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13:国际私法配套测试(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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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A是按发生领域不同划分的,B是按性质划分的,D是按效力来划分的。

2.答案:B。由于公法涉及国家的公共利益,各国多从属地主义立场出发,原则上不承认外国公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因此答案应选B。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属人法主要用于解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2.答案:ABCD。本题考查的是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包括:(1)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2)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3.答案:BC。冲突规范只作立法管辖权选择,而不管具有该管辖权的国家有无调整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及其具体内容如何;制定统一实体法,有助于避免法律冲突并有助于提高法律规则的公示性。

4.答案:ABC。本题考查法律冲突的各类、划分依据。法律冲突按性质划分为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按照发生领域不同来划分法律冲突,则分为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应注意区分不同的划分标准。

5.答案:CD。《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15个条文涉及意思自治,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民事关系:委托代理、信托、仲裁协议、动产物权、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发生变更、合同、侵权责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1)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2)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3)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1)消费者合同: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2)产品责任:被侵权人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第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A选项错误。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所以,C、D选项正确。

三、名词解释

1.答案:从普遍意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时,所涉及各种法律规定产生矛盾的现象。一般来说,只要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而当某种事实又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法律冲突便会产生。

2.答案:以法律冲突发生的领域为标准,它可分为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一般在国际上或在一个国家内的各法域之间,主要存在的是私法冲突,但在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税法、财政法等公法领域,法律冲突也会产生。

3.答案:依法律规范的内容来分,它可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对于同一社会关系,如果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同而竞相调整这一社会关系,就是积极的法律冲突。反之,对于同一社会关系,有关法律的规定相同,而竞相调整这一社会关系,或有关法律规定不同,但都不调整这一社会关系,即为消极的法律冲突。

4.答案:空间上的法律冲突(interspatial conflict of laws)就是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它包括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冲突。所谓国际法律冲突(international conflict of laws),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而区际法律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是指可能影响同一社会关系的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冲突。

人际法律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是指适用于不同种族、民族、宗教、部落以及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四、简答题

1.答案:(1)法律冲突的实质。法律冲突是指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民事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各不相同,却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由此造成该民事关系在法律上的矛盾冲突现象。其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2)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①内、外国的民事法律规定不同,是法律冲突产生的基本原因。②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是发生法律冲突的直接原因。

2.答案: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依不同标准,可作几种分类。(1)以法律冲突的发生领域为标准,可分为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尽管在国际上,或在一个国家内各法域之间,大量存在的是私法冲突。但在刑法、经济法等公法领域,法律冲突也会产生。(2)依法律冲突的内容,可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3)依法律冲突的性质,可分为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空间上的法律冲突就是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它包括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社会关系的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冲突。人际法律冲突是指适用于不同种族、民族、宗教、部落以及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4)依法律冲突发生的阶段,可分为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立法冲突是指立法者立法权限的相互冲撞和侵越,以及不同的立法文件在解决同一问题时内容上的差异并由此导致效力上的抵触。司法冲突是指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冲突和法院在解决具体纠纷时选择应适用的法律的矛盾。守法冲突是指法律关系当事人因立法冲突而导致其法律义务的不一致,不平等甚至相互矛盾,这样,当事人不知道应遵守哪一种法律而产生的冲突。(5)依法律冲突的效力来看,它可分为平面的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前者是指发生冲突的法律处于同一层次,同一水平线上,甚至处于同等地位。后者是指发生冲突的法律处于不同层次,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上下关系或纵向关系。

3.答案:(1)由于公法主要涉及国家的公共利益,各国从属地主义出发,原则上并不承认外国公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所以,解决公法冲突的法律适用规范一般只是单边的,即它们只限于内国公法的适用范围,而不限定外国公法的适用范围,换言之,公法冲突一般依内国法解决。(2)在私法领域,各国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这就使私法冲突成为一种实在的冲突。解决这种冲突,不仅会涉及内国法的适用,还会涉及外国法的适用,因而要借助多种形式的冲突规范予以解决。

4.答案:(1)冲突法解决方法: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依立法渊源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冲突法解决方法——各国通过制定自己的冲突法解决与本国有关的民事法律冲突;国际统一冲突法解决方法——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冲突法来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

(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由于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即避免了在国际民事交往中可能发生的法律冲突,有的学者称其为“避免法律冲突的规范”,而冲突规范则是“解决法律冲突的规范”。

五、论述题

1.答案: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即同一民商事关系因所涉及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的冲突。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纯国内民商事法律关系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前者含有国际因素。正由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国际因素,它既可能受内国法调整,也可能受外国法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内外国法的有关规定是完全一致的,自然也无法律选择必要。但是,由于各国民商事法律千差万别,对同一国际民商事关系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必然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在国际私法上,这种现象被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可以说,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历史上,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出现到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演变发展的过程。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一是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正因为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往往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必然产生不同的结果,这样便提出应使用何国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由此可见,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是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二是各国人民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并结成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尽管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各不相同,但如果各国人民没有民商事交往,民商事法律冲突也无从产生。可以说,各国人民之间正常的民商事交往是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客观基础。三是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国际私法的历史表明,它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外国人在内国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变迁和提高密切相关的,许多学者认为,赋予外国人平等民商事法律地位,是国际民商事交往得以正常进行的重要条件,因此也是导致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一个重要条件。四是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一般来说,各国出于公正合理地处理相互间民商事关系的实际需要,都在一定条件下或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效力,正因为此,才会产生法律冲突,即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本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或者本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正因为各国对彼此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的相互承认,才使得民商事法律冲突成为现实。

与其他民商事法律冲突比较起来,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具有以下特点:(1)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跨国法律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于国际社会,是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显然,它与同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区间之间的法律冲突,即区际法律冲突,有着根本的区别。(2)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3)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适用于不同国家领域的法律之间的冲突,是与一定地域相联系的,它与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有着本质的区别。(4)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不同国家的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冲突,由于传统上一般将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视为私法,故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与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冲突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5)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平面冲突。在民商事法律领域,各国为了进行正常的国际民商事交往,往往对属地主义进行了限制,这就使得在一定范围内内外国民商事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便需要在内外国法律之间进行选择。因此,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1)只适用本国法。即当冲突法指出某一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本国法时,不考虑外国法的适用问题。这种方法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只有那些经济不发达、与外界联系较少的国家才暂时适用。但是,有些特殊的法律关系国际上倾向于只适用本国法,如投资合同一般只适用东道国的法律。

(2)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外国法。即当冲突法指出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外国法时,法院地国在不损害本国利益,不违反本国法律基本原则及公共利益的条件下,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根据各国的冲突法的立法及有关国际惯例,相当数量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往往非适用外国法不可。

(3)适用统一的实体法规范。适用统一的实体法规范是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采用这种规范可以有效地把有关国家国内立法的歧义统一起来,从而避免和消除有关国家国内法的冲突。然而,由于各国的经济利益不同,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并通过国际条约制定各国都适用的统一实体法规范,因此,目前这类规范为数甚少,作用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