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卷(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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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

37.民事裁定书(依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再审申请提审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

……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原裁定/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 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第二百零四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对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而申请再审,经审查后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裁定提审用。

2.再审申请人为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被申请人为原审原告、被告。

3.本样式不适用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的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情况。该情况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行使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4.生效裁判没有实际执行内容的,只写 “本案由本院提审”,主文第二项不予表述。

5.若该案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不中止执行的,裁定主文第二项表述为:“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原裁定/原调解书的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38.民事裁定书(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申请再审,驳回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

……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写明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事由及事实与理由)。

×××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审查认为:……(依据再审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再审申请进行分析评判,说明再审事由不成立等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 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对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予以驳回用。

2.再审申请人为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被申请人为原审原告、被告。

3.本院认为部分应写明再审申请人是否系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其未参加诉讼是否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申请再审时间是否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六个月内以及案件是否进入执行程序等应予驳回的理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39.民事判决书(遗漏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适用一审程序再审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再……号

再审申请人:×××,……。

……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本院(××××)……民×……号民事判决/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追加×××(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为共同原告,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写明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向本院起诉请求:……(写明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原审认定案件事实:……。本院原审认为,……(概述原审判决理由)。本院原审判决/调解书:……(写明原审判决主文/调解书内容)。

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写明再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原审查明相关的事实进行评判)。

本院再审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再审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裁判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 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制定。供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再审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的案件,作出判决时用。调解结案出具调解书的,可参考此样式制作。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应当直接追加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为本案当事人,对于诉讼争议进行重新审理,撤销原审判决/调解书,作出新的判决、裁定。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审案件,如案外人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的,可以适用本样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

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四百二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40.民事裁定书(遗漏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发回重审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再……号

再审申请人:×××,……。

……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本院/××××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调解书,向本院/××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申……号民事裁定再审/提审/指令/指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写明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本院再审认为,……(写明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人民法院(××××)……民终……号民事判决/民事调解书及××××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 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制定。供人民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审理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再审案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发回重审用。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3.本样式不适用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条件的情况,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的案外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

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四百二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