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法学方法论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我们研究法学方法论,除需要明确法学方法论的概念、特征等基本问题外,还需要对法学方法论的具体内容做宏观性的把握。否则,相关研究便很有可能流于空洞。
我国学界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起步阶段较为权威的专著主要有两部:它们分别是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杨仁寿所写的《法学方法论》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爱娥翻译的《法学方法论》(德国学者拉伦茨著)[1]按照前述著作以及相关著述的观点,完整系统的法学方法论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2]
(1)法学方法论概述。该部分主要介绍法学方法论研究中较为抽象、概括的前提性问题,如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概念、主要特征、核心价值;法学方法论所确立的前提性哲学立场,是“个人主义”视角,还是“整体主义”视角;法学方法论所采取的基本理论假设,是“个人本位”“社会本位”还是“国家本位”。法学方法论概述部分可以被看作法学方法论体系中的理论先导部分,它对之后将要深入探讨的基础性概念和理论做出概括性阐释。
(2)法学方法论的具体内容。该部分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一般而言,我们可以将法学研究中所运用的方法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的方法,是法学研究的总体方法,即哲学研究方法。如前所述,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哲学性说明,法学方法论必然建立在哲学观念的基础之上。因此,第一层次的方法是从哲学高度进行的区分,如价值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等。
第二层次的方法,是法学通过借鉴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等其他学科研究方法所形成的方法,即用社会学方法、经济学方法、人类学方法等来分析法学问题。就此而言,法学应当是一个开放而包容的学科体系。
第三层次的方法,是法学研究中的特殊方法,即重点分析法学方法论中“法学”的特质,强调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特殊意义,从而形成的关于法学方法论的专门的程序设计和陈述格式。
(3)法学方法论与部门法研究。该部分的主要内容是,阐释法学方法论对部门法研究的指导意义,以及部门法研究方法对法学方法论的补充作用。应当说,这是一个对相互作用关系进行厘定和澄清的部分。
[1] 参见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5页。
[2] 参见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136页。具体内容有所改动,如删去了“法学方法论研究模式”的内容,因为此部分带有较鲜明的个人特色,并不能代表法学方法论研究中的一般模式;同时也删去了“法律解释方法”相关内容,认为应属于法律方法论而非法学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