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行政文件套上法治“缰绳”
2018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防止乱发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和部门乱发文、出台文件不规范的现象还不时出现,诸如规定取消职工休假、禁止城乡居民复婚办酒席等等。这些文件不同程度地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这些文件,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在狠抓作风建设,以改善当地的党风民风,但其所折射出来的,恰恰是文件制定者本身需要改进的工作作风。比如有的地方领导干部将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不加推敲便推及普通群众,既不注重当地的民俗传统,也不考虑群众的切身感受,以“禁令”方式来推进工作;有的领导干部存在官僚主义作风,不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盲目出台“规定”。
这类文件的出台,本质上是权力“越位”。从另一个角度,也折射出有些领导干部不担当、怕担责的心理。在对主体责任强力问责压力之下,有的领导干部怕自己所辖之内出问题,宁可矫枉过正。
对于这些文件,以往通常的处理方式,只是收回文件,至于如何弥补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如何问责相关决策者等,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权力“越位”的低代价,造成了不规范文件屡禁不绝。
遏止这类文件出台,必须坚持源头治理,为文件套上法治“缰绳”。一方面,作为政府部门,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严格遵循行政文件的制定程序,牢牢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规则意识。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实,确保文件内容经得起法律检验。另一方面,政府文件的起草、制定、会商、论证、审查等程序要更加科学合理,从源头上提高文件的质量。凡是拟出台对多数人有重大影响的文件,除了应由政府法律顾问先行把关,或由专家学者参与研讨,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还有必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使文件更具可行性和准确性。
与此同时,对因不规范文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但要及时纠正,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做到“权责对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