册与身份认证模块、交易机制说明与风险告知、产品推介或公示模块、融资方服务模块(项目提交)、投资方服务模块(投资意向申报及签约)、支付功能、投资人教育和金融信息咨询模块、投后服务。在上述要素中,用户注册与身份认证模块、产品推介或公示模块、投资方服务模块(投资意向申报及签约)、支付模块等环节,相对而言更需要被关注。

用户注册与身份认证是投资人参与P2P网站的第一步,也是交易行为的起点。不同的P2P网站在注册流程与认证方面采用不同的流程,认证的强弱也有所区别。有的网站采用用户名、身份证号码、邮箱、密码、手机验证码组合使用的认证方式。然而,陆金所等网站除了上述认证外,还将绑定银行卡并完成一笔象征性支付作为认证的必经环节。我们认为,除非国家推出居民专属的“电子身份证”,否则用户注册与身份认证将是网站始终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完整流畅的身份认证流程可以保障用户在使用网站过程中有良好的体验,能够提高用户对平台的忠诚度。由于用户在使用平台的过程中,大部分交易流程均在线上进行,为了保证交易的有效及真实,平台往往涉及复杂、烦琐的交易流程,这给用户带来不太友好的交易体验。对平台用户来说,选择P2P平台进行投资理财,首要原因是由于其信息量大、门槛低,更重要的原因是网络平台交易高效、便捷。P2P平台应当通过完善网站的认证及交易流程,在保障交易安全与合规性的前提下,尽量避免重复、烦琐的操作,从用户体验的角度进行平台设计。

产品推介或公示模块是吸引投资人留在网站浏览的重要因素。在这个模块中,如何以有限的空间将融资方的信用状况、产品收益率、保障措施等核心要素展现给投资人,是网站营销需要特别考虑的。当然,如何让投资人顺利进入投资方服务模块浏览,促使投资人表示其投资意向并进入签约程序,也是产品推介或公示模块需要予以重视的。

投资方服务模块是投资方签约流程在网站的展现过程。由于很多P2P平台通常先有项目公示,所以签约流程大多体现为投资人根据确定的利率、金额、期限、预设的合同条款进行投资额度申报和点击确认。这一模块的价值在于锁定投资意向,并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电子合同。

P2P平台作为交易的居间方,应当为用户提供内容详尽且明确的交易文本。在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的投资人和借款人,多数不具备关于交易的专业知识,也无法对交易文本进行完善。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全部交易文本均由平台提供,并在平台签订及生效。平台有责任在进行交易设计的时候考虑可能发生的风险,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利益。平台还应将各方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及处理措施进行约定,并合理预估可能发生的纠纷,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平台作为居间方,与交易双方均存在委托服务关系,为了保持平台的中立性、有效隔离交易风险,P2P平台应当合理订立居间服务协议,不能侵害投资人或借款人的利益。与此同时,平台应适当对投资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设定相关的免责条款,以防投资人在借款人违约时将责任推给平台。

支付模块是投资行为的关键。通过支付,投资意向方可形成真实债权。P2P网站的支付环节通常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的,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网站上预留接口是网站支付职能的基础。

此外,在P2P平台搭建并运行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从多个角度对平台进行维护,如是否符合用户需求、是否具有安全的运营环境、是否能够防范风险等。

知识点33 P2P外围合作机构的选取

网络交易的特性决定了P2P平台在提供借贷居间撮合的同时,还要满足用户的支付及增信需求。P2P平台要开拓市场、维持稳定经营,对于外围合作机构的选取尤为重要。这些外围合作机构主要有用户推荐机构,通常为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可交易金融资产提供方,通常包括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担保机构,以信用担保方式为平台交易进行增信;支付机构,协助平台和用户实现网上结算支付。因不同合作机构所具有的职能不同,因此P2P平台在选择合作机构的时候,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对合作机构进行考察。

