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本書所録,爲有明一代小説中所寄生的詞曲作品。凡三編:《明代白話小説寄生詞輯纂》《明代文言小説寄生詞輯纂》《明代小説寄生曲輯纂》。
二、本書在輯録某種小説中的詞曲作品時,如該小説有多種版本,則儘量選擇含有詞曲作品較多的足本、善本(包括今人的一些高質量整理本)作爲輯録底本。
三、對一些寄生詞曲較多的重要小説,特别是一些名著,如《水滸傳》《西游記》《金瓶梅》,以及《燕居筆記》等著名中短篇小説選集等,除選擇一種足本、善本作爲主要底本做全面輯録之外,對其他較爲流行的版本,則選擇其較重要者輯録其詞曲作品而别爲“附録”。“附録”中對主要底本已經輯録者,則存目;主要底本所無者,則全文附録。其絶大多數中短篇小説,其輯有作品在前而存目在後者,於“存目”處稱某書某卷“已輯”;個别存目在前而輯有作品在後者,於“存目”處稱某書某卷“輯録”或“有輯”;以示區分。
四、中國古代小説已有多種書目提要問世,故本書不再對所涉及的小説作書目提要,僅在書名下注明撰著者姓名、卷數或回數,以及輯録時所使用之底本。
五、明代小説中的寄生詞曲,一般無題目,還有相當一部份不標牌調,對于未標明牌調之詞,本書標示爲“未標牌名”;對於未標明牌調之曲,本書標示爲“未標調名”;一般不再另加題目和牌調名,以保存原貌。
六、對於一部分未標牌調之詞曲作品,如根據其句式結構或據他書可以確定其所用牌調者,則以按語(括注在“未標牌名”或“未標調名”之後)指出其所用牌調名稱。
七、對小説中所寄生的部分前人詞曲作品,凡可考出原作者姓名者,則以按語(括注在作品的牌調名稱和題目之後)指出。
八、明代小説中引用前人作品,情況較爲複雜,有基本按原文引録者,有改動原文字句者,如一一詳爲考訂辨析,此又屬專門研究課題,不屬本書輯録整理工作範圍,故一仍其舊,以保存原貌,但對一些改動痕跡較明顯者,一般會在題目或牌調名稱之后以按語指出。
九、明代小説寄生詞曲中,有不少殘章斷句,若在三句以下者,一般不予輯録。
十、本書所輯録之詞曲,正文依據所選用之底本,如底本文字筆劃小誤,顯係誤刻或有意缺筆、簡筆者,則逕予改正,不做標記。
十一、底本文字有誤,可據别本,或可據義理,或可據格律校訂者,則在其錯字後用[ ]括注正字,以供參考。例如:“月(掛)摇[遥]山冷”,表明“摇”字誤,因據别本用[ ]括注正字“遥”字在錯字“摇”字之後,供讀者參考。如[ ]中僅括注一字,表明前面有一字誤,括住二字,表明前面有二字誤,以此類推。
十二、底本有缺字或字跡模糊不可辨識者,則以□占其字位;如據别本可以補出其字者,則在□之後,用[ ]括注所補之字,以供參考。例如:“楊柳緑□□[依依]”,表明“依依”二字原模糊不清,據别本補出。
十三、底本有明顯脱漏,但可據别本,或可據義理,或可據格律補出者,則用( )括注所補出之字。如上舉“月(掛)摇[遥]山冷”句,“掛”字即據别本補入。
十四、所據底本之古今字、通假字、較常用的異體字等,一般仍依底本,不作改動;底本之俗字、簡化字和已不常用的異體字,一般改爲規範的繁體字。
十五、小説中有一些長短句作品,其詞曲界限模糊,在體式區分上較爲困難者,本書按詞、曲二體各自的基本特徵做了歸類,對此,或不免見仁見智。就像有一些作品,《全唐詩》收之,《全唐五代詞》亦收之;還有些作品,《全元散曲》收之,《全金元詞》亦收之;其主要原因,也是其作品體式界限比較模糊,而輯編者各自的着眼點不同。
十六、關於所收詞曲作品之斷句和標點,凡依文、律皆通順者,則依律斷;若依律可通而於文有淤阻者,則依文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