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从入门到精通(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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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注意最低工资的标准

2.4.1 最低工资标准概述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金额可以查阅当地政府部门网站正式公布的数据。

2.4.2 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情况

以北京市相关规定为例,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新进员工、离职员工等由于未提供约定的正常劳动,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2.4.3 最低工资的计算办法

1.最低工资不包含项

(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

2.计算最低工资时的注意事项

(1)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津贴+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

(2)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以员工的工资发放地标准为准。例如,A员工在北京某项目工作,但他是与成都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由成都子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公积金,则应遵循成都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不是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

(3)绩效考核中降薪的底限为最低工资标准。在现有很多企业中执行绩效考核,尤其是销售人员,在业绩未完成时,会根据业绩情况予以降薪,这种制度的降薪底限就是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