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节 为促销而故意传播虚假性或者误导性电子邮件信息
第(a)条 一般规定——通过违反第5节第(a)条第(1)款规定的商业性电子邮件信息的传播行为,促销或者授权他人促销其贸易或者业务以及通过上述贸易或者业务出售与提供出售、租赁与提供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可以取得的货物、产品、财产或者服务的任何人,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其行为均系违法行为——
(1)在开展正常贸易或者业务的过程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通过上述贸易或者业务出售与提供出售、租赁与提供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可以取得的货物、产品、财产或者服务,系通过上述信息进行促销的;
(2)从上述促销行为中取得了经济利益,或者希望从上述促销行为中取得经济利益;
(3)没有采取合理行动——
(A)阻止上述信息传播行为;
(B)或者查明上述信息传播行为并报告联邦贸易委员会。
第(b)条 针对第三人的执行限制规定——
(1)一般规定——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向他人提供违反第(a)条规定的货物、产品、财产或者服务的人(下称“第三人”),不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2)例外规定——向他人提供违反第(a)条规定的货物、产品、财产或者服务的第三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反第(a)条规定的责任——
(A)拥有违反第(a)条规定之人的贸易或者业务,或者在上述贸易或者业务中拥有超过50%份额的所有权或者经济利益的;
(B)(i)实际知道上述货物、产品、财产或者服务系通过违反第5节第(a)条第(1)款规定的进行传播的商业性电子邮件信息所促销的;
(ii)从上述促销活动取得或者希望取得经济利益的。
第(c)条《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专有执行权——第7节第(f)条和第(g)条不适用于违反本节规定的行为。
第(d)条 保留条款——除第7节第(f)条第(8)款规定的情形外,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或者阻止根据本法规定针对违反本法其他任何条款的行为所采取的任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