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伦理与现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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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先义后利”的义利观

“义”与“利”的关系问题,或者说,道德的最高原则同人们的个人利益的关系问题,是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孔子第一个自觉地意识到这一问题在道德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他的先义后利的道德理论。

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义”的概念,在孔子之前,早已存在。孔子对义特别重视,他说:“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论语·卫灵公》)孔子主张以义为上,义是一切行动的最高准则。他说:“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义”一般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指一定社会中各种行为规范的要求,即社会对人们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和要求;二是指贯穿在这些行为规范中的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义”者宜也,也就是应当的意思。当然,在阶级社会中,所谓义和应当,是有前提的。孔子认为,“义”就是当时的“礼”,即由“仁”这一最高的道德原则和由这一原则所指导的道德规范体系。合于这一原则和规范体系要求的,就是道德的,就是义,否则就是不道德的、不义的。

什么是“利”呢?如果说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在“义”的理解上,大体上还是一致的话,那么对“利”的理解上,共同语言就少得多了。一般来说,“利”至少有三种理解:第一,专指个人的私利;第二,专指国家、人民、天下之公利;第三,兼指私利和公利。如果再细分起来,个人的私利,又可分为正当的个人利益和不正当的个人私利。因此,利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可以有五种不同的理解:

(1)正当的、生活必需的、合法的个人利益;

(2)私欲的、贪心的、不合法的个人私利;

(3)国家、人民、天下之公利;

(4)兼指公利和正当的个人利益;

(5)兼指公利和一切正当不正当的私人利益。

中国的伦理思想家们由于他们所说的“利”的意义彼此不同,甚至完全相反,因而往往造成许多牛头不对马嘴的争论。有时候,一个思想家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或面对不同问题时,对“利”的理解,也往往互不相同,甚至是彼此矛盾的。孔子对利做了狭义的解释,一般来说,和义对立的“利”,不是指国家、社会的利益,而是指个人的私利。孔子认识到,为了履行一个社会的道德原则,达到一定的道德要求,必须反对私人的不正当的贪欲。孔子认为,一个人在多种可能的道德行为的选择中如何处理义和利的关系,是道德评价的一个重要的甚至惟一的标准。

首先,孔子把义利问题看做是道德评价的一个重要的标准。在孔子看来,一个有道德的人和一个没有道德的人的根本区别,就是要看他在道德原则和不正当的贪欲之间,究竟采取什么态度。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必然能够以最高的道德原则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在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牺牲自己的一切而服从于道德最高原则的要求,这就是孔子所说的“君子喻于义”,即君子只晓得义的重要,一切行动,都自觉地要求合于义。相反,一个没有道德的人,则只知道去满足个人的私利,而不知道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最高的道德原则,这就是孔子所说的“小人喻于利”。后世儒家把孔子的这句话当作一个重要的原则,在伦理思想史上,曾发生过重要的影响。

其次,孔子并不完全排斥“利”的重要性,承认在一定条件下,只要某些个人利益是符合道德原则的,即是正当的个人利益,那么,得到这些利益,也是应该的。“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论语·述而》)富贵金钱,如果可以求,即符合义的原则,就是拿着鞭子赶车,我也愿意;如不可求,那就从吾所好吧!相反,如果“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因此,孔子主张,当遇到个人利益时,必须要先考虑,这种个人利益的取得是否符合道德原则,这就是孔子所说的“见利思义”(《论语·宪问》)和“见得思义”(《论语·季氏》)。在这里,“利”和“得”都是指个人利益,“义”就是道德原则。孔子说“放于利而行,多怨”(《论语·里仁》),就是说,一个人如果放纵自己,只顾个人利益,一味地去追求自己的私利,那么,就一定会招来许多人的怨恨。孔子又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同上)从这句话里也可以看出,只要是应当得到的财富和地位,那就应该泰然处之,只有那些不应当得到的富贵,有道德的人才不愿意取得它。

孔子没有明确地把利区分为公利和私利、大利和小利,但从他的言论中可以看到,他反对只顾目前的、暂时的小利,主张长远的利益。《论语·子路》中有:“子夏为莒父宰,问政。子曰:无欲速,无见小利。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孔子的学生子夏到莒父这个地方做官,向孔子请教怎么办理政事。孔子的回答说明,他并不反对一切利益,只是强调不要贪求暂时的、眼前的小利,而是要从更大的、长远的利益去考虑,因为“见小利则大事不成”。这里所说的“大事”,也就是孔子所说的“大利”。《论语·尧曰》中有:“子张曰:‘何谓惠而不费?’子曰:‘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孔子的学生子张想请教在治理老百姓时如何才能既使老百姓受到恩惠,得到好处,而又不致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这本来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孔子的回答说,主要看老百姓在哪些方面能得到利益,统治者就应当引导他们去发展他们的利益,这样,老百姓的积极性发挥了,他们会自己富足起来,这岂不是既使人民得到了恩惠而又不耗费大量的物力财力吗?这里,孔子不但不反对“利益”,而且主张统治者不要对老百姓管得过死,要依据老百姓发展他们利益的实际情形,引导、支持老百姓去谋取自己的利益。孔子的这一思想,包含着如何对待人民的利益的问题,是有着进步因素和合理内容的。

孔子关于“义”、“利”的问题,虽然不像“仁”、“礼”那样,阐发得那么详细,但其影响还是很重大的。自孔子以后直到现代的两千多年中,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长期争论不决的义利之辨,不能不说是从孔子发端的。孔子虽然主张义以为上、先义后利、见得思义、见利思义,但他并没有否认“利”的重要性。但是,孔子没有能明确地区分出“私利”和“公利”,因此,在有些地方,似乎他是在反对一切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