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总体布置
9.2.1 渡槽应选择技术经济条件最佳的槽址和结构形式,且应控制和减少永久占地、植被破坏、弃渣流失等环境污染。
9.2.2 槽址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使渡槽和引渠长度较短、地质条件良好。
2 槽身轴线宜为直线,且宜与所跨河道或沟道正交。当受地形、地质条件限制槽身必须转弯时,弯道半径不宜小于6倍的槽身水面宽度,并应考虑弯道水流的不利影响。大型渡槽宜通过模型试验确定。
3 跨河渡槽的槽址处河势应稳定,渡槽长度和跨度的选取应满足河流防洪规划的要求,减小渡槽对河势和上、下游已建工程的影响。
4 便于在渡槽前布置安全泄空、防堵、排淤等附属建筑物。
9.2.3 槽下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跨越通航河流、铁路、公路的渡槽,槽下净空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关于建筑限界的规定。
2 跨越非等级乡村道路的渡槽,槽下净空应根据当地通行的车辆或农业机械情况确定。其槽下最小净高对人行道为2.2m、机动车道为3.5m。槽下净宽不应小于4.0m。
3 非通航河流(渠道)的校核洪水位(加大水位)至梁式渡槽槽身底部的安全净高不应小于1.0m(0.5m),拱式渡槽的拱脚高程宜略高于河流校核或最高洪水位。双铰拱的拱脚允许校核洪水位淹没但不宜超过拱圈高度的2/3,且拱顶底面至校核水位的净高不应小于1.0m。
9.2.4 渡槽进、出口建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出口段宜布置在岩石或挖方土质渠槽上。其底部和两侧应按地质条件设计防漏、防渗、防伸缩沉陷措施和完善的排水系统,有效防渗设施长度均应大于5倍的渠道最大水深。
2 进、出口段与上、下游渠道应平顺连接,避免急转弯。确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而必须转弯时,弯道宜设于距离渡槽进、出口直线长度大于3倍的渠道正常水深以外,且弯道半径宜不小于5倍的渠底宽。
3 进、出口渐变段长度应按两端渠道水面宽度与槽身水面宽度之差所形成的进口水流收缩角和出口水流扩散角控制。适宜的进口水流收缩角为11°~18°,出口水流扩散角宜取8°~11°。
4 槽身和进、出口渐变段之间的连接段长度根据情况具体布置。槽身和进、出口之间的接缝宜设可靠的止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