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监测业务经费定额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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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规范和加强水质监测业务经费管理,确保科学合理编制水质监测业务经费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基础信息支撑,结合水质监测工作特点和要求,制定《水质监测业务经费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

1.2 《定额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政策及水利行业政策法规,以现行预算水平和实际开支情况为基础,兼顾业务发展的要求,核定水质监测业务消耗,力求科学合理,方便应用。

1.3 依据《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及相关水质监测规程规范划分水质监测业务类别,各类水质监测业务工作流程基本相同,定额项目按照业务工作流程确定。

1.4 《定额标准》适用于水利部直属的水质监测机构开展经常性的水质监测业务工作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核定,对于非经常性和其他专项业务工作发生的费用,应另行申请专项经费。

1.5 《定额标准》以2013年12月31日为编制基准时间。

1.6 《定额标准》中与单位级次有关的业务消耗,分级设定。

1.7 与作业环境条件等因素有关的消耗,《定额标准》设定调整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