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8章 从法学院到学法院
2011年3月6日 星期日 惊蛰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职能平等对抗。本篇讲述一个自己在检察院任职时经历的刑事指控故事。
我清楚地记得,到检察院上班不久,跟着刑事检察二科(公诉部门)老科长去提审一个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嫌疑人。[3]中学文化程度的老科长负责讯问,重点大学毕业的我负责记录。
老科长问:“你的案件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公安局的意见是以故意伤害罪对你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你是否犯有故意伤害罪?”
嫌疑人答:“我是打伤了人,可我不是故意的。”
我的第一反应是:糟糕!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上明明写着他是故意伤害啊!这是不是翻供了?
然而,老科长却不急不躁,就像什么事儿也没有发生一样,接着问:“人是不是你打伤的?”
嫌疑人答:“我承认我打了他,他也受了伤,可我真的不是故意让他受伤的!”嫌疑人明显急了起来。
老科长依然不急不躁地问:“那你说说看,你是如何打他的。”
嫌疑人于是把两人发生争执的过程详细说了一遍,然后辩解:“原本没有想着去故意伤害他,可是他实在太不讲理了,我只想给他一个教训,就随手用干活的铁锹柄戳了他肚子一下。他的肚子看上去好好的,没有被戳破更没有流血,谁想到他会脾脏破裂受伤啊!我真的不是想故意伤害他的。”
听了嫌疑人这些辩解,“故意伤害”“过失伤害”“意外事件”这些法律概念立即浮现在我的脑海:这些概念的定义是什么?相互之间如何区分?这个嫌疑人说的是真的还是假的?这些问题一时间让我感觉不知所措。
我一边记录一边看了一眼依然不急不躁的老科长。
老科长接着问:“在你戳中他之前,他是否正常?有无其他人打了他?”
嫌疑人说:“他正常的,除了我戳了他一下,没有人打他。”
老科长问:“你拿铁锹柄戳他的时候,情绪如何?”
嫌疑人说:“当时心里很气,有点儿激动。”
老科长问:“戳中他的时候,用力大还是小?”
嫌疑人说:“既不是用尽力气戳他,也不是轻轻碰他。”
老科长问:“你戳中他以后,他的情况如何?”
嫌疑人说:“过了不一会儿,他就捂着肚子蹲下了。后来看他疼得很,我就赶紧送他去医院了。”
老科长问:“用铁锹柄戳人的肚子,伤到内脏的可能性有吗?”
嫌疑人说:“可能性是有的,不过我真的不希望他受伤。都怪我当时不冷静。”
老科长问:“愿意赔偿吗?”
嫌疑人说:“愿意。”
老科长问:“后悔吗?”
嫌疑人说:“后悔。”
然后,老科长就结束了讯问。我让嫌疑人核对笔录并签名捺印后,与老科长打道回府。
路上,我问老科长:“这个案件咋办呢?他不承认是故意伤害。”
老科长说:“他不是交代得好好的吗?”
我问:“他不是不止一次说自己不是故意的吗?”
老科长说:“是否故意,又不是凭嫌疑人自己说说的。不过,这个嫌疑人还是诚实的,他的交代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是相符的。他虽然反复说自己不是故意的,其实他的真实意思是说他不是直接故意,即他不希望对方受伤,毕竟大家都是村邻,也没有什么深仇大恨。但是,他明知用铁锹柄戳人有可能致人受伤,仍然因为气愤而不管不顾地戳了过去,事实上也造成了他人脾脏破裂这一重伤结果。这就是你们大学里学过的间接故意啊!而‘间接故意’的概念,在普通人的词典里是不存在的。普通人所说的‘故意’往往都是指直接故意。因此,他讲自己不是故意的,是指自己没有直接故意。但根据证人证言、法医检查报告与鉴定意见证明的事实,结合他的供述,可以认定他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致人伤害的结果而仍然实施了这一行为,并且造成了重伤的结果。这正是虽不希望但却放任的心理状态,是典型的间接故意伤害犯罪。”
原来如此!
法律人就像翻译家,要学会在法言法语和日常用语之间来回穿梭。“我不是故意的”,日常生活中常常听到的这句话,并不能在法律上否定犯罪故意。因为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态,当事人说这句话只是要辩解其不是直接故意犯罪,而不能否定其犯罪故意,其供述往往能表明其心理状态是间接故意。作为公诉人,不能因为嫌疑人说“我不是故意的”就认为他态度不好,而应当仔细分析其辩解在法律上的真实意义。
在刑事辩护中,只有先弄清楚每一个法律概念的精确含义,再将它与生活中的具体事实一一对应,才能形成有效的法律服务技术方案。这也许就是刑辩领域的“知行合一”吧。
在法学院念书与在公检法办案,都是在与法律和法律事务打交道,然而,法学院的研究学习与公检法的司法实践还是有不小的区别。
法学院的教学和研究更关注纸面上的法律。比如,立法机关为什么要制定法律?它制定的法律条文、规范含义是什么?如果同一个法条有两种以上不同理解、不同的法条存在着竞合或冲突又该怎么办?
公检法办案则更关注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司法实践要面对一个个具体的案件,这些案件大部分是非常琐碎的事务。比如,张三把李四打伤了,张三是故意犯罪还是疏忽大意?是故意加害还是正当防卫?如果张三是故意伤害,那么李四对于犯罪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前面两个问题涉及案件定性即张三是故意伤害、过失伤害犯罪还是正当防卫行为问题,后面一个问题涉及案件处理即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无过错问题,都会影响到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其中,对后果不是非常严重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检察机关可以对嫌疑人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处被告人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法学院的教学和研究关注的是作为司法推理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而影响公检法办案的则往往是作为司法推理小前提的个案事实。虽然前提分大小,但是它们都不可或缺。
初读法学的人,往往满腔热情,怀着对正义的向往,以为学好了法律就等于掌握了终极真理,只要公正行事就可以令社会变得更加美好。而一旦到公检法工作就会发现,公检法办案过程中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都用在极为琐碎的细节问题上。比如,如何取证证明案件事实,如何阅卷和审查证据,如何排除非法证据,如何识别证据的真假,如何判断证据与待证事实有无关联,如何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等等。在法学院考得高分的那些法学理论知识似乎捉襟见肘、不敷应用了,事实往往不是理论找不到用武之地,而是不知道如何把理论知识变成解决具体问题的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