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法律知识学习手册(全国“七五”普法学习读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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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催告应当包含哪些事项?

案例分析

吕某长期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资格证到期后,没有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新的行政审批手续。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吕某的行为后,认为吕某的生产资格已经届满,在未办理新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然进行生产经营,已经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吕某停止经营活动,限期整改,补办相关资质认证手续。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吕某仍然未办理,并且继续进行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部门对吕某出具催告书,告知吕某限期进行停产整改,否则将要对吕某进行强制执行。那么请问,行政催告应当包含哪些事项?

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在本案中,因为烟花爆竹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品领域,吕某在资质丧失的情况下,仍然私自进行生产经营,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对吕某进行相关处罚。同时,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部门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出具的催告已书中应当载明法定的事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深度解析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依法作出催告。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一经作出即对于当事人产生行政法律效力,因此事前对于当事人进行催告并且载明相关法定事项,有利于当事人明确相关法定义务,并且作出相应的整改措施,是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