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权法1.0:数权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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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混时代

我们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一个重混的时代。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文明的增长来源于重混、经济的增长来源于重混、数据的增长也来源于重混。“重混”是一股必然而然的改变力量,给法律规则与权利秩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一)重混与人类社会

1.混沌、秩序与重混

宇宙诞生于一片混沌之中。在东方,中国古代有关混沌的传说里,以盘古于混沌中开天辟地最为著名。混沌,在古人的意识里,代表了天地未分之前宇宙模糊一团的形象。在西方,古希腊人也认为,混沌是天地未成形时横贯宇宙的物质。《圣经·创世纪》写道:原始的宇宙空虚混沌,渊面黑暗。世界由洪水和深深的黑暗组成。混沌,在古人最初的认知里,成了混乱和无序的代名词。

直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科学的重大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混沌更深刻的本质——无序和有序的结合。笼罩在人们头顶数千年的迷雾渐渐被科学的春风吹散。风轻云淡之后,在一片真理的辽阔之地上,是令人目旷神怡的混沌理论和随之衍生的复杂系统。非线性动力学、蝴蝶效应、分形理论等复杂系统的研究应运而生,不仅注入了新的思想和活力,带来广阔的应用前景,更让人们愈发认识到易变性、不确定性、复杂性和模糊性才是世界运行的本质。

与混沌经常相提并论的是“熵”。“从前,一个奇点在街上走着走着,突然就炸了。”这是物理学关于宇宙大爆炸的形象描述。在统计物理学中,“熵”即等价状态在所有可能的状态中所占的比例。玻尔兹曼把“熵”定义为某种条件下等价状态的个数。实际上,熵并不是用来衡量混乱程度的量词,而是用来衡量状态的多重性,高熵值的状态极有可能是无序的[1]。在138亿年前宇宙大爆炸开始之前,一切都是有序的。然而,在大爆炸之后,宇宙向混沌大步行进。随着万物变得分散,粒子变得混乱。宇宙的有序度一直在降低,熵一直在增加,直至今天依然如此。

作为宇宙大爆炸的产物,时间是热力学第二定律所指的“熵增定律”画出来的单向箭头,“熵增定律”的不可逆,也代表着时间不可倒退。时间的不可逆性为我们在混沌中带来了秩序[2],而秩序和混沌是相互对立且可以融合的。混沌和秩序共生对立、相互转换的内部结构和运动过程叫作重混。重混不是旧方式和新方式的硬性混合,而是构成要素的整合和排列的方式发生了改变。在最基本的层面,新价值往往来自于将不同来源的思想和要素组合在一起,如劳动和资本、技术和品牌、硬件和软件、全球和区域。

2.重混即创新

重新组合是重混与创新的内在机理。重新组合是未来创造、创新的一个基本方式。乔布斯曾说:“创新就是把各种事物整合到一起,有创意的人就是看到了一些联系,然后总能看出各种事物之间的联系,再整合形成新的东西。这就是创新。”因此,创新是把已经建好的各种制度、流程等稳定的结构重新打破,让它又重新变成一个混沌状态,让这些原有的元素进行重新组合。所谓的“创新”都是打破原有的模式和结构,重新组合,而不是完全的从无到有,包括iPhone、微信的诞生,都是对原有格局、行业、做法、模式、思想的一种突破和重构。

重混是至关重要的颠覆性方式。通过颠覆才能创新,以新的方法组合是创造价值强有力的途径。通过重混和匹配资源,可以创造出新价值。重混是创新的本质,在自然世界中,最软的石墨和最硬的金刚石,都是由碳原子构成的,它们的巨大差异是组合方式不同,人类需要重混才能释放个体的智能,重构我们的组织方式、生活方式、创造方式,从而获得群体智慧。

重混包含三大法则。首先要能识别潜在共同价值。重混相比单独使用资源能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即挖掘出“1+1>2”的价值预判。其次要达到协调统一关系。组合在创造价值方面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运行,也就是常常提到的协同创新。当进行重新组合时,共同价值不会自动产生价值创造和分配,通常其取决于如何在初步达成协议后建立和管理组合。最后要共享价值。共享价值是重混的最终目的,也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确定收益分配方式和估计共同价值一样困难。如果重混的价值不能共享,那么分配方式不公将会使重混这一历程功亏一篑。

