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女性法律地位之嬗变与中国现代文学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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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传统社会女性礼法地位与文学书写

之所以采用“古代女性礼法地位”这一说法,是因为在中国古代社会里礼法是合一的。虽然从夏朝起,作为阶级统治重要工具的法制就已出现,而且随着世代嬗替,沿革脉络清晰,构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中华法系”,但这中华法系的根却植在传统礼制当中,古代国家法律的制定从根本上说是为了维护“礼”的运行。

中国传统宗法伦理中女性的地位又如何呢?从母系社会为父权社会所取代起,女性的地位就一落千丈。在长达几千年的奴隶、封建社会时光长河中,女性一直处在被压迫压抑的地位。一系列宗法伦理信条的制定创设都是为了巩固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统治,而且这种宗法伦理随着封建制的发展还不断踵事增华。神权、君权、族权、父权、夫权任何一种纲常伦理都可以将女性缚住,更何况多种权力之线的层层缠绕,女性就是那被缚其中的蛹,很难有破茧而出的一天。“三从四德”是封建礼教为规约和压迫女性而制定的女性行为准则,实际上则是剥夺女性权利和戕害女性人格的工具。“三从”,是指“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仪礼·丧服·子夏传》),“四德”则是指“妇德、妇言、妇容、妇功”[4](《周礼·天官·九嫔》)。在漫长的几千年中,无数充满灵性和生命原力的女子就被这“三从四德”牢牢地束缚甚至扼杀了。女性漫长的一生都浓缩在了这短短的四个字里。无论是哪一个人生阶段,无论是哪一个生活向度,女性都无独立人格可言,溺女、买卖女性等陋俗的普遍存在更是反映出女性地位的极其低下。在法律上,古代更是将各种权力对女性的压制成文化、法典化。中国古代女性常常因为一些所谓的“罪”连最基本的生命权都被随意剥夺,人身自由权和婚姻自主权、教育权以及经济权、家庭财产继承权等多项权利更是无从谈起。古代女性的这种无权状态在浩如烟海的文学作品中更是得到了生动的体现。

早在《诗经》中就有这样的诗句表现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5]意思是说如果生的是儿子就让他睡在很好的床上,穿很好的衣服,拿很好的玉器给他玩。如果生的是女儿,就让她睡在地上,用普通的衣被,拿陶瓦(纺锤)给她当玩具。由此可以看出女性地位的低下从出生那一刻就已注定。整个封建社会时期,男尊女卑已经成为天经地义。即使是女性自身,都不自觉地认同这种“传统”,如汉朝著名的女史学家班昭在《女诫》“卑弱”篇中说:“古者生女三日,卧之床下,弄之瓦砖,而斋告焉。卧之床下,明其卑弱,主下人也。弄之瓦砖,明其习劳,主执勤也。斋告先君,明当主继祭祀也。三者,盖女人之常道,礼法之典教矣。谦让恭敬,先人后己,有善莫名,有恶莫辞,忍辱含垢,常若畏惧,是谓卑弱下人也。晚寝早作,不惮夙夜,执务私事,不辞剧易,所作必成,手迹整理,是谓执勤也。正色端操,以事夫主,清净自首,无好戏笑,洁齐酒食,以供祖宗,是谓继祭祀也。”[6]从这些言论甚至篇名“卑弱”都可以看出对女性卑下地位的规约。此后又有晋朝李婉所作的《女训》,唐太宗长孙皇后所撰的《女则》,唐朝宋若辛、宋若昭姐妹所著的《女论语》,明朝仁孝文皇后所作的《内训》二十篇以及《女教篇》《女诫论》《女儿经》等女子教训书,无一不是将女性置于低男性一等的地位上,“教导”女性要如何“无我”。男尊女卑是天经地义,妇不从夫就为礼法所不容,所以“阴盛阳衰”“怕老婆”就成为贻笑于人的耻辱。这也是历代戏曲、笔记、小说、笑话中一些“怕老婆”故事的来由,因为这违背了“常理”,所以才有戏剧性,才具喜感,这也正反向体现了男尊女卑的传统礼俗。正如白居易《长恨歌》中一句“遂令天下父母心,不重生男重生女”[7]倒恰恰说明了社会上普遍重男轻女的习俗。

