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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水力设计
9.4.1 水力设计内容应包括选择槽身纵向底坡、确定槽身过水断面尺寸、通过水面衔接计算确定渡槽底部纵向各部高程,具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槽身底坡应为缓坡(排洪渡槽除外),槽内设计流速宜为1.0m/s~2.5m/s。
2 槽身过水断面通过设计流量时矩形断面的超高不应小于槽内水深的1/12加0.05m,U 形断面超高不应小于槽身直径的1/10。通过加大流量时槽中水面与无拉杆槽身顶部或有拉杆槽身的拉杆底部高差不应小于0.10m,平面中轴线为曲线的槽内水深应取弯道处槽内横向最大水深值。
3 水面衔接计算应先计算通过设计流量时渡槽的总水面降落值,该值略小于或等于渠道规划分配给渡槽的允许值时,据此初定槽身首端、末端及渡槽出口端渠道的底部高程。通过加大流量时由渡槽出口端渠底高程向上推求的进槽水深壅高值不宜超过槽前上游渠道水深的1%~3%,槽内水面不应出现较大的降落或壅高现象,否则应重新计算。
4 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渡槽槽身出口端底部高程宜高于该处的渠底高程,或在槽身末端底部设置泄空排水阀。
5 水力设计计算公式应按本标准附录K 计算。
6 渡槽墩台冲刷应包括河床自然演变冲刷、槽下断面的一般冲刷和局部冲刷,其计算方法及计算公式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JTG C30执行。
9.4.2 1级~2级渡槽的过水能力、各部位水头损失、水面衔接状态以及采用的消除槽内涌浪、漩涡、壅水、落水等各种措施,宜经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9.4.3 扩建、改建渡槽的槽身材料或槽下河(渠)道的砌护材料发生改变时,应相应调整糙率值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