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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無論訴訟是用何種方法展開,CJR均要求爭議雙方在訴訟早期便馬上釐清案件的重點。法庭不再容許一方在傳訊令狀或原訴傳票中作出空泛的指控。
就成本而言,CJR提早了花耗費用的時間。在以往的訴訟中,由於法庭並不嚴格參與案件管理,訴訟人可在訴訟早期避免花耗太多的費用。在正審前他並不需要付出太多的律師費去研究案件的真正法律理據。CJR後,由於雙方在展開訴訟時必須明確知道指控所依賴的理據,訴訟人需要在訴訟早期聘請律師就案情進行研究,致使訴訟的早期成本上升。
但早期的成本上升意味著雙方在訴訟展開後很快便能理解雙方的理據的強弱。在這基礎上雙方應該可更清晰地考慮是否繼續循法庭程序去化解爭議。在民事訴訟中,正審往往是最昂貴的一環。在正審前研究案情的費用與正審需要的費用比較,早期的費用比起正審要低很多。如果早期的案情研究可以避免正審,CJR便達到其增強效率、減低成本效益,以及公平解決爭議的目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