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知识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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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的几个模式

知识点6 P2P:发展最快、风险高发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P2P网贷是投资人比较关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也是当前发展最快的一种模式。P2P是英文“peer to peer”或“person to person”的简写,是指“点对点”或“个人对个人”,更深一层的含义是指一种“对等”的交易关系。P2P的基本交易模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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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家P2P网贷机构是成立于2007年8月的拍拍贷,该平台最初以为借款人和投资人(出借方)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作为主要的经营模式。随后,宜信网贷平台于2007年10月上线运营。

在P2P发展的最初几年,这种网络金融模式并未引起太多关注。然而,由于我国整体金融环境以及制造业发展瓶颈等因素的影响,小微企业出现了普遍的融资难问题,而传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贷款考核指标和审贷标准等因素,无法为小微企业提供足够的信贷支持。小微企业以及无法获取信贷支持的个人创业者客观上具有获取民间借贷的需求。与此相对应,由于国内投资渠道单一,以及监管部门对于各类传统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门槛限制(信托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投资门槛均为100万元),大量的民间闲散资金没有合适的投资渠道。

上述资金需求方和资金供给方的存在,必然促使人们在传统金融渠道之外寻求新的媒介。P2P的发展迎合了社会需求,加之人们在心理上逐渐习惯了网络交易以及网络安全技术逐渐完善,客观上给P2P网贷的发展提供了社会、经济、技术条件。

在此背景下,我国P2P行业步入了高速发展期。此后,涌现出大量的P2P平台,如人人贷、红岭创投等P2P网贷平台。2011年,平安集团设立陆金所,标志着传统的金融控股集团正式进入P2P市场。陆金所的设立,给P2P行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该商业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大资本和传统金融控股集团的青睐,从而将P2P行业从草根金融的定位提升到了金融控股集团的战略布局之中。

此后,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始逐步进入P2P市场,包括招商银行的“小企业e 家”、民生银行的“民生易贷”、包商银行的“小马Bank”、兰州银行的“e融e贷”等。当前进入P2P市场的商业银行数量有限,但由于P2P事实上对商业银行资金起到一定的分流作用,且商业银行具有渠道、客户、信用的优势,预计商业银行大规模进入P2P市场只是时间问题。

除商业银行外,各类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也开始进入P2P领域。2012年,国家开发银行下属全资子公司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地方国资下属的江苏金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了开鑫贷融资服务江苏有限公司,其网络平台“开鑫贷”于2012年底正式上线,并于2013年1月8日发放了第一笔网络贷款。上市公司也不甘落后,根据《上海证券报》的统计,截至2014年11月,已经有40余家上市公司涉足P2P,包括熊猫烟花(银湖网)、绵世股份(隆隆网)等。

此外,包括IDG资本、摩根士丹利、红杉资本、高盛、老虎基金等投资机构或其管理的基金,也以资本投资人的身份大举进入P2P领域的投资。

据P2P门户网站“网贷之家”的统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网络贷款成交量达2528亿元,是2013年成交量的2.39倍,P2P网络贷款平台数量达到1575家。

伴随着P2P行业的高速发展,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假借P2P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或者设立资金池进行理财服务。有的平台为了吸引投资人,以高额回报吸收社会资金,在无法兑付时进行借新还旧,演化为庞氏骗局,乃至“跑路”。同时,P2P行业还存在大量的不规范现象。例如,某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有关人士在“互联网金融安全论坛”上表示,“杭州有P2P平台41家,我们经侦部门调查以后发现41家当中,只有1家是完全没有问题的”[1]

由于借助网贷平台进行融资的项目通常金额不大,为了节约交易成本,网贷平台对借款方信用状况的审核往往较为简单,因而网贷借款方的情况及其还款能力较难判断,这也导致P2P网贷投资具有较高的风险。

