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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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政策学研究的具体方法

一、演绎法

演绎法是从一般原理推出个别结论的思维方法,其推理方向是从一般到个别。主要形式为三段论,即将已知的原理作为大前提,小前提是已知的个别事实与大前提中的全体事实的关系,结果则是由大、小前提中通过逻辑推理而获得的关于个别事实的认识。

刑事政策学研究的演绎方式之一是从法理学的一般原理推导出刑事政策学原理,如法治原则、规范原则等。在法理学的研究中,我们强调法治与规范,刑事政策学也是强调法治与规范。演绎方法的意义在于:那一套严密的逻辑体系,形式的完美几近内容的完美。

但是演绎法在某种程度上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第一,演绎方法难以取得创新成果。因为演绎方法所得出的结论本身就包含在其前提之中。第二,人们在使用演绎方法时常常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将某种大前提作为不可动摇的真理。第三,由于演绎法中作为大前提的一般原理的正确性总值得怀疑,所以不可避免导致理论谬误。第四,由于法律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法理学的基本原理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部门法学,即是说所演绎出的原理也不一定靠得住。[101]

刑事政策学的研究方法需要使用演绎法。人类几千年对真理的认识水平已达到一定的程度,被作为推理使用的大前提有相对的真理性,由此而推出的结论也应具有相对的真理性。

二、归纳法

归纳法是从个别事实推演出一般原理的逻辑思维方法,其前提是若干已知的个别事实,是个别的判断和陈述;结论是通过逻辑推理从前提中获得的一般原理,是普遍性的判断和陈述。归纳方法的意义就在于它的创造性,它从已知推出未知,从个别推出一般,其结论常常超出前提的范围。

归纳法的缺陷在于:归纳推理是从有限的个别事例中推断出一般规律的过程,其基础是假设将来事实与现有事实的相似性,因此,通过归纳得出的一切结论都可能是错误的,它还只是一个需要进一步实证的假说。

刑事政策学的研究方法需要使用归纳法。在刑事政策学研究中,我们可能会收集到大量的事实资料,包括案例资料、观点论述、统计数据等等事实资料,这些资料反映了不同的研究对象的情况,或者反映了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的情况。为了获得一般性的结论,就需要对这些事实资料进行归纳。

归纳法有不同的类型。根据归纳的前提是否完全,可以将其分为完全归纳法和不完全归纳法;不完全归纳法又可以分为简单枚举法和科学归纳法。在刑事政策学研究过程中,可以根据研究对象和目的不同,恰当地选择使用归纳方法。

三、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重视经验材料而排斥纯先验的或者形而上学的思辨的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法是以法国社会学家奥古斯特·孔德创立的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在刑事政策学研究中引入实证研究法是指将观察、实验、统计、数量分析等方法运用到对犯罪、犯罪现象、犯罪人及具体刑事政策的研究过程中。实证研究法的客观直接能够弥补思辨研究过于抽象和空泛的缺陷,有助于对刑事政策学的思辨研究提供坚实的基础。

实证研究的关键是资料来源。现举一例说明:哈佛大学的犯罪学家谢尔登·格卢克(Sheldon Glueck)和埃莉诺·格卢克(Eleanor Glueck)夫妇为了探讨少年犯罪人与非犯罪少年之间的差异,对500名习惯性少年犯罪人和500名非犯罪少年进行了比较研究。为了保证比较研究数据和结论的可靠性,格卢克夫妇要求所选择的两组比较对象在年龄、一般智力、种族出身、是否在下层阶级社区居住等方面必须匹配。他们进行了4种水平的比较探讨:社会文化方面、身体方面、智力方面和情绪—气质方面。每种水平的比较研究资料都是分别获取的,即由参加这项研究的内科医生、精神病学家、人类学家和其他研究人员分别独立地对比较研究的对象进行测定和调查,以便获取准确可靠的原始数据资料,然后由格卢克夫妇将调查结果汇总,进行深入分析和比较。这项研究的结论集中体现在格卢克夫妇合著的《揭开少年犯罪之谜》(1950年)一书中。他们重视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之间的匹配,具体是指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之间的相似性或相同性,即在所比较的犯罪人与犯罪人之间,除了在实施犯罪行为这一点上有所不同外,在其他方面都应当是相似或者相同的,只有这样,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之间才具有可比性,通过比较获得的结论才真正反映了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之间的差异。