(1)用户推荐机构的选取。为了保证平台的持续运营,部分P2P平台选择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进行合作,小额贷款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将其现有的客户资源与平台进行对接,将其自身无法提供融资支持的客户介绍给P2P平台。对于此类合作,P2P平台应寻求与对方共享客户的信用信息,在降低平台寻找客户成本的同时,节约线下审核成本,进而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

当然,P2P平台在选择此类合作机构时,不能对其过分依赖。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与P2P平台业务具有一定的重合,存在竞争关系。如果P2P平台过分依赖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对于平台的长期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2)可交易金融资产提供方的选取。当前,P2P平台在进行“点对点”交易撮合的同时,也在开拓可交易金融资产的居间销售业务。此类金融资产通常为债权资产,如租赁公司的租金收益、保理公司的保理债权、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债权等。在这一合作模式中,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可交易金融资产的创设方,而P2P平台是居间销售机构,两者在业务上具有良好的互补性。通过此类合作,P2P平台省去了寻找项目、对项目进行调查的成本,可以专注于线上的运营和维护。

在选取此类可交易金融资产提供方的过程中,P2P平台关注的重点不是具体产品,而应该是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风控能力和客户所处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3)担保机构的选取。P2P平台对担保机构的选取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选取具有相似之处,首先要考察担保机构的担保资质。我国的担保公司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从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全部业务。我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运营及担保责任比例均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但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则相对宽松。

P2P平台首先应当识别担保机构的性质。由于P2P平台的业务量大,合作的担保机构数量有限,因而担保机构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可能超出其资产,尤其对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而言,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做出硬性限定,一旦担保责任超出担保公司的承受范围,平台投资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4)支付机构的选取。从专业性和合规性考虑,P2P平台在选择合作的支付机构时,应当首先考察支付机构的资质。对于P2P平台来说,支付结算贯穿P2P平台交易的整个流程,支付机构的信用和能力是P2P平台开展业务的基本保障。

从市场的角度考虑,P2P平台要选择具有更多客户资源和更好用户体验的支付机构进行合作。如果用户对支付机构的使用体验较差,可能会影响用户在P2P平台的投资意向。

从支付技术和信息安全考虑,支付机构有机会接触到P2P平台的核心数据及信息,选择信用良好、技术先进的支付机构进行长期合作,有利于维护平台的整体运营。

知识点34 P2P产品的设计要点

产品设计是P2P平台发展的核心,P2P平台经营不善往往是由于产品设计出现了问题。产品设计首先应当充分体现P2P平台的居间地位,不应将P2P平台作为交易对手,以避免违法或违规。另外,产品设计应考虑到各方需求,既要考虑借款人,也要考虑投资人,同时还要兼顾担保及支付方的利益。

(1)产品设计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不超越法律底线。P2P平台产品设计的基本前提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产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人和借款人的收益将难以得到法律保护。若产品设计违法,借款人与平台将可能因此承担法律风险。

(2)合理设定利率及担保措施。合理的利率水平是产品风控的重要因素,通常说来,优质客户对于利率更为敏感。这一点决定了能够接受过高利率的借款人通常在借款资质方面存有不足。P2P平台不应为了吸引投资人而将产品利率设得过高。虽然利率高的产品更受投资人青睐,但增加了借款人的成本和还款难度,从而可能导致平台违约率的增高。

另外,P2P平台应根据借款人的情况设置担保措施,可以对资信状况良好的借款人适当开放信用借款。良好的还款记录可以提升借款人在P2P平台的信用评价,也可以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同时能促使投资人提高风险意识。

(3)产品设计应注重差异化竞争,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随着P2P平台数量的不断增多,所有P2P平台固守相同的产品理念显然不适应市场的需求,P2P平台应当充分利用专业资源调查客户需求,针对客户需求设计差异化产品。尤其对于资源优势本就不明显的中小规模平台而言,适当进行市场细分和差异化销售,才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4)P2P平台的产品设计应将投资人与借款人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以求长远发展。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与投资人的投资欲望对平台发展同样重要。对于居间的P2P平台来说,收入主要依靠居间服务费用,只有借款人与投资人达成有效的借款协议,P2P平台才能获得居间服务费用。因此,P2P平台在进行产品设计的时候,既要考虑投资人的投资体验,又要考虑借款人的融资成本。P2P平台应当注重维护用户与平台的关系,以建立长久合作机制。

