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十九版)](https://wfqqreader-1252317822.image.myqcloud.com/cover/405/26398405/b_26398405.jpg)
第三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可能性:(1)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从性质上看,民事权利都体现着一定的利益,但它并不是生活中的一切利益,只有那些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才体现为权利。能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的利益必然和整个社会的利益相一致。对社会不利,不符合社会利益的个体利益,法律是不会保护的。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按其内容、性质,可以依据不同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常见的有如下几种类型:
1.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是指以权利人的特定人身或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如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等。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撤销权、追认权等。
3.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等。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可以对抗除自己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由于相对权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被称为对人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如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抵押权,前者是主权利,后者是从权利。这是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二者的区分意义在于:主权利移转或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或消灭。
5.既得权和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具备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期待权则是指权利的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备,处于向既得权过渡阶段、将来有可能完全具备的权利。如在采用所有权保留作为担保方式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人经常约定尽管出卖人先将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但在买受人尚未支付完全部价款以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买受人仅取得所有权的期待权。认可期待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是社会经济生活提出的要求,期待权在转让或设定权利负担时,通常可以参照适用相关既得权的规则。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各种救济,主要体现为法律上确认并保护权利的各种措施。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按其性质可以区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两大类。
1.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又称私力救济,如法律允许的自助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等。
权利主体自己采取合法的方式保护其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本身的属性。同时,采取自我保护手段也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权利主体只能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2.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害时,经由特定的程序获得国家机关的救济,又称公力救济。任何民事主体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他人侵害时,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
由于民事权利的种类不同,受侵害的情形有别,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目的和要求也就不同。以当事人得以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而言,包括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三类。民事实体法中也会分别规定权利受到侵害时得以提出保护的请求权依据,如物权法中规定确认权利、返还原物等各种物上请求权。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通说认为,义务是指主体须为给付的约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通常可由民事法律予以确定,但也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予以确定。民事义务确立了民事主体的行为范围,在该范围内,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可以满足权利人实现权利或者保障权利能够实现的需要。民事义务体现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在主体履行民事义务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秩序。与民事权利强调民事主体的行为可能性不同,民事义务体现主体行为的必要性。
民事义务的特征包括:
1.义务人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约定,忠实地履行义务,以便满足权利人的需要。
2.民事义务的范围由法律确定或者由当事人约定,民事主体不必承担超出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范围的义务。
3.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无论是法定的还是约定,民事义务均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民事义务的分类
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相对应,因此可以与民事权利的分类相对应。除此之外,民事义务还有独立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做如下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这是以民事义务的来源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法定义务是指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义务主体应当承担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义务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同时,约定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依据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内容的方式不同,民事义务可以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又称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包括给付价款、交付不动产、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不作为义务又称消极义务,是指当事人采取不作为或者容忍他人行为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如相邻不动产之间的容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