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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解除同居关系时,能否要求酌情返还婚约彩礼?
基本案情
杜某与李某于2013年年初订婚,于2013年4月18日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订婚时,杜某经介绍人转手给付李某彩礼款1万元;举行婚礼仪式前,杜某又经人转付李某彩礼款2万元。2015年2月末,李某将个人物品全部取走,双方解除同居关系。2015年10月,杜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退还彩礼款3万元。
案例解读
法院认为,李某在与杜某订婚及举行结婚仪式期间,两次收取彩礼共计3万元的事实证据充分。但鉴于双方已办理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李某可适当返还所收彩礼款。综上,对于订立婚约、给付彩礼后未履行正式结婚登记程序而同居的男女当事人,其在一定时间后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因毕竟有过一定时间的同居生活,故婚前给付的彩礼可以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