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后主动挽回危害后果的,能减轻处罚吗?
案例分析
为改善某市环境,在市环保局的统一组织下,某区环保部门对管辖区域的排污企业进行了专项整治。在现场检查家具厂时,发现家具厂没有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家具打磨产生的粉尘和喷漆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给附近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直接影响,遂对家具厂进行了环保教育,并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通过本次环保部门专项整治活动,家具厂认识到排污行为的危害性,当即决定出资10万元给区政府用作市内绿化资金,同时决定采用环保材质、废木屑回收利用等做法来保护生态环境。那么,区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对家具厂的补救行为,能减轻处罚吗?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水废气的情况很多,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薄弱,没能认识到工业废气污水给人类生活带来的危害,而环保局的专项整治工作,为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法制宣传效果。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几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当事人做出的违法行为是因受他人胁迫的;(3)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同时,法律还规定,如果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及时纠正自身违法行为的,就不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家具厂被查处后,意识到排污行为的危害性,同时做出绿化、废物利用等实际行动来尽可能挽回排污的损失,为该市环境保护工作贡献了一份力量,属于违法后主动挽回危害后果的行为,市环保局应视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深度解析
法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以下四种:(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这里的关键是“主动”,主动体现了违法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这些人从主观上看是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上在违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这种情况是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对违法行为予以补救的最积极的体现。(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这是考虑到行政违法行为的形式和种类繁多,不可能在法条中全部罗列详尽的概括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