3.消失的边界与重混时代的来临

重混意味着旧边界的消失。互联网带来的边界消失有很多,如企业和市场边界的消失、行业和行业边界的消失等。通过重新排列组合,原要素之间的边界被打破。随着旧边界的消失,有序开始走向无序,但重混并不是混杂一堆胡乱重合,而是有序的排列组合,所以无序之中又贯彻着有序。因此,重混是追求有序与无序之间的一种平衡状态。

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重混。互联网的发展为人类创造了一个新的空间域态——虚拟世界,生存空间由现实空间向虚拟+现实混合态共存发展。全球经济都在远离物质世界,向非实体的比特世界靠拢[3]。世界也在从现实世界向虚拟世界靠拢。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互相嵌入,人类正在形成一种超越虚拟和现实的数字逻辑。与现实世界相比,虚拟世界主要有几个方面的显著变化。一是时间的可逆化与空间的共享化;二是时间的即时化与空间的流动化;三是时间的弹性化与空间的压缩化。虚拟世界的出现,使人类告别单一的现实物理空间结构,转而出现了现实与虚拟的双向度空间形式。虚拟世界反映了人的开放性和共享性的本质力量,虚拟空间中蕴涵着人文意蕴是毋庸置疑的。但它把人从一种束缚中解放出来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使人和社会的发展脱离了现实世界。

世界正从传统的“分工时代”迈向“合工时代”。在一个重混的世界里,跨界随时发生,一个领域的资源跨界与另一个领域的资源重新排列组合,就可能产生创新。伴随文明的不断演进、科技的不断进步以及人类对世界认知的不断增长,世界呈现在人类面前的面貌越来越清晰。然而,随着重混时代的到来,眼前的世界依旧充满着不确定性,时常伴有难以预见的风险与变革,人类仍然在模糊认知中踽踽独行。很多时候我们并不能精准地度量、预测与控制。价值、法律、规则存在不确定性,权利也是如此。这些不确定性意味着复杂与无序,给人类社会带来混乱与迷茫,给人类共同生活带来风险与挑战。

(二)增长来源于重混

1.文明的增长来源于重混

人类社会的发展来源于一次次重混。在过去的几万年里,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从扩散到分成不同群体到最后再次合并的过程,但合并并不是回到了原点。“过去的多元族群融入今天的地球村时,各自都带着思想、工具和行为上的独特传承,呈现一路走来的收集与发展成果。在现代的食品柜里,就有中东的小麦,安第斯地区的马铃薯,新几内亚的糖,以及埃塞俄比亚的咖啡。同样,我们的语言、宗教、音乐和政治,也充满着来自地球各地的传世宝藏。”[4]

人类文明的演变进程不过是思想上的一次次重混。人类思想的黄金时代是公元前500年左右,学者称之为轴心时代,这一时期,各个文明都出现了伟大的精神导师——古希腊的先哲,以色列的犹太教先知,古印度的释迦牟尼,中国的诸子……他们提出的思想塑造了不同的文化传统,也影响着人类的生活。两千多年来,每一次社会的进步,并非发现了新的思想,而是对轴心时代某一种思想的重新认知与实践,比如文艺复兴之于欧洲的进步,新教伦理之于美国的崛起,儒、释、道之于中国的意义等。

新兴技术的产生演化不过是早期原始技术的重混。技术是伴随着人类的发展而产生的,技术也起源于人类生存的需要。拉里·唐斯在《颠覆定律》一书中说,科技的发展是指数式的。圣塔菲研究所的经济学家布莱恩·亚瑟认为,“所有的新技术都源自已有技术的组合”。现代技术是早期原始技术经过重新安排和混合而成的合成品[5],我们可以将数百种简单技术与数十万种更为复杂的技术进行组合,那么就会有无数种可能的新技术,而它们都是重混的产物。

新型媒介的创新发展不过是旧形式的重混。“重混”的历史渊源还体现在对音乐的再创造上。19世纪末,录音机的创造使得人们可以重新安排正常的聆听顺序,这是最早的音乐上的重混。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数百种新媒介形式的诞生都是由旧的形式重混而来的。先前的媒介依然存在,比如,一篇报纸文章或者一段30分钟的电视情景喜剧,又或者一首4分钟长的流行歌曲。经过我们的重组之后,出现了微博、动态图、短视频等新的很有吸引力的媒介形式。未来,报纸文章、长篇小说、电视情景剧或一首4分钟的流行歌曲,将会以基本构成元素的方式重混,并在未来重新组合成其他的新形式。

