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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仲裁在现代商事中的优越地位
毋庸置疑,仲裁在现代商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地位。
商事仲裁,就是在商事交往中,当事人各方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现在或将来的具有商事性质的争议提交给各方同意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费用低、高效是常被提及的仲裁的优势。但这些优势具有相对性,在不同的国家,情况可能完全不同。如费用问题,在中国,同一纠纷,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包括上诉,费用可能不会高于仲裁,但在英、美等国,一般情况下,同一案件到法院起诉的费用会高于仲裁费用。而且,仲裁中没有法律援助制度,难以支付仲裁费用的当事人可能较难寻求仲裁救济,这也就体现了仲裁的民间性。关于仲裁效率,仲裁是一裁终局,诉讼是两审或三审终审制,一般情况下,后者的时间自然更长,当然也存在例外,因为每个国家的仲裁制度不同,法律对于仲裁制度不适当的诉讼化或受司法程序的过分干预,仲裁的结案速度可能没有当事人预期的那么快捷。本章将介绍仲裁的特点和局限性,并且笔者会在后面的章节中提出《仲裁法》修改的一些建议和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