知识点7 众筹模式:潜力巨大、亟须定位

众筹译自crowdfunding一词,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公众进行筹资的行为。众筹是一个舶来词汇,在传统的金融模式中,并不能找到相对应的概念。众筹的目的是为了进行融资,但与传统融资方式以货币回报为主不同的是,众筹往往会以感谢、实物、作品、消费券、股权等作为回报形式。

国外“众筹网站的代表是2009年创立的Kickstarter,该平台支持每个人发起创新性项目,包括电影、科技、游戏等,进而向公众集资。项目的一方是项目发起人,他们有创意但缺乏资金,因而需要提出项目的创意说明、执行方案,以便让社会公众了解并争取社会大众的支持;项目的另一方是社会大众,如果有人愿意成为项目的出资人(即支持人),他们的投资回报不是金钱或股权,往往是与该项目相关的实物或非实物”[2],如电影票、软件使用权、享受该项目所产生的服务等。

由于众筹融资的回报方式灵活多样,而且较好地满足了互联网时代投资人与消费者的“参与”需求,因此众筹模式一经进入中国,就取得了快速的发展。目前,国内主要的众筹平台主要分为非股权众筹和股权众筹。非股权众筹网站包括点名时间、追梦网、淘梦网、众筹网、淘宝星愿、腾讯乐捐等。此类众筹网站往往以文化影视及创意项目作为众筹的项目,而回报往往是观影权利或者创意作品的分享权利等。股权类众筹网站包括天使汇、大家投、创投圈、人人投等。对于此类网站的创业项目,投资人往往需要以股权方式投入,并在未来获取公司发展、增值所带来的回报。

众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在孵化和发展创业项目、制作创意作品过程中的资金紧缺问题。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对于此类创业、创意项目所创设的金融产品有限,并且此类早期项目往往缺乏必要的资产抵押和现金流,导致传统金融给予此类项目的支持不够。而众筹的优势在于,能够吸收社会闲散的小额资金,支持和孵化创业、创意项目,从而给项目发起人创业提供成功的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讲,众筹具有天使投资的性质,对于社会具有积极的作用,不仅有利于提升社会整体的创新能力,也有利于促进创业和就业。

然而,众筹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定位不清晰的问题。由于众筹模式刚刚开始发展,其商业模式、竞争定位、法律界定、监管思路等均处于摸索阶段。例如,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在哪里?众筹与天使投资及创业投资的界限在哪里?众筹与团购是否可以简单等同?众筹是否要受到商业预付费(卡)相关规范的规制?众筹在商业模式上的合理边界在哪里?不同模式的众筹最终应该使用什么法律规则进行规范?上述问题亟须尽快予以立法规范,从而给众筹平台的从业者和众筹项目的参与者提供更为清晰的行为规范。

众筹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融资活动,众筹只是一种通俗的称法,众筹背后隐含着不同的传统商业模式,虽然其共性是网络融资,但仍应清晰界定其真实的商业模式和法律关系,以分类规范、分类发展。对于以非实物为回报方式的创意类众筹、影视剧众筹等,应该从团购或商业预付费(卡)的角度去审视其商业模式,进而分析该模式的运转和商业、法律风险;而对于捐赠类众筹,应该从公益事业或者公益团体管理的角度去分析其模式和法律风险;对于股权类众筹,则应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PE投资的角度去审视,并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的视角下审视其商业模式和法律风险控制。

众筹的发展势头迅猛、潜力巨大,但不容忽视的是,该模式当前还处在早期的混沌状态,不仅缺乏准确的法律概念,其商业模式仍在探索阶段之中。众筹缺少的不是发展空间,而是尽快完成行业的定位。

知识点8 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重要的支付通道

顾名思义,第三方支付是指在商品或金融交易的双方之外,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完成的资金监管、托管行为和资金划付行为。第三方支付是随着电子商务发展而产生的一种金融业态,因而第三方支付特指“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3]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5月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界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特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即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出现和发展有其经济背景,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发展为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银行系统开始逐步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并开通了网银支付业务。