2.经济的增长来源于重混

从古典经济学开始,经济增长的动力问题一直是人类亘古不变的研究热点。关于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到底是什么,理论界的认识并不统一。在经济学上,用生产要素(比如资本、劳动力)来描述其本质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不同的经济增长理论对动力问题的解释主要集中在对生产要素贡献的分析上,对其他影响要素的关注不多。同时,由于时代特征不同,研究者选取的研究要素对象也不尽相同。

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国富论》一书研究的主题是“一国国民财富的基本性质和增长的原因是什么”[6],也就是研究“如何实现一国的经济增长”。亚当·斯密把经济分解成土地、劳动力和机器,他将机器或者固定资本与人们生产能力的增长画等号,因此他将物质资本的积累视作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他认为,“固定资本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劳动的生产力,或者是为了使相同数量的劳动力做更多的工作。”斯密将机械的进步视作人们生产能力的进步,“机械的进步……使相同数量的工人运用更便宜和更简单的机器做相同数量的工作。”[7]此外,在亚当·斯密的理论体系里,他认为劳动分工促进经济增长。劳动分工是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增长的最好途径。同为古典经济学派的大卫·李嘉图在其著作《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也指出,资本积累、促进利润增长为经济增长提供了有利条件,保持经济增长动力的手段有提升劳动生产率、压缩必要劳动时间、降低工人工资等。

现代经济增长理论认为,经济增长不仅仅取决于资本、劳动力以及资本和劳动对产量增长的相对作用程度,最重要的动力因素是技术进步[8]。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提出了关于经济增长的独特理论。在熊彼特看来,“仅仅是经济的增长,如人口和财富的增长所表明的,在这里也不能被称作是发展过程。因为它没有产生在本质上是新的现象,而只有同一种适应过程,象在自然数据中的变化一样。”[9]熊彼特认为,只有创新活动才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根本力量。他将创新归结为五种情况:一是生产新产品;二是使用新技术;三是开辟新市场;四是发现和控制原材料的新供应来源;五是实行新的企业组织形式。熊彼特进一步强调,创新、生产要素的新组合与经济发展的组织者是企业家,促使他们进行创新活动的是“企业家精神”,这种创新活动能够将一种从来没有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中,以实现对生产要素或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因此,在熊彼特的理论体系中,经济增长的动力来自于创新活动以及促进这种创新活动的“企业家精神”。

在创业领域,熊彼特认为企业日常事务可因业务的新组合而颠覆。企业家实现了这些新组合——现有和新的制造工艺的组合、市场和新的供应来源的组合、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组合,甚至新的公司结构和战略的组合,它们是熊彼特创新理论的核心。熊彼特的观察结论现在仍然适用,只不过组合类型不仅仅是创业者当初遇到的那些。如今,公司的高管们也正在推动这一创新过程。在过去的十年里,从公司内外部进行资产和资源组合的战略得以广泛实施和推广。这些组合的实施细节各不相同,暂时或永久、松散或严格、排他或包容等。但就其本质,都是试图通过重新组合或资源再利用来创造价值[10]

无独有偶,经济学家保罗·罗默认为,“真正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并非源于新资源的发现和利用,而是源于将已有的资源重新安排后使其产生更大的价值。”这与熊彼特的“技术创新理论”侧重以“新结合”或者“新组合”的方式提出如出一辙。《连线》杂志创始主编、被誉为“硅谷精神教父”的预言家凯文·凯利在《必然》中提道:“经济增长来源于重混”。至此,对于经济增长的研究逐步从对要素本身的关注转至要素的重组上来,重组成为数字社会创新和财富的唯一动力源泉[11]

3.数据的增长来源于重混

人类文明的进步经历了知识、信息、数据的双向演进。从人类思维范式发展的进程看,每个阶段的认知体系和由此产生的思想工具是不同的。第一个阶段,知识就是力量,知识是人脑思维的产物。第二个阶段,信息就是能量,信息是电脑技术的产物。第三个阶段,数据就是变量,无边界的数据聚合是人脑和电脑的思维范式无法完成的,必须是人、智能机器和云计算的融合,是一种云脑思维。换句话说,人类的思维范式也分为三个阶段,即人脑时代、电脑时代和云脑时代。

