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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累犯

正如第一章所注意到的,刑法立法者面临的最根本的问题是:制定刑法的目的是什么?有人可能认为答案显而易见:制定刑法是为了行使正义和预防犯罪。但这两个崇高的目标有时会发生冲突。[1]

例如,行为人具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其严重程度导致无法对他的危害行为进行归责,但无论如何他都具有极其严重的危险性。此时,是否应制定刑法以控制这一危险人物,例如禁止对精神疾病的辩护?或者是否应制定刑法以行使正义,从而允许精神失常抗辩且不论被告未来犯罪的可能性?

相反的情况可能产生相同的目的冲突:某人对某项罪行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鉴于其犯罪行为的特殊情况,其未来不可能再犯下其他罪行。例如,某人一向守法,但杀死了虐待他的父亲,每个人都认为其犯罪行为是一种特殊情况的产物,且这种情况不会再发生。刑法应该注重正义并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或许适当减轻以反映特殊情况),还是应鉴于未来绝对无危险性而避免施加任何刑事责任和惩罚?刑法应该关注过去还是未来?

这种在行使正义和控制危险犯罪者之间的矛盾关系经常出现,是刑法制定者必须化解的难题。这种矛盾在累犯中尤为常见。累犯各项犯罪行为的犯罪性质可能均是轻微的,且对其单独应处刑罚也均较轻。例如,犯罪者可能有几次轻微财产犯罪的记录,如小额盗窃或欺诈。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个著名案例拉梅尔诉埃斯特拉案中,犯罪者此次面临的指控是其向酒吧老板承诺修理空调并获得了130美元报酬,但他其实并没有修理空调的真实意思。[2]

司法管辖区开始采用所谓的“三振出局规则”,规定对第三次犯罪者直接判处终身监禁。拉梅尔就因此被判终身监禁。通常来说,针对他的轻微犯罪行为本来只能适用轻微的刑罚,也许会受到安德鲁·冯·赫希(Andrew von Hirsch)所称的“藐视法律”的些许影响;触犯同一罪名的再犯者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会因其藐视社会规范而加重。

但经验表明,“藐视法律”是一个加重因素,如犯罪可归责性增加或犯罪危害性增加。藐视法律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加重应处刑罚,但其重要性并不大于犯罪本身,因此很难产生三振出局规则所带来的双倍、三倍或四倍或更多倍增的效果。三振出局规则代表了一种明确的转变,从关注犯罪者应该为其过去的犯罪承担什么责任,转而关注控制未来的危险性——换句话说,从注重对过去的犯罪进行审判转向对未来的犯罪的预防,从注重刑事司法转向预防性监禁。

一方面,在拉梅尔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这种转变不构成违宪;维持拉梅尔因骗取130美元的空调修理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判决。另一方面,随着三振出局规则的普及,美国每个司法管辖区都采用了特定的累犯法,许多人对过去的罪行应处刑罚的和实际判处的刑罚之间存在巨大差异的可能性感到不安。很多人认为拉梅尔等类似案件中存在严重的司法不公正,而最近几十年已经见证了对三振出局规则的限制。

各州越来越多地通过限制适用三振出局规则的犯罪类型和增加启动三振出局规则的前罪严重性条件来缩小累犯法的适用范围。其中,最常见的方法是要求后罪使用了暴力,或要求前罪也使用了暴力。

每个州所采取的限制方法见图3。[3]

图3

■ 累犯终身监禁只适用于暴力犯罪

在图3中没有阴影的6个司法管辖区(堪萨斯州、缅因州、明尼苏达州、新罕布什尔州、新墨西哥州和俄亥俄州[4])中,除非是暴力犯罪,法院不对累犯判处不得假释的强制性或任意性的终身监禁。[5]其中一些州要求后罪必须是暴力犯罪,而其他州则要求一系列犯罪行为中的所有犯罪都必须是暴力犯罪。[6]

■ 只有在至少一项罪行构成立法专门列举的犯罪类型的情况下才处以终身监禁

图3中用中等阴影标示的16个司法管辖区(阿拉斯加州、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哥伦比亚特区、印第安纳州、马里兰州、北卡罗来纳州、俄勒冈州、宾夕法尼亚州、罗得岛州、南卡罗来纳州、田纳西州、华盛顿州、威斯康星州和怀俄明州[7])中,除非犯罪者犯下至少一项立法机构认为特别严重并因此严厉打击的重罪,否则法院不会对累犯判处不得假释的强制性或任意性终身监禁。[8]不同于暴力犯罪必然涉及对他人使用暴力或以使用暴力相威胁,这些特殊罪行通常包括入室盗窃、纵火、敲诈勒索、在线性引诱未成年人或毒品犯罪。