古代女性地位的低下最显著地体现在婚姻关系中。传统儒家伦理中的“夫为妻纲”规定了女性在婚姻家庭夫妻关系中的地位。“夫为妻纲”最早为董仲舒所提倡(见《春秋繁露·基义》),后《白虎通·三纲六纪》中系统化为:“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将夫妻关系和君臣、父子关系并提,意为妻要服从夫就像臣服从君,子服从父一样。这意味着女性是完全依附于男性的,她们只不过是丈夫的附属物,没有独立的人格权。《说文》解释“妇”为“服也”,《尔雅·释亲》则解释:“妇之言服,服事于夫也。”也因为女性是完全依附于男性的,所以女性的命运也完全由男性来决定,汉代女诗人班婕妤就曾用纨扇来比女人:“新裂齐纨素,皎洁如霜雪。裁成合欢扇,团团似明月。出入君怀袖,动摇微风发。常恐秋节至,凉飚夺炎热。弃捐箧笥中,恩情中道绝。”[8]在古代社会,女性就犹如男性手中的扇子一样,需要时可“出入君怀袖”,不需要时就被“弃捐箧笥中”了。这首诗可以说写的不只是诗人的一己之情,可以称得上是所有古代中国女性命运的写照。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上对夫妻权利的规定也是极为不平等的。妻子即使受再不堪的待遇也不能到官府控告丈夫,否则,与卑幼告尊长一样犯了“干名犯义”罪。唐、宋律对犯该罪的女性要处徒刑两年。明、清则更为严苛,妻妾告丈夫与子孙告祖父母或父母同罪,杖一百徒三年,诬告者绞。即使是丈夫与人通奸也不能举告,而丈夫却有捉奸的权利,即使是当场杀死与人通奸的妻子,也不过判“杖八十”。除此之外,男子还享有离婚休妻的特权。丈夫可以“七出”的任何一条而离妻,但妻子却不能离夫。这种丈夫的权利和妻子的无权都受到封建法律的认定。如《唐律》明确规定:“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9]同时又规定男人娶妾是合法的。唐以后的法律大多承唐制,甚至对于女性规约之严苛有过之而无不及。虽然唐以前的历代法典没有完整的保存下来,但残卷、佚文尤其是很多文学作品都对这种夫妻权利地位严重不平等的状况有生动的体现。《诗经》里《卫风·氓》[10]中贤惠的女子即使是完全符合“妇德”,但还是只因为丈夫“士贰其行”就落得被抛弃的结局。有时候女性不仅要受到丈夫的不公待遇,甚至要受到代行父权的婆婆的干涉。《孔雀东南飞》中焦仲卿妻虽然“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可谓知书贤淑,然“十七为君妇,心中常苦悲……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三日断五匹,大人故嫌迟。非为织作迟,君家妇难为。妾不堪驱使,徒留无所施。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11]再贤良淑德又如何,弃留全由不得自己,婆婆的这种权力其实仍然是父权男权的延伸。又如《上山采蘼芜》[12]中虽然丈夫说“新人虽言好,未若故人姝。颜色类相似,手爪不相如”,但现实不还是“新人从门入,故人从阁去”么?更加显出女性地位之低下的是,即使是已经为男家生子的女性,也仍然避免不了被抛弃的命运。白居易的《母别子》就写出了这类女性的悲哀:“母别子,子别母,白日无光哭声苦。关西骠骑大将军,去年破虏新策勋。勅赐金钱二百万,洛阳迎得如花人。新人迎来旧人弃,掌上莲花眼中刺。迎新弃旧未足悲,悲在君家留两儿。一始扶行一初坐,坐啼行哭牵人衣。以汝夫妇新嬿婉,使我母子生别离。不如林中乌与鹊,母不失雏雄伴雌。应似园中桃李树,花落随风子在枝。新人新人听我语,洛阳无限红楼女。但愿将军重立功,更有新人胜于汝。”[13]诗歌不仅写出了已为人母的女性被弃的悲惨和凄凉,诗歌结尾更是写出了作为女性的共同悲哀,而最后“新人新人听我语,洛阳无限红楼女。但愿将军重立功,更有新人胜于汝”更可谓点睛之笔,直指男权社会权力的本质核心,也更本质地揭示出女性地位整体低下的状态。而夫妻双方即使是当初情投意合,最后女性被抛弃也只是在须臾之间。宋朝王安石的《君难托》就写出了女性爱情和权利毫无保障的状态:“槿花朝开暮还坠,妾身与花宁独异。忆昔相逢俱少年,两情未许谁最先。感君绸缪逐君去,成君家计良辛苦。人事反覆那能知,谗言入耳须臾离。嫁时罗衣羞更着,如今始悟君难托。君难托,妾亦不忘旧时约。”[14]同样的明代袁宏道的《妾薄命》也写出了女性毫无独立地位,对男性完全依附而惨遭抛弃的命运:“落花去故条,高有根可依。妇人失夫心,含情欲告谁。灯光不到明,宠极心还变。只此双峨眉,供得几回盼。看多自成故,未必真衰老。辟彼数开花,不若新生草。织发为君衣,君看不如纸。割腹为君食,君咽不如水。旧人百宛顺,不若新人骂。死若可回君,待君以长夜。”[15]即使是被抛弃,也仍然要以死相候,这只能说中国古代女性独立人格的缺失致使她们无论如何也走不出属于男性附属品的心理定式。又如清代赵执信的《弃妇词》:“两姓无端合,亦复无故分。昔时鸳鸯翼,今日东西云。浮云本随风,妾心自不同。君心剧无定,见弃如枯蓬。出门拜姑嫜,十走一回顾。心伤双履迹,一一来时路。留妾明月珠,新人为耳珰。不恨夺妍宠,犹得依君旁。宝镜守故奁,上有君家尘。持将不忍拂,旧意托相亲。此生一以毕,中怀何日宣。愿得金光草,与君驻长年。”[16]从这些诗句可以看出,不论女性因为什么原因被弃,最后都还对原来的夫君抱有幻想,至死不悔,这就更显出女性的不幸,因为这恰恰是因为女性被“好女不侍二夫”的封建礼俗浸染太深所致。

