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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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人民调解活动中的当事人义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纠纷事实。只有如实陈述纠纷事实,才能让调解人员了解纠纷的事实真相、弄清事实、分清是非,找准纠纷的症结,进行调解工作,从而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有的当事人为了在调解过程中占优势,让调解人员在事实判断上倾向于其一方,只陈述对自己有利而于对方不利的事实,掩盖、缩小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甚至还会故意歪曲或者虚假陈述纠纷事实,在这种情形下,调解人员通过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辅之其他证据、证言,判断事实真相。

[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1)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举止文明;在人民调解员许可下发言、陈述和辩论;不得哄闹,寻衅滋事,扰乱调解秩序;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调解员或其他调解参与人。

(2)当事人应当尊重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作为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倾听者、中间裁判者、调和者,主持人民调解的整个过程,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尊重人民调解员,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也应通过学习、培训,掌握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调解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储备、业务能力、调解能力,规范调解行为,在调解过程中树立人民调解员的威信,主动赢取当事人的尊重。

[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包括本法第23条规定的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这也是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时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应履行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要依照法律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只有规定当事人应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才能从另一方面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这些权利落到实处。

▶条文参见

《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3款;《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