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建筑企业财税难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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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企业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问 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母公司投资一栋办公楼,母公司给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如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答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该文件于2019年4月1日起废止,执行总局2019年第14号公告)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以物)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但是,不包括自建的不动产。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1-13 2017年9月5日,甲建筑工程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母公司投资的办公大楼,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使用。该大楼是母公司“营改增”前自建的写字楼。9月20日,甲公司取得了母公司开具的该大楼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楼价款20000万元,增值税征收率为5%,增值税税额为1000万元。甲公司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并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案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1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10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计600万元可以在本期(2017年9月)抵扣;剩余的40%,计400万元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的第13个月(2018年9月)抵扣。

[会计处理]

(1)2017年9月,取得办公楼:

(2)待抵扣进项税额400万元的账务处理:

2018年9月,“待抵扣进项税额”400万元到了允许抵扣的期限,可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入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台账,并记录每次抵扣时间和金额。

根据上述资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如表1-4所示。

(3)契税的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假设当地规定契税税率为3%。

应缴契税=200000000×3%=6000000(元)

表1-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