作为“七出”之一的“无子”则更是成为女性被弃的重要原因。而“无子”之所以被作为“七出”之条也源于男尊女卑,有女不为有后的礼俗。宋代陆游的《夏夜舟中,闻水鸟声甚哀,若曰姑恶。感而作诗》就写出了女性因未能生子而被遣返娘家的悲惨结局:“女生藏深闺,未省窥墙藩。上车移所天,父母为它门。妾身虽甚愚,亦知君姑尊。下床头鸡鸣,梳髻著襦裙。堂上奉洒扫,厨中具盘飧。青青摘葵苋,恨不美熊蹯。姑色稍不怡,衣袂湿泪痕。所冀妾生男,庶几姑弄孙。此志竟蹉跎,薄命来谗言。放弃不敢怨,所悲孤大恩。古路傍陂泽,微雨鬼火昏。君听姑恶声,无乃谴妇魂。”[17]中国古代社会的女性,哪怕是贤惠持家,尽心事舅姑,最后只要无子就难以避免被抛弃的悲凉结局。

在婚姻关系中,夫就是天,是君,妻则是地,是臣,妻子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丈夫。男性可以三妻四妾,用多种理由出妻,女性则只能唯夫是从,从一而终。从秦始皇开始,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倡导和褒奖“贞妇”“烈女”,而这种贞节又只是针对女性的。妻子死了,丈夫可以再娶,丈夫死了,妻子则需替丈夫守贞。班昭的女诫中就曾有言:“夫有再娶之义,妻无二适之文。”宋代林景熙所作《妾薄命六首》[18]中就用乐府旧题分咏六个古代烈女的故事,其中一则写西晋石崇以百斛而聘之妾绿珠在石崇死后坠楼殉情:“念主惠妾深,缘妾为主累。楼头风雨深,残花抱春坠。”还有一首则写唐朝张尚书之爱妾在其死后守在旧第燕子楼中,十余年不嫁:“春风燕子来,秋风燕子去。去来影常双,孤鸾抱憔悴。”无论是殉情而死还是不嫁守节,女性的命运都是悲惨的。当然也有再嫁的女性,但儒家伦理却是鼓励女性守贞的,尤其是在理学盛行的宋代,由于程颐、朱熹等之倡导,“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成为要求寡妇守节、不得再嫁的思想准则。到了清代,对女性的种种压迫和对女性贞节的要求更是到了极致,甚至鼓动和强迫寡妇殉夫。如果说《孔雀东南飞》中刘兰芝被休返娘家,兄长又逼其再嫁时她投水而死还是因为对丈夫的感情忠贞不渝,到了宋代以后,守节则逐渐变为了女性的一项天职和义务了。元代贡师泰写有《段节妇吟》:“河可塞,山可移;志不可夺,义不可亏!妾为段家妇,年纪方及笄。上堂奉翁姑,入室携两儿。儿死夫亦死,此生将何为?昔如双鸳鸯,今日为孤雌。昔日三春花,今日成枯枝。寒风吹短发,明月照空帷。百年在世能几时?父兮母兮不我知,青天在上将谁欺?”[19]诗歌将女性守节颂为“志不可夺,义不可亏”,可见当时社会对女性守节的看重。