知识点35 P2P平台的流动性风险及防范

对于P2P平台而言,其商业模式定位是居间和信息服务。如果坚守这一模式,P2P平台本身不会出现流动性问题,或者说不存在因为信用兑付问题而导致的P2P平台风险。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P2P平台并不满足于赚取中间费用和信息服务费用,而是具有成为“银行”的冲动,即拥有自主发放贷款的能力,以获取超额利润。一旦P2P平台的商业模式定位发生转变,P2P平台也就可能成为金融产品中的“借款人”,从而产生流动性危机和信用兑付风险。

我们认为,P2P平台的流动性风险来自以下四个方面:

(1)因P2P平台提供担保带来的流动性问题。担保是很多P2P平台需要面对的问题,也是P2P平台的风险来源之一。为了在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基本的信任或者建立借款的安全保障,很多P2P平台选择为P2P借款人提供还款担保,这种担保有的来自于第三方机构,也有的直接来自于P2P平台本身。担保能够促进成交,但同时也使得P2P平台从信息及撮合平台演变成了信用平台,从而受到借款人信用不良的牵连。因此,P2P平台在获取成交放大所带来收益提高的同时,也将背负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一旦出现超出P2P平台自身承受能力的信用违约事件,就会导致P2P平台的信用兑付风险和流动性危机。

(2)因资金池导致的流动性危机。P2P平台能够得到迅速发展,得益于P2P平台牢牢抓住了市场需求,成为传统银行业的补充,填补了市场空白。信息中介的模式,使得P2P平台能够轻资产运作,从而取得较高的资本收益率。然而,当前在P2P领域也出现了一种贪大求全的思维。一些P2P平台不甘心充当单纯的信息中介与撮合平台,它们希望跨入传统银行的存贷模式,以改变P2P平台业务的被动性。也就是说,先获得能够自由支配的资金,再借给资金的需求方,化被动中介为主动放款。于是乎,各种各样的资金池或变相的资金池应运而生。资金池使得P2P平台具有了更强的自主性,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

首先,资金池破坏了P2P平台“轻资产”的优势。资金池的资金不可能无成本,而一旦形成资金池,不管条款如何约定,对于投资人而言,都意味着需要从P2P平台获取固定的回报。也就是说,资金池事实上形成了平台的负债资产。这与P2P平台依靠互联网信息整合能力及大数据分析能力的初衷是违背的,与互联网金融的精神背道而驰。

其次,资金池的高成本可能推动P2P平台盲目投资。目前,P2P平台获取的资金成本一般较高,为了消化资金成本,不排除有些P2P平台会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核,从而导致信用违约风险增加。

(3)因错配导致的流动性危机。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本身不是问题,如果能将不同借款的期限、金额以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有机组合,就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投资人的收益。但是,由于P2P平台借款的非标准化以及错配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沟通成本,导致部分P2P平台借鉴银行的流动性管理思路进行了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以资金池来支持错配的流动性需求。这种思路可能导致部分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无法形成匹配关系,进而可能导致借款的法律关系无法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认定借贷关系实际发生在P2P平台与投资人之间,因此P2P平台需要承担信用兑付压力。

(4)因平台自融行为导致流动性危机。P2P从业机构的主流是诚信的金融业者,但也不排除有个别的从业者借P2P平台的方式,通过虚构项目、虚构借款人、虚构还款来源、虚构担保等事项实施自融行为。一旦其所投资项目出现信用兑付问题,P2P平台就要对投资人实施兑付。

坚守信息中介服务与居间服务的定位,是P2P平台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