网银的发展为电子商务提供了基础支付网络框架,但问题也随之而来。以商业银行为主干的网银支付体系,虽然实现了支付功能,但对于网络商家而言,便利程度仍显不足。在网银支付条件下,商家与客户达成交易后,客户需要在自己开户银行的网银界面进行操作,并输入商家的账户信息,然后才能完成支付。如果商家需要简化支付流程,则需要与多家银行达成支付结算协议。对于中小商户而言,他们并不具备这样的谈判能力。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客户的便利程度或者说用户体验,往往决定了电子商务卖家能否成功。从另一个角度说,即使网银支付的便利性得到了解决,但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或者说信用问题仍没有很好地解决。

第三方支付解决了上述问题,从网银支付便利性角度看,商户只要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达成支付结算的协议,并在第三方支付企业开设结算账户,就可以解决与众多银行网银支付体系的对接,因为这一工作已经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通常的做法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众多商业银行分别签订结算协议,并将支付界面与商户的网页界面绑定。客户点击商户网页的支付按钮,即可以进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界面,输入客户自己的银行卡号、密码及验证信息,即可完成支付。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三方支付机构事实上外包了电子商务卖家与各个商业银行分别进行结算的环节。

从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角度看,第三方支付利用了买家付款与卖家收到款项的时间差,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专门设置一定的时间差,对买家的资金进行监管,在买家收到电子商务卖家交付的产品后,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款项划转至卖家的账户。支付宝是具有此类监管职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第三方支付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了飞速发展,同时也面临着变革的需要。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活动中资金支付结算的重要通道;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自身的创新和发展也是丰富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力量。当前,市场上比较流行的P2P模式、众筹模式,其线上交易的网络支付环节主要是依赖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搭建的支付结算网络。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公募基金结合,创造了账户闲置资金余额理财的模式。

此外,还有支付机构在探索支付账户信用支付的可能性,从而实现“虚拟信用卡”的功能。支付机构在商家、客户支付方面积累的信用数据,也为其逐步进入消费信贷和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市场提供了有利的支持。当然,支付机构进入企业或个人的融资服务市场,还受到一些政策和法规的约束。但是,支付机构通过采取与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业务合作、交流、数据共享等方式,同样能分享这一市场所带来的利益。

知识点9 互联网金融门户:让小微金融支持无处不在

互联网金融门户,即金融门户类网站。门户一词来源于英文“portal”,原意是指正门,现多用于互联网的门户网站和企业应用系统的门户系统。门户网站是指通向某类综合性互联网信息资源并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应用系统。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为金融服务机构提供金融产品信息、服务信息展示,或汇集、展示、推广金融产品的第三方互联网信息平台。

门户网站是互联网经济的基础信息服务者,也是互联网金融生态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互联网网站是信息交流和展示平台,但网站的发展也带来了信息搜索、信息识别的问题。在海量的信息和大量的金融、理财网站面前,普通投资人往往无所适从,不知如何选择。专业门户网站为金融投资人提供了一种选择方式,即除了通过搜索引擎找到投资平台外,还可以通过专业门户网站搜寻和识别投资、理财的提供者以及相应的产品。

常见的金融门户类网站主要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是综合金融资讯门户,比如和讯财经、网贷之家等。该类门户主要是全面提供财经、金融或投资理财行业的权威资讯和信息,其侧重点在于提供行业信息和资讯。第二类是专业机构和信息展示平台。该类平台的侧重点在于展示和搜索行业内的专业服务商及其产品,如融360、好贷网等。此类平台在模式上属于垂直搜索引擎类型,在进行专业信息搜索的同时,整合了金融机构的销售端。投资人在完成搜索后,即可与有关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实现业务对接,比如融360、安贷客、大家保等网站均具有这样的功能。第三类是第三方销售网站,如格上理财、91金融超市等。此类门户有些类似于第三方理财机构,主要特点是通过互联网代销其他金融机构的产品。以91金融超市为例,该平台所代销的产品包括固定收益类产品(包含信托)、基金产品、P2P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等。