当然也有批判片面贞操节烈观的文学作品和文人言论,尤其是在明中叶以后,这类作品和言论更是空前繁荣起来。李贽是最早对“节妇”陋俗进行批判的,他直斥不许寡妇再嫁是没有出息的“不成人”,赞许再嫁“好”!著名经学、文学大家归有光、毛奇龄都直斥贞女陋俗,还引起一场针锋相对的论战,一直持续到清末,在社会上形成广泛的影响。支持归有光、毛奇龄的还大有人在,如阮葵生、汪中、俞正燮等。在吴敬梓的《儒林外史》中也塑造了殉夫女性王三娘的形象,锋芒直指吞噬女性生命的封建礼教。而对于单向地苛求女性的贞操,男性则可以随心所欲,也有人大加挞伐。叶燮就主张:“女子之德甚多,不必专以节烈著称;以节烈著称,实妇人不幸。”[20]俞正燮也主张:“古言‘终身不改’。身,则男女同也。”并提出不应只许男人“出妻”,也应赋予女性“出夫”的权利。在李汝珍的小说《镜花缘》中,作者也借强盗妇人之口直斥了其夫劫人为妾的行为,她说:“你不讨妾则已,若要讨妾,必须替我先讨男妾,我才依哩!”[21]这样的言论在当时可谓惊世骇俗,但却表明传统封建礼教的大厦正在被丝丝撼动。正如胡适在《镜花缘》的引论中所说:“三千年的历史上,没有一个人曾大胆的提出妇女问题的各方面来作公平的讨论。直到十九世纪的初年,才出了这个多才多艺的李汝珍,费了十几年的精力来提出这个极重大的问题。他把这个问题的各方面都大胆的提出,虚心的讨论,审慎的建议。他的女儿国一大段,将来一定要成为世界女权史上的一篇永垂不朽的大文;他对于女子贞操,女子教育,女子选举等问题的见解,将来一定要在中国女权史上占一个很光荣的位置:这是我对于《镜花缘》的预言。也许我和今日的读者还可以看见这一日的实现。”[22]事实证明,历史印证了胡适的预言。但总的来说,当时那些文学作品和文人言论无疑正好反向证明了封建伦理纲常对女性压迫之深重。

与“三从四德”“男尊女卑”一样对女性进行规约压迫的还有“女主内”的宗法秩序,这更是进一步剥夺了女性外出从事经济活动、参与家外事务的权利。《周易·家人》说“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礼记·内则》中曰“男不言内,女不言外”,后面继续引申出“男主外,女主内”,实则是将女性禁锢在了家庭的牢笼之中,操持家务成了女性唯一能从事的活动。而操持家务是不能获得直接的经济收益的。此外女性低人一等的地位也导致了女性不具备宗法继承的权利,因为女性只是作为男性的附属物而存在,所以只能服从于男性,宗法的继承系统亦不将女性纳入,只有男性才能延续香火,传宗接代,从而也就进一步导致了女性经济地位的低下,女性不得蓄私财,不能有财产继承权也就不足为怪了。《礼记·内则》中说:“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在家庭中,家里的一切都不属于女性,女性不能私有钱财和用具,不能私自把家里的东西借给别人或者送给外人,否则就构成了“七出”之一的罪名“盗窃”。

