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政策落实情况
水利部财务司,水利部水资源司
2013年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的原则,规范了水资源费标准分类,根据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分六个区域制定了“十二五”期末各地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
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现行价格管理权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各地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征收标准不断提高,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问题,给水资源费征收带来一定困难。
一是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类不规范。目前,我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不同水源或取水用途分类制定,一般情况下,按水源不同划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按用水类型不同划分为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一般行业和特殊行业用水等,另外部分地区还对发电用水、矿泉水、地热水水资源费进行单独制定。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分类规定,主要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分类差异很大,造成各地标准缺乏可比性。有的地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类比较简单,只分2~3类;有的地方将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各分为10类以上。征收标准分类过于简单,不能体现不同行业用水特点,难以通过征收水资源费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征收标准分类过细,人为增大了监管难度,不利于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此外,一些地方将工业、商业用水分成不同类别制定不同的征收标准,不利于工业、商业用水同价政策落实。
二是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缺乏统一定量依据。目前各地制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普遍缺乏科学合理的定量依据,同一水源、相同用途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差异在10倍以上。如,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各地征收标准从每千瓦时1厘到1分不等;火力发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0.001~0.002元/(kW·h)不等;一些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征收标准差异过大。
三是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偏低。《条例》明确,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但目前一些省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重偏低。如,江西省工业、城市供水企业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为0.025元/m3和0.015元/m3;上海市工业、城市供水企业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与地表水相同,均为0.1元/m3。
四是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未普遍落实。《条例》明确规定,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但目前,只有山西、陕西、甘肃等部分省份制定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政策,明确了每一层级用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多数省份没有落实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不利于促进用水户充分运用节水措施和节水技术,加大节水力度。
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政策的主要内容
针对当前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通知》从标准制定原则、征收标准分类、调整目标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原则。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充分反映不同地区水资源稀缺程度,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支持低消耗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等。强调从高制定,特别是从高制定水资源紧缺地区、超采地区以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二是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类。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简化水资源费分类,并尽可能统一地表水水资源费分类,将其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水力发电、火力发电、特种行业及其他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特种行业及其他用水。
三是合理确定征收标准调整目标。为进一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更加有力地推进水资源费改革。依据各地水资源状况,统筹考虑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为六大区域,提出了“十二五”末各区域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达到的最低目标(见附表)。
四是对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制定惩罚性征收标准。进一步明确了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超计划、超定额取水的每一层级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价幅度。强调由政府制定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经营者,其超计划、超定额取水的水资源费不得计入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
与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相比,《通知》确定的“十二五”末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地表水平均提高45%,地下水平均提高47%,征收标准增幅大于或等于100%的省份分别有17个和14个。《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增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的科学性,有利于建立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水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政策落实情况
《通知》下发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于2013年3月下旬和4月中旬分别在南京和郑州召开了南方片和北方片会议,对贯彻落实进行了具体工作部署。各地均高度重视推进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一是部分省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已达到最低征收标准。辽宁、山西、陕西等3省水资源费已达到“十二五”末最低征收标准。山西省“十二五”期间,拟简化分类,适度提高自备井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陕西省现行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为0.36元/m3和0.71元/m3,已超过《通知》确定的“十二五”末最低征收标准,拟在现行标准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征收标准分类,适当提高高耗水行业地下水水资源费,严格落实水资源费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江苏、湖北、广东、福建4省地下水水资源费已达到“十二五”末征收标准,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江苏、福建2省将于2014年12月底调整到位,广东省将于2015年1月调整到位,湖北省将于2015年10月底前调整到位。
二是部分省份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政策。2013年山东、云南、江西、湖南、海南、河北6省出台相关政策,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总体目标和分步实施计划。山东省2013年7月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印发《转发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81号),明确分步实施。第一步2013年年底地表水调整到位,0.4元/m3,地下水调整到1.13元/m3;第二步2014年年底将地下水调整到位,1.5元/m3。云南省2013年6月由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水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确定2015年12月底前调整到位,将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调整到地表水0.2元/m3、湖泊水0.4元/m3、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地下水水资源费调整到0.5元/m3;市规划区以内地下水水资源费不低于城市供水平均价格。江西省2013年7月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3〕175号),制定了分三步走的调整目标。第一步2013年12月将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0.05元/m3、地下水调整为0.1元/m3;第二步2014年12月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0.075元/m3、地下水调整为0.15元/m3;第三步2015年12月调整到位,即地表水达到0.1元/m3、地下水0.2元/m3。湖南省2013年9月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3〕104号),明确从2013年10月1日起将水资源费调整到“十二五”末确定的最低征收标准。海南省2013年9月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务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621号),分两步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制定了2013年和2015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规定对水产养殖、经济作物浇灌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河北省2013年12月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2013〕33号),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将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调整到位(文中现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通知》出台前2012年底数据)。
其他各省份均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编制完成或正在编制调整方案。如北京、宁夏、上海、广西等省份已制定了调整计划,并已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将择机实施。
附表“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与现行标准对比
注 1.区域划分根据各地水资源稀缺状况、现行征收标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南水北调受水区等因素综合确定。
2.现行标准为2011年年底数据,根据居民和工业简单平均计算。
汪习文 张彬 张续军 袁占军 执笔
赫崇成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