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调解体系的重塑
虽然调解发端于我国,并持续受到国家大力推广和应用。然而,在全球“接近正义”运动的第三波浪潮中,我国调解制度的现代化却逐渐落后于后发型的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当我国的调解制度仍旧拄着公权力的拐杖蹒跚前行的时候,以美国为代表的法治发达国家则早已将市场引导型的调解发展得相当成熟。当然,导致中西方形成两种不同调解体系的原因是很多的,其中既有历史传统的继承,也有法治理念的差异,更有政治、经济、社会结构的现实需要等因素使然。受到“路径依赖”的制度惯性影响,我国当前的调解体系处于“混沌”状态,人民调解泛化、法院调解与审判混合、行政调解弱化,调解的公益性与市场化、兼职化与职业化之间定位模糊,这种“混沌”状态导致实践中涌现的各种新型调解组织类型都被戴上“人民调解”的帽子,掩盖了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多元社会调解方式的制度特色,造成了官方调解与非官方调解的法律定位不清,严重制约了多元调解形式的协调发展,不利于纠纷解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长期以来,无论是我国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还是诉讼调解,都属于公权力推动下的政策主导型调解模式,这种模式在飞速运转的商业社会已经受到冲击与挑战。当我国自上而下推行的各种调解机制越发难以应对新时代纠纷解决需要,并出现诸多理论困局之际,美国则将调解这一东方经验成功改造成社会化、市场化、体系化的解纷机制,并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甚至频频将其探索出来的调解科学、技术和经验“出口”给调解的发源地——中国。如何在比较与借鉴中重塑我国的现代调解体系,是当前我国调解制度改革完善中的基础性、前提性问题,尤其是在我国调解法律乃至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法的制定过程中,这一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现代调解制度具有多样性,我们在上一章已经探讨了现代调解制度的新理念和新思维。本章将在此基础上,着眼于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法院调解等各种调解制度在作用范围、运作方式、法律效果等方面的差异,探讨我们在构建现代调解体系时,如何将各种调解制度作为一个相互补充、有机衔接的整体,形成与诉讼、仲裁机制既良性互动、又相互竞争的状态,使当前以各种形式运作的调解机制发挥最大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