“女主内”的封建伦理不仅是对女性的经济权利的制约,还是对参与家庭以外事务包括政治活动权利的剥夺。《诗经·大雅·瞻卬》中说“妇无公事,休其蚕织”,意思是女人不应该管国事,而应该以蚕织为其善,为其业。一些朝代的开国皇帝为了其统治的“长治久安”,往往将禁止女性与政作为一项内容而以诏令、训谕的形式公布于世。如《三国志·魏文帝纪》中记载,文帝曹丕于黄初三年(222)九月诏:“夫妇人与政,乱之本也。自今之后,群臣不得奏事太后,后族之家不得当辅政之任,又不得横受茅土之爵。以此诏传后世,若有违背,天下共诛之。”[23]《明太祖实录》中也有类似禁止女性干预政事的记载。但是不可否认历史上仍然有一些女性登上了政治舞台并对历史进程产生巨大的影响,如历史上曾统治全国的女皇帝武则天以及一些干预朝政的后妃,甚至是和亲的公主,等等。但这都只是“例外”,不代表女性的整体。即便是有政治才能的女性想要涉足政治领域,也会受到诸如“牝鸡司晨”之类论调的攻击。总的来说封建礼法是禁止女性参政的,女性的政治地位也极其低下。女性更多的是作为政治的工具而“参与”政治。如政治联姻、美人计等,女性都是成为政治的工具或牺牲品。更甚者如杨贵妃杨玉环,虽然她恃宠而骄,但“安史之乱”的责任绝不应由一个女子来全部承担,玄宗马嵬坡前赐死,杨贵妃不过是代其以死而谢天下罢了。白居易的《长恨歌》、洪昇的《长生殿》都是为这个成为政治牺牲品的女性而作。她的悲剧究其根源还是传统礼法中因歧视女性而来的“女祸”论所导致。

中国古代女性不仅没有独立的人格权、婚姻自主权、经济权、参政权,甚至连受教育的权利也被“剥夺”。虽然并没有哪个朝代的法律明文规定女子不许接受教育,但一般而言只有贵族女子尚有机会诵读诗书,辩文识字,且那不过也是为了把她们训练成为“知书达理”的贤妻良母,更好地为男权社会服务罢了。即使识字,也认为“妇女只许粗识柴米鱼肉数百字,多识字,无益有损也”[24]。甚至说“女子无才便是德”“妇人识字多诲淫”。这实际上是用种种荒谬的言论来阻止女性受教育,让女性一直处在混沌未开化之中,从而使男权社会的统治更加稳固持久,同时也就剥夺了女性的受教育权。即使是有机会接受教育的女性,传统女教也只是对她们进行“德育”而非“智育”,几千年间种类繁多的女教书就可以作为明证。这实际上是压抑女性的才智使其得不到发挥,从而让女性“稳稳”地成为男性的附庸。对于女性受教育权的被剥夺与压抑,中国宋朝著名女诗人朱淑真就曾有过不平之诉:“女子弄文诚可罪,那堪咏月又吟风?磨穿铁砚非吾事,绣折金针却有功”,又如“闷无消遣只看诗,不见诗中话别离。添得情怀始萧索,始知伶俐不如痴”。[25]这是为数不多的女性为自己的境遇和地位鸣不平的作品之一,中国古代的文学作品更多的是将理想女性塑造成低眉顺眼、柔婉娇弱的形象,即使是女性自己的文学创作,也大部分受制于传统儒学为主流的文化氛围而题材狭窄。无怪乎谭正璧先生在《中国女性文学史话》中要大发感慨:“有那么一班无聊的女作家,她们专门吟风弄月,以博取男性的欢心。结果她们的作品便沦为无病呻吟,抹却了自己真实的心灵,把文学当作媚人的游戏,早已失去了文学的伟大的意义了。”[26]由此可知,即使是受过教育的女性在用她们的才学来发出自己的声音时仍然受到传统礼法和男权文化的掣肘,这不能不说是女性教育的最大悲哀。

要了解封建社会时期女性的礼法地位状况,我们一方面可以从历代律例和风俗志中找寻答案,但从文学作品和典籍中我们更能窥见历史细节的真实与丰富,尤其是对于女性在这种社会关系与法律地位中的生存状态、心理意识及情感,只有从历代的文学作品和文人言论当中才能细细品读,也让我们对传统中国社会女性地位的低下和生存状态的悲惨有感同身受的体贴与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