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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夫妻一方婚前患精神分裂症,婚后尚未治愈,属于《婚姻法》确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吗?
基本案情
江银与张金于2012年1月8日登记结婚。后来江银发现,2006年至2011年间,张金曾多次因患精神分裂症到医院治疗,婚后又多次因此住院。截至2016年12月8日出院时,张金病情有所好转但仍未痊愈。随后,江银以结婚时张金向其隐瞒病情,且婚后经多次治疗仍未治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她与张金的婚姻无效(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
案例解读
《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有关精神病的检查。法院调查审理后认定,张金所患精神分裂症,婚后尚未治愈,属于《婚姻法》确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故依法判决江银与张金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