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同纠纷典型仲裁案例与实务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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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规范范畴。“入法”十年来,私募基金行业进入高速发展期。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截至2022年末,我国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3667家,私募基金143658只,私募基金管理规模达19.33万亿元。[1]私募基金已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创新资本形成的重要载体,在丰富金融工具和产品供给、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与此同时,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也暴露出变相公开募集资金、承诺保本保收益、信息披露违约违规等许多问题,行业风险逐步显现。与其他金融市场一样,这些问题的解决,既需要持续完善行业监管规则,也需要接受以诉讼、仲裁为代表的争议解决体系的全面检视。近年来,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已初步构建起监管框架,通过重申和细化底线要求,促进私募行业回归“私募”和“投资”本源;诉讼和仲裁判例与监管和实践实现了一定互动,但总体上争议解决体系对私募行业的规范仍不够系统化、体系化,如何合理界定私募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和违约责任,仍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国仲”)创立于1983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也是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2021年11月,深国仲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落实综合改革试点与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任务,共建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致力于提供国际一流的资本市场争议解决服务。为帮助业界人士了解私募基金合同纠纷仲裁案件的裁判要点,深国仲系统梳理和筛选了近年来由深国仲处理的代表性案例,在对当事人信息进行脱密处理的前提下,组织研究人员进行深度评析。本案例集的出版将有助于当事人掌握私募基金合同纠纷仲裁案件的裁判动向,为新形势下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及纠纷化解提供指引,推动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