虽然金融门户平台并不直接创设或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但其信息展示和搜索功能以及代销产品的功能,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一环。对于金融产品、服务的投资人和购买者而言,通过门户网站的搜索和过滤功能,更容易找到合适的投资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对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而言,也可以大大降低其网站推广的费用,从而将更多的精力和资金用于产品研发及人才储备方面。

知识点10 大数据金融:方法革命与未来趋势

大数据金融就是利用大数据的方法,分析金融行业数据、金融参与者的行为模式与产品风险模型,进行金融战略规划、金融产品设计和金融产品创新的一种金融服务与应用模式。

大数据金融,与其说是一种互联网金融产品,不如将其列为一种金融产品创设和提供金融服务的方法。考虑到大数据方法对于金融行业创新的巨大作用,本书将大数据金融与其他互联网金融产品并列表述。

大数据金融是与金融大数据的收集、加工、分析、应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有了金融大数据,然后才有大数据金融。金融产品的发展与金融活动的方法、工具紧密联系,技术进步推动金融方法的进步,由此必然带来金融产品的发展。大数据金融是信息时代的产物,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云计算等技术是大数据金融得以产生的基础。

金融产品的本质是一种信用交易,而金融产品创新的过程则是不断通过各种措施增加信用或解决信息不对称的过程。大数据方法起初并不是金融领域的方法,而是被用于组织行为分析和个体行为分析,通过全方位数据的采集、建立数据分析模型、加工和分析大数据,能够对研究对象做出更加科学和全面的分析。大数据方法能够克服传统逻辑推导、演绎与归纳、计量分析方法的局限,将研究问题的视角,特别是研究个体及组织行为的视角从原有的单维度转化为全维度、立体化的视角。

基于大数据方法的上述特征,人们开始尝试采用大数据对消费者行为及消费活动进行分析,以期在新产品研发、市场开拓方面发挥作用。相对于商业领域的应用,金融行业更依赖于大数据。其原因在于,金融产品创设和创新的基础是解决信用问题,或者说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大数据的最大价值恰恰是通过全方位的数据,对金融参与主体的行为模式做出高效、低成本的分析,从而推导出各个主体的信用状况,为金融产品的交易提供风险控制的模型和支撑。大数据的信息来源和工作原理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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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是金融领域中的方法革命,大数据应用能力也成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核心能力之一。由于这样的原因,众多行业龙头企业正在完善其大数据布局。以阿里巴巴集团为例,在原有C2C电子商务平台的基础上,阿里巴巴在支付宝、余额宝、微博、陌陌、音乐网站、高德地图、快的打车软件、UC浏览、墨迹天气、美团等领域也进行了布局。通过上述平台的数据采集功能,阿里巴巴的数据渠道事实上已经覆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数据的组合可以从各个维度对个体的行为做出分析,从而得出其行为偏好、消费偏好、社会阶层、现金流水情况等。这些数据既可以作为阿里巴巴商业领域的应用工具,也可以成为阿里巴巴体系内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或融资方信用状况进行分析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讲,阿里巴巴更像是一个数据公司,甚至可以说,在其商业模式以及金融产品的开发模式中,大数据将成为其最核心的能力。

百度则是另一个样本,同样是占据了大数据资源的优势。百度拥有中国最大的网民行为数据库,覆盖95%的中国网民,日均响应50亿次搜索请求,搜索市场占比达80%,日处理数据量达100TB。同时,百度还构建了百度联盟,60万联盟合作伙伴每天有50亿次的日均行为产生,一起构成了巨大的数据基础。[4]不难想象,在大数据基础上,百度的互联网金融板块也将产生新的应用。

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而言,大数据的应用也在逐渐探索之中。以商业银行为例,大数据应用将推动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组织架构、业务流程、风控模型发生重大的调整与变革。商业银行通过数据积累和数据分析,将能极大地拓宽业务发展空间,更加科学地评价经营业绩和风险。以大数据方法分析客户交易行为、预测客户的金融需求、设计创新产品,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快速聚拢客户资源、增加客户黏性的重要途径。商业银行在长期经营中所积累的大数据优势,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将为传统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竞争力。

