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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现场的物证
物证可根据它的物理状态、犯罪类型、证据性质、组成成分或要解决的问题的类型等进行分类。这些分类体系中的每一种分类对犯罪现场勘查提供概念性的思路和切实可行的办法是非常有用的。对犯罪现场勘查员来说,了解物证的价值和物证的局限性、领会各种犯罪现场的定义或分类的相互影响、了解证据转运的理论及其在人、证据和现场之间的可能联系和了解在较明显的宏观犯罪现场(macroscopic crime scenes)内找出微观犯罪现场(microscopic crime scenes)的适当方法都是重要的。正是通过对犯罪现场分析,犯罪现场勘查人员才能在一个特定类型的现场或个人(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见证人)确定最可能发现哪些类型的物证,以及如何识别、收集、保存和处理物证。最后,根据物证的现场观察情况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勘查员应该能准确分析和重建犯罪现场。
我们通常发觉到的有关法科学证据包括这样一些项目,例如杀人案中所用的凶器,受害人身上找到的一颗子弹或某种类型的血迹等。然而,在任何确定的案例,任何特定的物体都有可能被证实为破案所需物证的关键部分。因此,物证最好被描述为能够为调查犯罪提供有用信息的任何证据。
证据在概念上的另一种分类是根据证据的性质和形状分为:暂时证据、条件证据、痕迹证据、转移证据、医学证据、电子证据和关联证据等。
1.暂时证据(transient evidence)
暂时证据是一种很自然、暂时的、易于更换、修改或丢失的证据。常见的暂时证据包括气味、温度、颜色和一些生物的或物理现象,例如尸体的僵硬或血液的变干。因其临时性质,这种类型的证据在观察后必须尽早记录。
2.条件证据(conditional evidence)
条件证据一般是由一组活动或不活动的条件产生的。与暂时证据相似,条件证据如果在犯罪现场未被立即观察和记录将会永远地丧失。通常遇到的条件证据包括:灯光,烟或火,受害人身体或衣着的情况,门窗状态,电视机、收音机、计算机或其他设备是开或是关,或者是现场内具体证据的确切位置等。
3.痕迹证据(pattern evidence)
犯罪现场可发现各种各样的痕迹证据。其中大部分的痕迹证据是以印记、压痕、条纹或是有破裂或沉淀物等其他标记的形式出现。通常在不同的犯罪现场发现的形态证据包括:喷溅的血液或污染的血斑痕迹、玻璃破裂痕迹、燃烧痕迹类型、烧伤形态、家具位置式样、弹道轨迹类型(projectile trajectory patterns)、痕迹线路形态(track-trail patterns)、衣服或物品形态、轮胎或滑动痕迹的形态、犯罪手法类型和火药粉末或残留物形态等。
4.转移证据(transfer evidence)
转移证据,有时也被称为微量证据(trace evidence),一般是通过在人与人之间、物体之间,或人与物体之间的接触而产生。一些常见的转移证据包括血液、指纹、头发、纤维、体液、土壤、玻璃、药物和化学物品。这种类型的证据是在科学实验室检查的传统的法科学证据。
5.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
电子和数字设备(electronic and digital devices)在许多类型的调查中都是大量信息的潜在来源。许多住宅和企业都有监视系统、入境记录和警报信息,勘查过程中都应该检查。数字和电子证据包括视频摄像机(video cameras)、手机(cell phones)、GPS装置(GPS devices)、计算机、平板电脑(tablets)、音乐播放器(iPods)、数码相机(digital cameras)、录音设备(recording devices)、电话应答系统(telephone answering systems)和数据储存装置(data storage devices)等。
6.医学证据(medical evidence)
医学证据可以用来确定死亡或受伤的原因和方式、病史、或者是身体状态、生理状态或精神状态。医学证据不仅包括损伤的部位、类型和程度,也包括伤口的大小、数目和状态。病历、医院或临床的记录和报告、处方的日期和数量、毒物分析、药品和医疗物品等在犯罪现场勘查中也很重要。
7.关联证据(associative evidence)
勘查期间位于犯罪现场的一些具体项目可被用来作为证据,这种证据将一个受害者或嫌疑人与一个特定现场相互关联,也可被用来将一个受害人与一个嫌疑人相联系。关联证据的例子包括:在犯罪现场发现的嫌疑人的车辆或钱包,嫌疑人身上发现的受害人的戒指、手表等个人财物、手机通话记录、从嫌疑人或受害人电脑中恢复的电子邮件信息、收据和票证、名片、信用卡或借记卡收据,以及其他个人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