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
● 相关规定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条;《法律援助条例》第1条;
第二条 【概念内涵】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 相关规定
《律师法》第28条;《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5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24条
第三条 【工作原则】
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 相关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条
第四条 【法律援助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 相关规定
《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职责】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 相关规定
《法律援助条例》第4条、第5条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职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5条;《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十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4条;《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2条、第14条
第七条 【律师协会的职责】
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 相关规定
《法律援助条例》第4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6条
第八条 【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职责】
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 相关规定
《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第九条 【社会力量参与】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658条~660条、第663条、第665条;《法律援助条例》第7条、第8条
第十条 【宣传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
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相关规定
《法律援助条例》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4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20条、第21条、第22条
[1] 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