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中的刑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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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风险社会中刑法理论的宏观思考

第一章 风险社会与预防型刑法体系

当前我国有关风险刑法理论的探讨,表征着学界对风险社会问题开始有所察觉。然而,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大都将风险社会理论对于刑法的影响局限在较为狭小的领域,而没有意识到风险社会背景之下刑法体系所经历的乃是结构性的变化。这样的变化不仅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刑法体系,它们也日益渗透到我国的刑事实践与刑法理论之中。本章梳理风险社会理论与刑法体系之间的关系,不是赞成所谓的风险刑法理论,而是反对不经反思的、盲目的批判。如果安全问题构成风险社会面临的首要问题,如果刑法体系的预防走向代表着实然的发展趋势,则只有在正视社会需求与刑法变迁的前提下,去考虑如何控制风险刑法的内在危险问题,才是一种理性的研究态度。

在对风险社会与刑法体系的关系展开探讨之前,有必要对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景观做一个描述,并对风险社会理论进行准确的定位。若是仅着眼于自己的认知,望文生义地解读风险社会理论,则势必造成误读或不必要的误会。本章将还原风险社会理论的真实面目:风险社会理论乃是一种以风险现象作为切入点,来展开对20世纪中期以来人类社会(尤其是西方社会)所经历的社会转型的解读的普遍理论;它是一种关于后工业时代的现代性的理论,而不是单纯的关于风险的理论。在此基础上,将进一步考察风险社会理论如何与刑法体系的发展之间建立起勾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