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间死去活来 情与法如何平衡
李莹舅舅得知这场官司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参加诉讼。大家知道,打官司一般是一方当事人告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一方是原告,另一方自然就是被告。既然李莹舅舅没有被告,他怎么申请参加诉讼,他诉讼的身份是原告还是被告呢?
原来,有时候案件事实没有那么简单,双方打官司可能会牵扯到第三方。比如小两口打官司闹离婚,双方都主张要房子,这时候一方的妈妈站出来说,你们谁也别争了,这个房子是我花钱买的,房屋所有权应当归我。这个妈妈就是案件的第三人,在处理小两口离婚的案件中要考虑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我国法律为了保护社会和谐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第三人参加诉讼进行了规定。200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李莹在丈夫刘大钢出逃后已经把房屋抵债给了自己的舅舅,现在刘大钢又立遗嘱把这个房屋指定给爸爸继承,这样一来,这场官司必然涉及李莹舅舅的权益。如果认定抵债有效,李莹舅舅可以继续享有房屋的支配权;如果抵债无效,李莹舅舅就必须把房屋交给刘大钢的爸爸。
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同意李莹舅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个月后,法院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
李莹舅舅在法庭上提出,刘大钢逃亡后,李莹根据刘大钢侵占自己60万元财产的事实,将价值34万元的房产抵债给了自己,尚欠26万元没有清偿。由于该房屋是按揭贷款购买,还有20万元的贷款没有偿还完毕,银行将刘大钢起诉至法院,法院缺席审理判决后,银行申请强制执行要拍卖房屋,在这样的情况下,他曾经找过原告刘大钢的爸爸,问刘大钢的房屋贷款事情如何处理?刘大钢爸爸当时回答,儿子生死不明,贷款的事情他管不了。于是,李莹舅舅又出面归还了银行贷款本息22万元,从而保住了即将拍卖的房屋。10年来,他在房屋装修、物业管理等费用上花费了10多万元,还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去办理房屋产权从刘大钢变更为自己的登记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说刘大钢本人必须到场才能办理有关手续,所以没有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但是,房屋确实应当归自己所有。李莹舅舅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出示了有关证据。
案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系争房屋不但抵债不能继承了,而且,李莹舅舅又归还了22万元的贷款本息,如果法院判决原告李莹的公公继承房屋的话,这笔账又如何计算,由谁承担呢?
刘大钢爸爸的代理律师指出,刘大钢的生前欠债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证明,不予承认;李莹舅舅对房屋的支出不影响所有权人的认定,所谓抵债一说不能成立,仍然坚持继承房屋的请求。
李莹的代理律师指出,原告虽然向法院提交了产权预告登记表,根据本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自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起满两年,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的,该预告登记失效”的规定,由于被继承人刘大钢在两年内没有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六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的规定,该书证已经失去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刘大钢房屋已经进行产权登记的事实根据。李莹舅舅归还银行贷款和为房屋支出费用的事实证明,房屋抵债一事属实,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面对诉讼三方都坚持自己对房屋拥有权利的请求,法院决定对发生继承争议的房屋进行价值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进行审理,法院宣布第二次休庭。
时间又过去了几个月,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出来了,结论是现在房屋的市场价值是80万元,诉讼各方都没有表示异议。于是,法院择期进行了第三次开庭审理,经过激烈的辩论,法庭审理结束。
2008年10月,案件终于有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指出:本院认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被继承人刘大钢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未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该份遗嘱形式合法、真实性无异,予以采信。被继承人刘大钢将其个人所有财产指定由原告继承,则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该部分财产权利即归原告所有,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予以支持。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被继承人刘大钢与被告李莹之间有民事代理意思表示。但被继承人刘大钢授权不明,第三人李莹舅舅也未因此获得房屋所有权,故他为系争房屋支付的22万元贷款本息,系清偿被继承人刘大钢所欠的个人债务,原告公公依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房产后,应当向第三人李莹舅舅清偿。第三人李莹舅舅减损自身财产支配、增值机会,保护了被继承人的遗产,从公平原则出发,兼顾第三人居住适用该房屋的状况,原告公公应当给予第三人李莹舅舅合理补偿,具体金额,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贷款利率酌定。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原告公公所有,原告给予第三人李莹舅舅清偿贷款本息22万元,补偿第三人李莹舅舅25万元。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没有上诉,本案落下了帷幕。
•法点释义:民事代理>>>
民事代理,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代理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人要按照被代理人委托行使代理权,有过错要担责。
•法律链接:民事代理效力>>>
案发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法典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将“代理”列入第一编总则中,并对原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增加了共同代理、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规定。其中跟本案有关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行为时法律规定,李莹根据被继承人刘大钢的授权,将房屋抵债给自己的舅舅,行为没有超出委托的权限,其后果自然应当由刘大钢承担。但由于房产没有办理过户更名手续,所以代理事项没有完成,房屋所有权仍然在刘大钢名下。
随着法院判决的生效和执行,继承官司结束了。尽管刘大钢死亡前的行为涉嫌犯罪,由于他因病死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刘大钢“死”而复活引发的风波落下了帷幕。
大千世界,纷繁复杂,民事行为比比皆是。由于每个人的民事行为未必都亲自实施,所以,在遇到委托代理实施民事行为时,要注意审查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受托人的受托权限,以及委托行为的合法性。当行为人有两个相互矛盾的民事法律行为时,法律保护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