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3:法学教育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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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苏联为范本建立新中国的高等法学教育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试图建立一种不同于旧中国的全新的法律制度和教育体系。1949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指出: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同时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政策来教育、改造司法干部。(注:参见《中国法律年鉴(1989)》。)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法学教育无疑也要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教育体系相适应,以全新的形式和内容出现,而与旧的法学教育制度彻底决裂。然而,全新的法学教育是不可能平地而起的,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苏联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法学教育的制度、经验和理念都成为我国借鉴和学习的范本。(注:1953年2月7日毛泽东在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发表讲话:“我们要进行伟大的国家建设,我们面前的工作是很艰苦的,我们的经验是不够的。因此要认真学习苏联的先进经验。……我们不仅要学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理论,而且要学习苏联的先进科学技术。我们要在全国掀起学习苏联的高潮,来建设我们的国家。”(载《人民日报》,19530208)《人民教育》1952年11月号载文称:“要建设新民主主义教育,首先必须彻底地学习苏联的先进教育经验”,“苏联的教材、教法以及教育理论、教育制度,不只在社会性质方面和我们最接近,并在科学方面也是最接近的。因为苏联已用马列主义的观点方法和三十年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来批判、吸收并发展了国际科学的最高成果”。)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创立是新中国在法学教育上学习苏联模式的典型尝试。1949年12月16日政务院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决定指出:“为适应国家建设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设立中国人民大学,接受苏联先进的建设经验,并聘请苏联教授,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新国家的各种建设干部。”1950年10月3日,中国人民大学正式开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正式创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是新中国建立的第一个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它完全是在仿照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聘请苏联法学专家担任顾问并直接任教,教材、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计划、考试制度、系所和教研室设置无不以苏联的大学为范本。同时,作为新中国法学教育发源地的中国人民大学,承担着中国文科教育“工作母机”的职能,苏联专家培训人民大学的教师和学生,而人民大学的毕业生又到全国各地高校任教,其他大学的教授也被派到人民大学进修,人民大学出版的各种教材也被全国其他高校采用,这就使苏联法学在中国渗入到各个环节。(注:参见徐显明主编:《中国法学教育状况(2005)》,1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