数据既是自变量也是因变量,在自身变化的同时,也会引发外部世界的变化,并且数据的自变与因变的过程是同时发生作用的。数据是一种客观存在,是对现实世界的映射。数据自身处于运动变化之中,是信息通信技术按照自身发展逻辑,从提高生产效率向更高级智能阶段的自然生长[12]。从数量来看,大数据不仅是庞大的,而且是不断变化的。国际数据公司(IDC)发布的《数字宇宙》报告,对全球的数据存量和增长趋势进行了定量评估。报告显示,全球IP (网络之间互联的协议)流量达到1EB(艾字节),在2001年需要1年,在2013年仅需1天,到2016年则仅需半天,至2020年,数字宇宙规模将增长10倍,每年产生的数据量由当前的4.4万亿GB(吉字节),增长至44万亿GB。

数据跨界是形成大连接的重要前提。所有的人、事、物都处在一个巨大的社会网络中,我们的相互连接关系不仅仅是生命中与生俱来的、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更是一种永恒的力量[13]。即便社会分工将不同领域和行业的数据以条的形式分割开来,但网络技术的发展一直在倒逼各行各业进行跨界,这种跨界实质上就是在事物之间建立新连接,特别是在冗余数据间建立有效的连接,从而发现新的价值。例如,万科与淘宝建立合作关系,从而获得大量的客户资料;阿里巴巴不仅专注电子商务,同时也在物流、影业、人工智能等领域有所涉足。跨界吸引人之处,是将不同的元素进行连接与整合,从而发现潜藏的价值。

数据的重新组合对于数据量的持续增长至关重要。从性质上看,跨界、跨领域的关联和重组是数据自身发展的天性,它能够打破时空的界限进行快速流转和聚合,把同一类型、同一领域的数据聚集成类,相互作用,并形成更高层级、跨领域的持续集聚,进而在新的条件下形成新的数据集。数据的多种形式、多种来源以及数据之间的多种复杂的联系,都使数据世界变得更加神秘也更加激动人心[14]。单个数据没有意义,经过重新组合形成新的数据集,通过关联分析,产生更多的数据子集才有特定的价值。

数据增长是数字社会增长的核心。马云在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谈道,“未来30年数据将成为生产资料,计算会是生产力,互联网是一种生产关系。如果我们不数据化,不和互联网相连,那么会比过去30年不通电显得更为可怕。”处于“沉睡”状态的数据集需要通过与另一些数据集的重混,才能创造出新的价值,不同数据集的组合总是会比单个数据集更有价值。数据的重组使用成为增长的核心。

(三)重混的法律要义

1.重混是一把双刃剑

就创作而言,重混创作有别于传统创作形式,它以混音、混搭等方式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创造新作品。在大数据时代,人们可以通过重混、合作的方式创作大型作品,这在以前是无法想象的。例如,维基百科全书以重混的方式汇集全球网民智慧,其丰富程度是传统百科全书创作无法比拟的。可以说,重混创作有助于文化发展。就重混创作而言,它涉及公众表达自由权、著作权和表达自由权的关系,“可以视为同一枚硬币的相对两面,前者是所有权,后者则是社会的政治权利。它们被联系在一起,是因为二者都涉及信息的流动,一个为了营利,另一个为了自由。这就像运河之闸,它可以促进信息流动,也可能阻碍流动”[15]。重混创作中的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专有权,公众享有表达自由权。公众有权获得作品并进行利用,这当然包括利用原作创造重混作品,但公众在行使表达自由权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重混时代创新的门槛更低。技术的革新使得创新的可能性发生了变化,数字化和互联网的发展让人们随时随地可以创新。在过去,专业人士才是创新的中流砥柱;而现在,每个人都有这种可能性。在过去,只有少数人才能出版、成名;而现在,只要有手机、电脑、互联网,人人都有可能。创新的环境发生了改变,重混时代下创新的途径更易获得,门槛也更低,人们越来越多地选择利用重混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创新力和展现欲。因为随着门槛的降低,重混给人类带来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法律风险。

“重混文化”面临法律的困境。美国学者劳伦斯·莱斯格在《重混经济:侵权与原创之间的新商业形态》(2008)一书中就探讨过“重混”所带来的法律问题。维基经济现象、搜索引擎的数据收集和买卖……“重混文化”的门槛之低和普遍之广,在带来商业机会的同时,侵权纠纷也日益凸显。当“重混”用于描述文化现象时,创意和照搬的边界变得模糊。一些“重混”的作品已经超出“和版权边界模糊”的初级创作水准。比如很火爆的同人文或同人小说[16],再如凯文·凯利在《必然》一书中提及的转化问题。“转化是‘形成’的另一种表述。承认‘转化’意味着我们如今创作的作品今后将会,也应该会生成别的事物。”那么,到底如何界定“转化”与“形成”之间的界限,解决同人小说涉及的侵权问题,都是当前亟须解决的法律问题。

