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的未来:中国的方向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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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激辩《海商法》修订

一、《海商法》修订进程

中国海商法学界当前最热的话题,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的修订。

2018年9月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将“海商法(修改)”列入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2018年11月5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2020年1月,交通运输部将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送审稿)》(以下简称《修改送审稿》)正式提交司法部。2

事实上,修订中国《海商法》的学术讨论已经延续多年。现行《海商法》1992年通过,199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0年12月25日,交通运输部“修改《海商法》研究课题”就正式立项,并于2003年完成了修改建议稿条文等研究成果。3 其后,交通运输部又再次分别委托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对《海商法》修改进行课题研究。这些研究都得出了各自的研究成果,并被归纳为“基本肯定派”与“基本否定派”,基于不同的立场,又提出了大改、中改、小改等不同修订方案。4 基本否定派认为《海商法》必须彻底修改,基本肯定派则认为《海商法》应该保持延续性与稳定性。

从2000年到2018年,历经18年,《海商法》的修订才从交通运输部研究项目提上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可谓不易。 2018年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征求意见稿》中说明修改的出发点是:“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经济贸易形态、航运产业结构、国际国内法律环境等已经发生巨大、深刻的变化,现行海商法构建的法律制度体系在很多方面已滞后于发展,不能有效适应航运和贸易发展的需要,亟须进行全面修订。”5看起来这是一个大改甚至是“二次立法”式的大改的修法思路。从《征求意见稿》对现行法律的改动幅度看,呈现的也是一个大改的局面。现行《海商法》共15章278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两个全新的章,同时在部分章中增加了一些小节,条文增加到347条,增加条文达到原来条文数的1/4。同时,各章节的原条款内容多有变化。有的章节,如第1章总则和第14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都只保留了一个原条文。有的章节,如第13章时效,没有保留一个原条文。原有的278条中,只保留了127条原条文未作任何改动。整部法律中没有一章没有变化。6《修改送审稿》也基本保留了这种格局。

一方面,《海商法》修订工作在不断往前推进,现有修订稿被宣布已经“基本成熟”;另一方面,对是否应该修改以及如何修改,质疑之声仍不绝于耳,各方观点的激烈交锋仍在继续。

1 参见《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载交通运输部官网(http://www.mot.gov.cn/),2018年11月5日发布。

2 我国《海商法》修订稿目前仍然在持续修改中,《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些修订在其后的一些修订版本中已经被放弃,但作者在本书中仍然以《征求意见稿》作为主要的评论对象,首先是因为该稿是交通部唯一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修改草案,其次是因为修改稿还未正式定稿,最后多大程度上保留《征求意见稿》中的改动,这个问题并未明确,仍然需要深入讨论以形成一致立场。

3 参见司玉琢、胡正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建议稿条文、参考立法例、说明》,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 参见吴焕宁:《我国〈海商法〉修订引发的思考》,载《国际经济法学刊》2007年第3期;张永坚: 《反思修改中国〈海商法〉之努力》,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13年第3期。反对大改的意见可参见尹东年:《保持〈海商法〉延续性和稳定性》,载《中国远洋海运》2019年第12期;傅廷中:《论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原则与思路》,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等等。

5 参见《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载交通部运输官网(http://www.mot.gov.cn/),2018年11月5日发布。

6 《海商法》第1章6条,只有1条没有改动;第2章只有9条保留原条文。第3章只有2条保留原条文。第4章只有26条保留原条文。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章只有8个条文保留。船舶租用合同章比较例外,只改动了3个条文,有34条没有改动。海上拖航合同章保留了3个原条文。船舶碰撞章保留了4个原条文。海难救助章保留了12个原条文。共同海损章保留了5个原条文。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保留了4个原条文。海上保险合同章保留了28个原条文。时效章没有保留一个原条文。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章保留了一个原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