累犯的法律在这一类别中差异很大。当行为者犯下一系列特殊罪行时,有些法律规定可以判处或必须判处终身监禁。在启动之罪是特殊犯罪时,即使前罪不属于特殊犯罪,有些法律也规定可以判处或必须判处终身监禁。而在有些司法管辖区,即使启动之罪不是特殊犯罪,但前罪属于特殊犯罪时,法律也规定可以判处或必须判处终身监禁。

■ 即使前罪均非暴力犯罪也可适用累犯终身监禁

在地图上用黑色标示的29个司法管辖区(亚拉巴马州、阿肯色州、科罗拉多州、特拉华州、佛罗里达州、佐治亚州、夏威夷州、爱达荷州、伊利诺伊州、爱荷华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马萨诸塞州、密歇根州、密西西比州、密苏里州、蒙大拿州、内布拉斯加州、内华达州、新泽西州、纽约州、北达科他州、俄克拉荷马州、南达科他州、得克萨斯州、犹他州、佛蒙特州、弗吉尼亚州和西弗吉尼亚州[9]),在犯罪行为均非暴力犯罪,甚至都不属于立法机关特别列举的犯罪时,法院仍对累犯判处不得假释的强制性或任意性的终身监禁。这些司法管辖区的累犯法通常要求对严重的毒品犯罪再犯、非暴力性犯罪再犯或第三次或第四次犯重罪者判处终身监禁。例如,在马萨诸塞州中,法院必须对第三次犯重罪者判处最高刑罚,这有效地保证了对三次造伪币者判处终身监禁。在内华达州,第四次犯重罪者不论犯何种重罪可能都无法获得假释。

■ 观察与分析

那些注重正义的人无疑会十分欢迎对上述第一组甚至第二组中的三振出局规则有所限制,因为这样似乎能够限制将该规则适用于应处刑罚和实际判处的刑罚不成比例的案件。[10]

但对那些认为刑法应该严格关注未来而不是过去并且认为正义与否非刑法所关注的人来说,限制三振出局规则可能不是一件好事。行使正义可能是一个值得称道的想法,但如果我们要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使正义将是我们负担不起的奢侈品。不巧的是,在行使正义和打击犯罪之间可能就存在着无法避免、无法化解的矛盾,而且现实的必要性同时也要求我们关注减少犯罪,即使这样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刑罚。

是不是如此呢?确实,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传统观点一直认为,许多案件中,司法正义与犯罪控制这两大目标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冲突。打击犯罪的功利主义者与道德哲学家决定对谁应处多少刑罚的分配原则明显不同。[11]但是,最近二十年越来越多的经验证据表明,行使正义可能确实是最有效控制犯罪的策略。[12]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大众强烈支持行使正义并避免不公正,而且,无论他们(或其他群体)的教育水平如何,大众的正义感相对微妙而复杂。这对于有效控制犯罪的意义在于,每当刑法偏离了大众所理解的应处刑罚时,这种偏离就会破坏刑法制度在他们心中的道德信誉,反过来又会严重削弱他们协助、合作和遵守制度的意愿。

一个被社会认为经常不必要地带来不公正或不能行使正义的制度会失去其本可具有的社会影响力。这样的制度会激发反抗、颠覆和抗拒,而非协助、合作和遵守。证人会报案吗?会协助调查员吗?会在审判中作证吗?陪审员会遵守法律吗?在行为可责性不确定的地图中灰色覆盖的地区,人们是否会遵守刑法?刑事定罪污名化的巨大力量是否会丧失(换言之,人们是否可以说,刑事定罪只是刑法又一次偏离了社会认知?)?最重要的是,人们是否愿意将刑法所促进的社会规范内化?

从根本上说,刑法最有效的犯罪控制策略可能是在行使正义和避免不公正的不断尝试中利用社会影响和规范内化的强大力量。也就是说,刑事司法系统应该致力于行使正义,其并非为了取悦道德哲学家,而是一种有效的功利性犯罪控制策略。

有鉴于此,限制三振出局规则的适用可以减少应处刑罚与实际判处的刑罚之间的不相称,这项改革可能会减少对制度道德信誉的损害,从而最终减少犯罪。

注释

[1] 参见Robinson and Cahill,Criminal Law,2nd ed.,20—26(Wolters Kluwer 2012)。

[2] Rummel v.Estelle,445 U.S.263(1980).

