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离婚时,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规定了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方式,一是协议分割,二是判决分割。本着家务纠纷尽量协商解决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夫妻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进行协商,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形下,方由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除了该条规定的协商优先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均等分割的一般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属夫妻二人共同共有,适用《民法典》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但在离婚期间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以当事人意愿为准,一方可以多分,也可以不分,不受平均分割的限制。
(2)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补充原则。在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考虑适当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照顾子女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从而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照顾女方是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相较男性而言,女性对家庭投入更多,在自我发展、获得经济收入等方面的投入变少,这在农村表现尤为突出,所以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女方,既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照顾无过错方,是基于对过错方的惩罚,如果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婚、虐待、遗弃、不忠诚等行为,分割财产时对无过错方应当给予照顾,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体现。当然,如果过错方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还可以根据该条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3)坚持物尽其用,避免减损财产价值的原则。夫妻共有作为共有的一种形式,同样适用《民法典》关于共有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假如离婚时涉及分割房产,且无法将房产一分为二,则应当使用折价补偿的方式,想要取得房产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