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丈夫立遗嘱 公公儿媳上法庭
2007年10月底,天气已经进入深秋。李莹在医院守护生病的丈夫刘大钢半年后,刘大钢终因病情恶化救治无效而死亡。
人到中年的李莹,看着棺木中丈夫熟悉又陌生的面孔,想想自己多年的婚姻竟然只能在丈夫病入膏肓后才朝夕相处,内心不禁满怀悲伤。
李莹办理完丈夫的后事,调整了一段时间心情,然后重新回到学校上班。不料,她很快就收到了法院寄来的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李莹看后不禁惊叹太不可思议了。
原来,公公作为原告把李莹告上了法庭,他要求按照儿子刘大钢的遗嘱继承遗产——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理由是儿子刘大钢死前立有遗嘱,要把他的房子遗赠给自己,现在该房由被告儿媳李莹居住,请求法院判令李莹限期迁出,以便原告依遗嘱继承。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即案件的审理采取便捷的方式,可以在3个月内结案。就本案而言,原告拿着儿子刘大钢的遗嘱,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房产,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看起来争议不大。所以,法院确定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法院决定在2007年11月中旬进行开庭审理。
开庭那天,当地下了第一场雪。看着脚下的雪花化作湿漉漉的泥浆,李莹的心情也异常寒冷。法庭上,公公老泪纵横,诉说自己老来丧子之痛,现在对自己唯一的安慰就是儿子刘大钢结婚前购买的房子,希望法院依法支持他继承房屋的诉讼请求。
他向法院出示了儿子刘大钢购买房屋的合同,证明房屋购买在刘大钢结婚之前,是他的婚前财产;出示了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预告登记表,证明房屋产权人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出示了刘大钢的代书遗嘱,刘大钢在上面签字并且按了手印,还有律师代书和医生、护士的见证签字,以证明刘大钢所立遗嘱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出示了刘大钢医学死亡证明书,以证明自刘大钢死亡之时起开始了民事继承。应该说,公公提交的证据从房屋的财产性质到儿子的处置意愿,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支撑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请被告李莹进行答辩。在公公的代理人宣读诉状和出示证据时,李莹早已经热泪盈眶,现在审判员让她答辩。李莹激动地说,刘大钢是“死人”立遗嘱。他在第一次“死亡”前已经立“遗嘱”让自己处置房产,自己已经按照他的“遗愿”处理过房子;现在他又立遗嘱再处理房产,完全是不讲信用的行为。他活着的时候祸家殃亲,死了后还要通过遗嘱害人,她坚决不承认刘大钢在法律宣告其“死亡”期间所立的遗嘱,强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按照李莹的答辩说法,刘大钢前后死了两回,所以,李莹才说他是“死人”立遗嘱。这个事情的真相,还得从10年前说起……
1997年,当时的李莹年轻、美丽,对爱情和幸福生活充满了憧憬。通过介绍,她与在银行担任高管的刘大钢相识。刘大钢白面书生,戴副眼镜,对人儒雅热情,对李莹呵护有加,让李莹感觉自己有了依靠。在亲朋好友的赞扬和祝福声中,李莹和刘大钢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当刘大钢将结婚戒指戴在她手上,当着200多位宾客的面说出:“我爱你,要给你一生的幸福和快乐!”李莹感动得流下了眼泪,她觉得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女人。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结婚不到30天,新郎刘大钢就失踪了。
那天,李莹下班后回到家中,一眼就看到餐桌上有一封信。她好奇地拿起这封信,发现既没有写收寄人地址,也没有封口。她就好奇地拿出信,展开一看,“遗书”两个大字赫然映入眼帘。李莹当时就蒙了,她急忙看了下去。
刘大钢在留下的“遗书”中,陈述了自己不得不去“死”的秘密,上面这样写道:
亲爱的莹莹:
这是件难以启齿的事,因为事发紧急我不得不离开你。因为挪用了巨额资金无力归还,我马上面临银行的年终考核追责,与其苟活人间在监狱中受苦,我不得不选择永远地离开。我十分悔恨,但赎罪无门,股市的黑洞吸走了我的全部投资,我为自己的贪婪和自信就要付出生命的代价……
看完遗书,李莹明白丈夫因为挪用公款犯了事,不得不选择自杀谢罪。
过去,李莹和刘大钢在谈恋爱的时候,从来没有感觉到他有什么反常的举止。他承诺要给李莹幸福的生活和美好的明天,李莹也觉得自己是世界上最快乐的新娘。谁知道,蜜月还没有过完新郎就要自杀。他挪用了多少公款非得自杀不可?难道他对自己和婚姻都不留恋?他是不是还有其他问题瞒着自己?
李莹急忙把丈夫离家出走的消息通知了双方父母,两家人商量下来,纸里包不住火,决定还是向警方和单位报案。后来,警方的侦查也证实,刘大钢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客户的资金炒股造成巨额亏损,眼看其违法行为就要暴露,遂弃家出逃,遗言要在他和李莹留下爱情记忆的杭州西湖告别人世。
刘大钢失踪的消息很快就传了出去,那些受害的客户先到银行吵闹,然后又纷纷涌到刘大钢家里追债。他们将新房里值钱的、能够移动的物品全部搬走。沙发、彩电、冰箱统统搬走,被褥、窗帘也被人抱走,甚至连浴盆、抽水马桶也被人拆走,可用“席卷一空”来形容这一场景。
李莹一个弱女子,面对这突发的事件束手无策,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幸福生活瞬间变成了人间地狱,由于家里已经被洗劫一空,她只能无奈地在外面租房过起了孤独凄凉的独居生活。那个寒冷的冬天,让她终生难忘。
刘大钢失踪后,李莹曾经跑到杭州西湖旁去寻找,又在本地和杭州两地公安机关报了人口失踪。然而,四季更替,时光流逝,刘大钢死不见尸,活不见人,没有任何音信。李莹在漫长的等待中通过法院先后宣告了刘大钢的失踪和死亡。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这就是刘大钢第一次“死亡”的经过,只不过这个“死”不是自然死亡而是法院宣告的死亡,李莹在法庭上所说的他是“死人”立遗嘱的原因就在这里。
既然刘大钢生前自己购买的房产,他把自己的房子交给爸爸继承无可厚非,为什么妻子李莹要反对呢?而她在法庭上说的房屋已经处理又是指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