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女性法律地位之嬗变与中国现代文学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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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本结构

本书绪论主要对研究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等加以说明。

主体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关于女性地位的文学书写传统与现代有关女性问题的几次讨论。前者是本书展开的大背景,关于女性地位的文学书写古已有之,对中国古代文学中有关女性礼法地位书写的作品进行梳理,有助于我们找出这一大的脉络并继续向前延伸。而现代有关女性问题的几次讨论则是现代文学关于女性法律地位嬗变进行书写的小语境,对其的廓清有助于我们了解当时的话语氛围,对民国时期女性法律地位嬗变及其现代文学书写发生的情境有更准确和清晰的把握,这些讨论对现实社会生活中女性地位的改变和作家的创作心态亦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第二章是民国时期传统乡土社会女性的法律地位与中国现代文学书写。民国时期乡土社会女性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几千年传统宗法社会里女性礼法地位的自然延续,它最大限度地保持了古代女性生存状态的样貌。生活在此空间里的女性基本谈不上有何法律上的权利,她们处于传统礼法社会的最底层。因此本章采取了选取典型现象、以斑窥豹的方式来展开,以对“溺女”“童养媳”“典妻”“蓄妾”等传统陋俗及其现代文学书写的关注来接近这一段历史。同时对不同作家对同一主题的不同书写进行比较分析,发掘蕴藏于不同作品中的不同立场、视角与精神内蕴,也以此尽可能全面地获得对民国时期传统乡土社会里女性法律地位及生存状态的了解和审视。

第三章是都市女性法律地位的嬗变与中国现代文学书写。都市空间里的女性是最早享受到现代法治文明的女性群体。相较于法治文明很难渗透到的广大乡土社会腹地而言,都市空间能比较有效地受到现代法治文明的洗礼。这些都市空间犹如给几千年宗法社会的厚土镶上了一道金边。[8]生活在都市空间里的民国女性(无论是原原本本的都市女性,还是由乡土走入都市的女性),她们都或多或少地享有了几千年来女性从未获得过的法律上的权利,如教育权、婚姻权、财产继承权、职业权、参政权等。而与此相关的中国现代文学书写也大大地丰富起来。通过查阅那个时期与女性法律权利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历史史料以及梳理关于此类题材的文学书写会发现,法律条文和社会现实生活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不同作家面对同一主题也表现出不同的书写趋向。但总之对此的文学书写揭示出在这个新旧更迭的时代里,女性在经历着社会现实生活重大变迁的同时,又怎样经历着心灵世界的巨大蜕变。

第四章是苏区、解放区女性法律地位的嬗变与中国现代文学书写。随着社会进程的推进和革命形势的变化,1927年中国共产党逐渐开始了独立领导革命的实践过程,一批批苏维埃区域逐渐开始在中国大地上出现。从这一时期开始,乡土社会女性的命运才真正开始有了前所未有的改变。在此之前,民间习俗和宗法力量才是乡土社会生活秩序的真正主宰,乡土社会女性的法律地位及生存状态相比于古代封建时期也无根本不同。也是从这一时期开始,到抗日民主革命根据地时期,再到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区、解放区乡土社会女性才真正开始享有婚姻权、教育权、经济权、参政权等法律上的权利。而这一时期的文学都基本将为政治宣传作为首要任务。与女性解放相关的文学创作也大多和社会革命或阶级解放联系起来。当然,也有文学作品对“新的世界”里女性的生存状态进行了深刻的审视,而这一类文学创作较之前一时期相类主题的创作达到了更深的深度,虽然在当时受到质疑甚至批判,但对于女性地位的提高和女性自身主体意识的觉醒却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

结语部分总结民国女性法律地位的嬗变与中国现代文学之间的“互动”关系。分析在民国不同时间不同空间里女性法律地位在法律条文层面与现实社会生活层面之间的差异,以及相应的现代文学对其的书写有何不同表现,并揭示在这差异和不同表现的背后隐藏着的文化内里和历史逻辑。


[1] [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2] 周宪:《超越文学:文学的文化哲学思考》,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87页。

[3] 张红运:《时空诗学》,宁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57页。

[4] [德]马克思:《致路德维希·库格曼》,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47页。

[5] [德]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84页。

[6] 张福贵、刘中树:《晚明文学与五四文学的时差与异质》,《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6期。

[7] [美]本杰明·N.卡多佐:《演讲录:法律与文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8] 罗苏文在《女性与近代中国社会》一书中曾经指出:“近代城市由点到线,在东南沿海、长江沿岸、渤海湾一一描绘出耀眼的金边。厚土与金边的并存是近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基本特点,也向女性的适应与选择提出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参见罗苏文《女性与近代中国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04页。本书借用这一“厚土”“金边”的提法,但本书所说的“金边”是泛指比较有效地受到现代法治文明洗礼的都市空间,与之相对的广大乡土社会则为“厚土”。本书第二章标题“金边下的厚土”也由此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