另外一个因研究样本方面的问题而受到严厉批评的例子就是著名的美国人类学家、犯罪学家胡顿(Earnst Albert Hooton)在20世纪20—30年代进行的规模庞大的比较研究。胡顿的这项“哈佛研究”历时12年,先后对17077名个人进行了人体测量,其中包括为了进行比较而从马萨诸塞州、田纳西州、北卡罗来纳州和科罗拉多州抽样的3203名市民,其余的都是犯人。这17077名个人还不包括已经进行了测量和观察,但是缺乏有关其父母的资料或者属于在统计分析中没有代表性的种族群体的604人。就是这样一项由美国哈佛大学的著名教授主持的大规模研究,因为所选择的样本缺乏代表性而受到人们严厉的批评。许多学者指出,胡顿调查的样本(犯罪人和作为对照组的非犯罪人)都不具有代表性。胡顿调查的犯罪人样本,是从监狱犯人中选取的,而监狱犯人并不是所有犯罪人的典型代表,因为监狱犯人是那些罪行严重并被关入监狱的人;除了监狱犯人之外,还有大量被判缓刑的犯罪人和完全逃避了法律制裁的犯罪人,如白领犯罪人就很少被关入监狱。他所作研究结论的学术价值让人生疑。

要注意的是,在主观条件上,应注重提高刑事政策学者从事实证研究所必需的调查访问、心理分析、数理统计、定量分析的方法、技术、经验等基本的科学素养;客观上国家应在经费、设备方面予以支持,立法、司法和社会各界也应在信息透明、资料处理、数据公开、人员组织等方面予以配合。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实证分析研究方法真正运用到理论研究中去,实现对刑事政策的多方位、多层次和多角度的一体化研究。

四、心理分析法

当一个人受到犯罪的侵犯后,他受到的损害既有身体上的也有心理上的,其心理的损害——感受到的被欺压与凌辱让他感受到自己人格被无理地轻视、被降低,因此而感受到的愤怒与痛苦远远胜于身体上的或物质上的损害。这种愤怒与痛苦只有在使犯罪者受到同样的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得到部分解除。

因此,报复是人类的一种原始的心理情感,它源自人类的自尊感和对他人的平等感。人类的最初的刑罚就是以这种报复情感为依据制定的,它代表着人对平等及正义的最原始的认识。人类社会发展至今,这种犯罪后被害人心理上所受的伤害并没有改变,关键是安抚这种受害心理使其恢复原状的方式方法有所改变。用什么样的刑事政策解决犯罪问题,我们应从心理学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

五、结语

在刑事政策学的研究中,没有一种万能的方法,每一种方法都有自己的功能,也有自己的局限性,仅仅使用一种方法无法完整地研究刑事政策学。在各种方法之间,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方法得当与否取决于研究目的的导向。在刑事政策学理论的构建中思辨与实证是最重要的方法。当然综合的方法或许是最好的方法。

本书主要采取了传统的演绎与归纳方法进行研究,先提出刑事政策的概念,然后从价值论和知识学两个方面与刑事政策相关的问题进行层层展开与详尽阐述。也许理论先于观察(这与波普不谋而合),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经验主义的描述只能在一个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是正确的和有道理的,如我国的“严打”“宽严相济”等具体语境下的宏观刑事政策。我们关于这个世界的所有知识都包含着各种构想,也就是说,都包含着思维组织的各个层次所特有的一整套抽象,即一般化、形式化和理想化。严格说来,根本不存在这些作为纯粹而又简单的事实的事物。所有事实从一开始即是由我们的心灵活动在普遍的脉络中选择出来的事实。[102]这些所谓的事实,不过是恰恰与我们在理论社会科学中所建立的那些模式一样,是一种根据我们自己的头脑中所找到的要素建立起来的思维模式。[103]“刑事政策的基本观念”一章就是明显的体现,客观存在赋予了主观的选择。

对于刑事政策学中的概念的论证应当通过弄清这些概念被使用的背景和条件去阐释它们。哈特还引用J.L.奥斯丁的话说:在寻找法律定义时,我们不是仅仅盯住词,而是也看到这些词所言及的实际对象。我们正在通过对词的加深认识来深化我们对现象的理解。他指出,法学家不应在定义的脊背上建立法学理论,而应致力于分析法律、法学语言在实际生活中是怎样被使用的。对刑事政策概念的论证就是以这样的研究方法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