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246-2017 石油化工液体物料铁路装卸车设施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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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铁路装卸车设施的年操作天数应取350d。

3.0.2 液体物料罐车装满系数的取值应根据液体物料的类别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A类及液氨液体物料,宜取0.80~0.85;

2 甲B类、乙类和丙A类可燃液体,宜取0.90;

3 丙B类可燃液体,宜取0.95;

4 Ⅰ级~Ⅳ级职业性接触毒物,宜取0.90;

5 Y1~Y9类酸碱盐溶液,宜取0.85;

6 当一种介质分属不同类别时,罐车装满系数应取较低值。

3.0.3 铁路罐车的计算长度宜取12m,特种车辆应按实际罐车长度确定。

3.0.4 每辆罐车容积宜取60m3,特种车辆应按实际容积确定。

3.0.5 一种液体物料运输量大于或等于100×104t/a时,鹤位宜按双侧单独布置;当采用小鹤管时,单侧装卸车栈台及鹤位数宜按罐车车列的车辆数的一半设置。

3.0.6 双侧装卸车栈台宜同时作业,同时操作时作业批数应按一批计,不同时操作时应按分批计。

3.0.7 日作业批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车栈台的日作业批数不应大于4批;

2 卸车栈台的日作业批数不应大于5批;

3 同台装卸的日作业批数不宜大于4批;

4 不同液体物料不同时操作时,每种液体物料的日作业批数不宜大于1批。

3.0.8 不同运输量的每种液体物料铁路装卸不均衡系数K的取值应符合表3.0.8规定。

表3.0.8 不同运输量的每种液体物料铁路装卸不均衡系数K的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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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每批车的净装卸车时间宜为2h~3h。

3.0.10 装卸车栈台的台面距铁路轨顶的高差宜为3.4m~3.6m。

3.0.11 液体物料铁路装卸线中心线与液体物料装卸栈台边缘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轨面算起3m及以下不应小于2.00m;

2 自轨面算起3m以上不应小于1.85m。

3.0.12 液体物料铁路装卸线中心线与无栈台一侧的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场所不应小于3.50m;

2 非露天场所不应小于2.44m。

3.0.13 装卸作业区内的道路边缘与铁路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75m。

3.0.14 液体物料大鹤管装车应采用定量装车,小鹤管装车宜采用定量装车,并均宜采用动态轨道衡进行计量校核。

3.0.15 甲A类可燃液体、极度危害及高度危害的职业性接触毒物应采用密闭装车工艺。甲B、乙A类可燃液体宜采用密闭装车工艺。

3.0.16 汽油、石脑油、航煤、溶剂油、芳烃或其他性质类似的液体物料装车应采用液下密闭装车鹤管,并应采取油气处理措施。

3.0.17 密闭装车鹤管与罐车冒口的密封压力不应小于5kPa。

3.0.18 油气回收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 50759的相关规定。

3.0.19 液体物料装卸车总管道的介质流速不应大于4.5m/s。

3.0.20 润滑油装卸车栈台应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防尘、防雨及防污染的措施。

3.0.21 液化烃、液体硫黄和液体沥青应选用专用鹤管。

3.0.22 液体物料铁路装卸车栈台与其铁路装卸线路宜采用横列式布置方式。当受到地形条件限制时,可采用纵列式布置。

3.0.23 装卸车栈台按纵列式布置时,两栈台相邻装卸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3.0.24 栈台上第一个鹤位至股道直线段的始端距离不应小于罐车长度的一半,装卸车作业线上罐车列的始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前方铁路道岔警冲标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1m;终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装卸线挡车器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