对于大数据的挖掘和应用能力,将决定金融机构未来的竞争力。交易网络化是金融产品未来的趋势,与此相对应,金融参与者的远程化与数据化也将成为趋势,而大数据则是解决信用问题与信息不对称的核心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讲,大数据金融是金融领域的方法革命,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知识点11 货币基金:风头正劲的余额理财产品

货币基金强势进入互联网金融,是以余额宝与天弘基金联盟作为其标志性事件。2013年6月,支付宝备受关注的“余额宝”平台正式宣布上线,余额宝以1元起投、“T+0”赎回的产品设计方案,在为用户理财的同时,也提供了流动性解决方案。同为互联网巨头的腾讯、百度为了与阿里巴巴集团抗衡,抢夺互联网金融客户资源,也采取了行动。自2014年元月伊始,腾讯携手华夏基金打造的“微信版”余额宝——理财通上线运行。上线百日的理财通资金规模就已超过800亿元。而早在2013年10月,百度就已推出了自己的“宝宝”产品——百度百发。虽然百度百发的吸金能力明显逊于余额宝、理财通,但其借助百度搜索引擎的大数据优势,在这场互联网金融大战中也独树一帜。此类产品发端于余额宝,而且为了迎合互联网消费习惯,往往冠以“某宝”称号,故称为“宝宝”类产品。

当余额宝、财富宝、现金宝等互联网系“宝宝”疯狂生长之时,银行系的“宝宝”也不甘示弱,导致互联网财富管理市场格局分化,竞争愈演愈烈。一向重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平安银行首先做出反应,于2013年11月联手南方基金强势推出“平安盈”互联网理财产品。“平安盈”同样是1元起购、“T+0”赎回,与余额宝、财富宝针锋相对。紧随平安银行之后,交通银行推出“快溢通”、民生银行推出“如意宝”、工商银行推出“薪金宝”。目前,至少有10家银行推出了自家的类余额宝产品。

综观各家“宝宝”们的战绩,基于互联网巨头庞大的基础客户群,无论从归集资金数额还是参与客户数量,余额宝、理财通的战绩均远超其他同行。银行系“宝宝”产品为了守住储户、留住资金,在收益率方面狠下功夫,多数银行系“宝宝”的收益率与“余额宝”、“理财通”等不相上下,有的甚至超过了余额宝。

此类产品的特点是,将客户在支付体系内的闲置资金或理财资金对接公募基金中的货币基金产品,这一过程相当于投资人购买了一款通过网络直销的货币市场基金。在保障投资人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低风险基金产品运作,为客户带来了投资收益。

余额宝的基本原理是:天弘基金通过租用支付宝的端口把天弘基金的直销系统嵌入到支付宝网站前端,支付宝客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账户,将被系统视为直接认购了天弘基金产品。同时,在赎回交易过程中,一般采用“T+0”模式,投资人可以即时将余额宝中的资金转回支付宝账户。其他“宝宝”类产品也具有类似的交易模式。

作为小额投资人的互联网理财工具,“宝宝”类产品具有门槛低、进出方便的特点,为小额闲散资金提供了投资渠道。总体而言,货币类基金在最近几年的市场表现比较稳健,因而可以作为不错的投资对象,这也是“宝宝”类产品取得成功的关键。但是,虽然相较于股票投资基金,货币基金因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等标的而相对风险较小,但风险小并不等于保本、无风险。


注释

[1]http://zj.sina.com.cn/news/finance/20141101/detailicfkptvx4121248.shtml。

[2]姚文平:《互联网金融——即将到来的金融新时代》,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如电影票、软件使用权、享受该项目所产生的服务等。

[3]曹红辉、李汉:《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蓝皮书(2011)》,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4]参见孙冰:《阿里巴巴、百度、曙光:IT大佬们的大数据“计划书”》,载《中国经济周刊》,20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