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蓄水枢纽
5.2.1 蓄水枢纽工程选址,应从综合利用、地形地貌、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建筑材料、移民占地、环境影响、工程投资、工程效益和运行条件等方面,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定。
5.2.2 蓄水枢纽工程总体布置应满足各建筑物在设计条件下都能正常工作;主要建筑物布置宜紧凑、美观,有利于充分发挥枢纽的综合效益;并应在满足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工程总投资和年运行费较低,施工条件好、工期短,运行管理方便。
5.2.3 蓄水枢纽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溉供水水库工程设计规模应根据灌区灌溉设计保证率、水资源可利用条件、灌溉用水量和其他用水量等,经调节计算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综合利用水库工程设计规模应以灌区灌溉设计标准和总体设计要求为依据,统筹兼顾农业灌溉、城乡生活、生态环境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供水需求和防洪、发电、航运等要求,经综合分析确定。
5.2.4 水库径流调节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灌区设计水平年的需水量大于设计保证率的年来水量时,应根据多年来水过程和需水过程,采用长系列法逐时段(月或旬)进行多年水量平衡计算,时历系列不应少于30a;
2 当灌区设计水平年的需水量小于或等于设计保证率的年来水量时,可根据多年来水过程和需水过程,采用长系列法或典型年法逐时段(月或旬)进行水量平衡计算;
3 小型水库可采用典型年法进行调节计算。
5.2.5 水库的正常蓄水位应按各项用水设计保证率,满足整个灌区需水量及供水过程要求,经水量平衡计算确定;当灌区需水量与水源来水量不平衡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适当改变灌区灌溉面积或水库兴利库容。
5.2.6 水库的死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满足自流引水灌溉要求为基本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多泥沙河流上的水库,死库容应满足泥沙淤积条件下水库预期使用年限的要求;
3 应满足生态、航运、发电等其他部门对水位的最低要求。
5.2.7 “长藤结瓜”式灌溉系统的水量平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定位置合理、库容较大的水库作为调节水库;
2 应分区确定灌溉需水量及供水过程;
3 对各供水区应分别按多种水源来水量进行水量平衡计算,然后按各分区的缺水量总和确定骨干水库的供水量及供水过程;
4 在各分区水量平衡计算中,应充分利用非灌溉期和丰水年来水,充蓄库、塘、堰。
5.2.8 以灌溉水稻为主的水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分层取水的方式。取水口的分层及底部高程应根据当地或相邻地区的水温与水深相关关系及其季节性变化的特点等分析确定。
2 大、中型水库可采用塔式取水建筑物,小型水库可采用卧管式取水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