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犯罪规制的预防转向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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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网络空间的结构特征

一 流动性

社会结构特征决定了法律治理模式的选择[2],那么,首先需要考察的是作为新的犯罪场域,网络空间所具备的全新结构特征。作为犯罪场域,网络空间的边界取决于其内犯罪行为的效力范围。信息是网络空间内行为的载体,信息的流动性决定了网络空间的流动性。

从宏观层面考察,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一直朝着突破人身对地域的依附发展。工业社会实现的是地理上突破地域的限制,而当这样的趋势进一步延伸到网络空间,在信息技术的发展中,网络空间中的信息流动“不仅彻底地打破了地域的限制,而且正在突破领域、族阈的限制。可见,信息流动跨越了地域、领域以及族阈的界限,实现了在网络覆盖范围内的自由流动”。[3]在信息的高速流动中,“所有的边界都是可以穿过的,因此,所有划出的边界在本质上都是无效的,至少是临时的和可更改的。所有的边界都是脆弱的、不坚固的、有漏洞的”。[4]的确如此,在过去的“硬件”时代,权力与知识都附属于地域,是“地方性的”,所存在的空间范围稳固;而网络空间则是覆盖全球范围,具有流动性。

从具象层面而论,飞机、高铁使相隔千里的人可以迅速相聚,网络提供了一种革命性的连接方式,进一步突破了距离的阻隔,使人们能够做到“千里瞬息如晤”。基于生活空间持续的数据化和网络化,网络空间内行为人跨越时间与空间的界限,与不同主体的不同类型、重要程度与数量的法益产生连接,包括对之实施侵害成为可能。换言之,网络空间内犯罪行为具备的法益侵害风险相较于其他的犯罪场域呈几何倍数增长,呈现规模化的特征。但网络并没有为人们搭建起一个恒定的公共空间,每一个主体都可以自由选择接入或者退出互联网端口,登入或者退出互联网,以及接入多大范围的网络。因此,网络空间是流动的现实空间,时刻处在变化之中,而非恒定的虚拟空间,其内犯罪行为具备的法益侵害风险具有显著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