2.重混对秩序的冲击

重混时代,人类共同生存和生活决定了这个时代必须存在起码的社会秩序。社会活动秩序的核心是每个社会共同体都需要解决如何利用共同的社会资源或财富以延续自身发展的问题。这要求每个社会选择和确立一个谁(个人、集体还是其他组织形式)和如何利用(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等)数权的秩序。这一秩序通常是以权利制度设计为核心的,这便是以数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

这一权利体系基本包含:第一,分配或确认社会主体可拥有的数权范围;第二,确认这些主体拥有的权利和行使权利的一般规则;第三,保护主体权利的行使和禁止或惩罚危害这一秩序的行为[17]。这三类权利规范即数权制度对重混时代数据权利进行规范的基本内容。通过这三种规范或权利安排,达到社会资源为社会主体共同有序利用的目的。

数权是重混时代人类社会的第一秩序,它界定数据资源的权属,构建整个社会的资源利用秩序。数权界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数权范围,赋予个人独立支配所享有的数据的自主权,因而保障个人免受其他人的奴役和剥削,保障个人平等和自由地生活。数权是社会组织联结的纽带,人类为了生存总是要结合成不同的社会组织体,从以血缘为纽带的家庭,到以经济利益或合同为纽带的合伙、公司等其他经济组织,都是实现各种目的的社会组织体,并以清晰的数权为基础,社会中的单个主体很难联结为具有共同目的的经济组织。数权维系着一个社会共同体的生存边界,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共同体中,从自然村落、城镇到国家,都是人类生活的各个层次的共同体。这种地域共同体的边界在未来将延伸至以数权来界定。因为社会的首要秩序是维护个人、家庭和各类社会共同体活动范围的稳定和安全,互不侵犯。

3.重混对法律的挑战

在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重混之中,人们对数据的权利逐步呈现从拥有权到使用权的转移。数据的权利正远离所有权,向使用权靠拢;也正远离复制价值,向网络价值靠拢;同时奔向一个必定会到来的世界,那里持续不断发生着日益增多的重混。尽管步伐缓慢,相关的法律还是会逐渐跟上[18]。那么在一个重混的世界里,新的法律应该支持什么?这是数字社会面临的争议和难题。

重混是对已有事物的重新排列和再利用,这对传统的财产观念和所有权概念产生了巨大的挑战和破坏。如果一段旋律是你的财产,就像你的房子一样,那么未经授权或支付相应报酬的话,其他人对于它的使用权就会受到极大限制。而早在1813年,托马斯·杰斐逊就认识到观点并不能被完全视作财产,或者说即使它们是财产,也与不动产有所区别。他这样写道:“一个人从我这里获得了一个观点,他在接受这个观点指导的同时并没有对我造成损失;就像是借用我的烛火点亮他的蜡烛一样,他收获光亮的同时并没有让我变得暗淡。”就大部分情况而言,我们的法律系统还停留在农耕时代的准则上,即将财产视为实体。这已经落后于数字时代的发展。

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所有权概念也制约着重混的发展。对于非实体物资的拥有(例如音乐、文字、观点等)究竟该如何定义,究竟完全复制算侵权,还是只要加上转化、改变就不算一个完全的“复制品”,还有待社会观念和制度的进一步释放。关于人们以音乐片段为样本进行重混是否合法的争议始终存在,尤其是在作为样本的歌曲或者借用的歌曲获利很多的情况下,争议更甚。关于谷歌能否使用扫描书籍得到的书中片段还存在法律争议,使得谷歌不得不停止它的“图书扫描”计划。知识产权就是这样一个变幻莫测的领域。

重混创作的出现,引发了关于著作权问题的争议,重混可能会危害著作权人的利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重混创作可能会损害在先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重混作品的创作往往会对在先作品进行增删、修改,可能会破坏在先作品的完整性。其次,重混创作可能会损害在先作品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一些重混作品的作者在创作中大量抄袭在先作品,从而与在先作品形成了竞争关系。最后,重混创作不属于合理使用行为。一些人认为,重混创作是一种侵犯版权的行为,而不是合理使用行为。基于上述原因,相当多的美国重混音乐创作人因担心卷入诉讼而不敢公开出版重混音乐作品[19]。因此,尽管重混创作对文化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但对于重混创作的合法性人们存在较大矛盾和分歧,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将阻碍重混创作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