[3] 除非另有说明,研究来自Caitlyn Lee Hall,Good Intentions:Caitlyn Lee Hall,Good Intentions: A National Survey of Life Sentences for Nonviolent Offenses,16 N.Y.U.J.Leg.Pub.Pol'y.1101(2013)。

[4] 参见如Kan.Stat.Ann.§21-6626(前罪属于包含性动机的犯罪,后罪属于特定性暴力犯罪的,处以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Ohio Rev.Code Ann.§§2901.01,2929.14,2929.01(对曾犯立法机关规定的暴力犯罪的某些特定暴力犯罪者必须判处终身监禁);Minn.Stat.Ann.§609.106(前罪属于罪大恶极的特定暴力犯罪,后罪属于一级谋杀的,处以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N.H.Rev.Stat.Ann.§651:6(对犯有两次及以上严重性侵犯罪者判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对犯谋杀或三次性侵犯罪者判处终身监禁);另见Caitlyn Lee Hall,Good Intentions: A National Survey of Life Sentences for Nonviolent Offenses,16 N.Y.U.J.Leg.Pub.Pol'y.1101,1136—1138(2013)(列出了哪些具有累犯立法的司法管辖区规定了:只有当前罪是暴力犯罪或被告人犯一系列暴力犯罪时,法律才允许或强制判处终身监禁或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

[5] 出于这些目的,暴力犯罪的定义是“对他人使用暴力或以使用暴力相威胁的犯罪行为”。Hall,Good Intentions,at 1112.

[6] 参见Hall,Good Intentions,at 1136—1138。

[7] 参见Cal.Penal Code §§667.75,667.5,667(对犯三次涉及未成年人的毒品犯罪者可以判处终身监禁);D.C.Code Ann.§§22-1804a,22-4501,23-1331(对犯三次暴力犯罪者可以判处终身监禁,根据立法暴力犯罪包括纵火和入室抢劫);Alaska Stat.Ann.§§12.55.125(1),33.16.090,12.55.185,11.41.520[对犯“未被分类的重罪或一级重罪”(例如敲诈勒索)并且曾犯两项“最严重的重罪”(根据立法包括纵火和在线性引诱未成年人)者必须判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另见Caitlyn Lee Hall,Good Intentions: A National Survey of Life Sentences for Nonviolent Offenses,16 N.Y.U.J.Leg.Pub.Pol'y.1101,1131—1135(2013)(列出了哪些犯罪者具有累犯立法的司法管辖区规定了:对启动之罪或前罪包含特别严重的犯罪或暴力犯罪的可以判处或必须判处终身监禁或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

[8] 在许多司法管辖区,立法机关将特定罪行定义为“暴力”,即使该罪行不一定涉及对他人使用暴力或以使用暴力相威胁。参见如D.C.Code Ann.§23-1331[规定“暴力(犯罪)”包括入室盗窃]。

[9] 参见如Okla.Stat.Ann.tit.63,§2-415(要求对犯三次贩卖毒品者判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Nev.Rev.Stat.Ann.§207.010(可以对犯四次重罪者判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Mass.Gen.Laws Ann.ch.279,§25(a),ch.267,§17(引导法院对累犯判处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刑罚,这实际上要求对一系列非暴力犯罪判处终身监禁,包括制造伪币);另见Caitlyn Lee Hall,Good Intentions: A National Survey of Life Sentences for Nonviolent Offenses,16 N.Y.U.J.Leg.Pub.Pol'y.1101,1126—1131(2013)(列出了哪些具有累犯立法的司法管辖区规定了:对非暴力犯罪可以判处或必须判处终身监禁或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

[10] 有关三振出局规则与普通人(同样也受政客所关注)与正义的判断相冲突的证据,参见Paul H.Robinson,Intuitions of Justice and Utility of Desert,120—128(Oxford 2013)。

[11] 有关这些替代性分配原则的完整讨论,参见Paul H.Robinson,Distributive Princi ples of Criminal Law: Who Should Be Punished How Much?(Oxford 2008)。

[12] 参见Robinson,Intuitions of Justice and Utility of Desert,Chapters 8—10(Oxford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