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女性法律地位之嬗变与中国现代文学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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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节 研究意义与构想

本研究最初是源于笔者法学与文学交叉学科学习的背景经历,同时也是因为曾经有过的一场“法律与文学”运动。该运动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在北美和英国形成热潮,并迅速蔓延到其他许多国家。其中有些学术思想和观点经由国内学者的译介进入中国并在法学界产生不小的影响(相应的文学界对此反应比较冷淡,究其实质“法律与文学”运动终归是一场法学运动),也有不少论文和著作发表,但这种研究,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最后的旨归大都是谈法律问题。笔者无意于沿用此种“借文学的酒杯浇法律块垒”的研究思路。按照这一运动的理论,“法律与文学”应该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通过文学的法律(law through literature),有关文学的法律(law of literature)。而倘若套用此理论的话,本书涉及的仅仅是“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而且仅仅是文学中与女性法律地位相关的问题。更进一步说,本书的写作目的更多的不是通过文学来探讨法理问题,而是引入法律视角,通过对现代文学作品的“发现”与重新解读来寻求对晚清民国这一法制现代化转型时期女性法律地位和生存状态改变的呈现与了解,并探寻民国女性法律地位之嬗变与中国现代文学书写之间的互动关系。从某个角度说,本书是法律条文、历史材料和文学文本的一种互文性考察,希冀通过对法律、历史材料的爬梳和对文学文本的解读来获得对历史的另一种观照方式以及对文学的新的阐释空间。

诸多历史现象和文学创作的同构品质不能不说明文学也不失为返回历史现场的途径之一。面对西方宏深的法律文化和法理渊源,西方法律思想史学者凯利曾说:“若说我们能够对希腊最初的法律生活有所认识的话,荷马和赫西奥德的诗篇是我们唯一的依凭”,“这些观念藏身于卷帙浩繁的文学作品中,许多文学作品对法理学的历史做出了无意识的贡献……历史学家们在写作那段历史的最初章节时,哲学著作是他们能够依赖的当然首要但并非惟一的文献,他们也应该注意当时的诗歌和戏剧”。[1]同样,对于文学文本的史学品格也有研究者指出:“作为史家的小说家或诗人,其精神劳作也同样属于一种现在与过去的对话……这就是对写作的历史性规定。”[2]“文学几乎就是‘具体化了的历史’,因为每当人们回首历史时,不但注意到文学领域以外的政治家、思想家和广大民众的历史活动,同时还会注意到作家及其文本出现的历史意义”[3]。这些理论思想也成为本书意义确立的重要基石。

民国女性法律地位之嬗变是整个社会历史政治文化变迁的一部分,而且是变化尤剧的一部分。相较于之前奴隶、封建社会时期的几千年,民国几十年的时间可谓短矣!但就在这短短的几十年里,女性的法律地位却逢遇了千年未有之变局。一直以来,女性的地位和解放程度就被视为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正如马克思在谈到女性解放与整个社会变革的关系时曾说:“每个了解一点历史的人也都知道,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丑的也包括在内)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4]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转述了傅立叶的观点:“在任何社会中,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5]又因为中国女性受封建礼教和旧制度的压迫最深,因而她们权利地位的嬗变和生存状态的改变也最能反映出历史和时代的动向与变迁。

实际上,女性法律权利的从无到有以及近代尤其是民国时期女性法律地位和家庭社会地位的逐渐提高是人们在认知层面都有的常识,但是具体到文化的内里,尤其是对这一历史进程中女性法律地位之嬗变与知识分子言说包括文学创作之间的互文关系——前者对后者的迫切召唤抑或是后者对前者的生动记录、推波助澜甚至是反思批判,都鲜有深入系统的探究和思考。一般的文学研究多比较纯粹地注重文学书写的艺术层面和思想层面,这自然无可厚非,而相对的历史研究则更多地侧重于对史实的梳理与叙述,这也是史学研究的应有之义。但是我们都知道,从古至今,大部分文学作品就都不是“纯审美”的,尤其到近现代以后,文学创作更是有着更多切实的现实旨归和更加沉重的意义承载。在中国近现代史上,文学创作与现实社会历史进程之间一直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错综复杂关系:文学一方面是审美,是情感的抒发,同时它还是“启蒙”的工具,是有意无意地为历史“立此存照”。而作为思想文化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文化运动及新文学创作则更是如此:“五四新文化和新文学运动从一开始就不是作为纯粹的文艺运动和单纯的个人解放运动发生和发展的。作为一种社会运动的目的,它以文艺为手段来实现‘救国’‘新民’的历史任务;作为一个思想过程,它把西方文艺复兴的人本主义思想主题和启蒙运动的社会革命主题浓缩为一个连续的思想逻辑,并通过个体解放向群体解放的主题转化表达出来。就这一主题的转化来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其前期表现为人道主义思想对个性主义思想的补充与调控……个性解放向群体解放转化的后期过程,是以阶级解放、民族解放主题的融入和演变来完成的。”[6]另一方面,社会历史进程中的诸多事件往往又成为文学创作的直接触因。一种文学思潮的产生往往和社会思潮之间有着密切而复杂的关联。

对于女性解放的历史进程和与之相关的文学书写而言,社会历史氛围以及具体的事件究竟如何触动了作家们创作的“神经”,女性法律地位的嬗变对社会现实生活究竟产生了怎样的影响,进而又如何反过来进一步影响了文学创作?为文学提供了哪些新的主题和素材?注入了哪些新质?反过来,文学书写如何进入到社会历史进程尤其是中国女性的解放历程当中,从而在更深更广泛的社会现实层面上改变了女性的地位和命运?如对女性法律地位的改变在制度层面有何实际推进,是否以及如何起到了政治宣传的作用等。简言之,文学创作如何对社会变革包括女性法律地位的嬗变产生了反作用力?——虽然一直以来,文学能对社会历史进程产生的影响非常有限,但在各种思潮相互激荡的民国时期,尤其是国共两党政治拉锯和对抗的特殊阶段,文学被用作政治工具的作用却不可低估,这在我们探究文学作品的创作始末和读者接受情况的过程中可以得知。同时,赋予民国时期女性更多权利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某种意义上是社会历史进程的必然选择,但有时则不得不说也是政治主张的体现。这些法律条文有多少能落到实处并对现实社会生活产生实际的影响,我们从梳理这一时期不同时间、不同政治空间里的文学作品或许能窥见另一种真实。

如前所述,一般的文学研究多比较纯粹地注重文学的艺术层面和思想层面,而相对的历史研究则更多地侧重于对史实的梳理与叙述,但都难免有单一化倾向,文学的史学品格往往被遮蔽,史学也常常只剩下冰冷的事实和僵硬的骨骼。因此,跨领域的文学研究和历史研究往往能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一段历史及那段历史中的文学。

对于民国时期文学书写与女性解放历史进程中的互动,以前都没有过切实而系统的研究。本书把女性法律地位的嬗变放到整个社会历史政治文化变迁的大环境中去考察,首次对民国女性法律地位之嬗变与现代文学书写的互动进行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和研究。从女性史、法制史的角度重新审视并解读一些以往文学史忽略的作家作品,对文学史上的一些经典作品也进行了新的阐释。既有对典型事件典型作品的个案分析,也有对某一类作品的全面考察,对传统乡土社会、都市空间以及苏区、解放区女性法律地位的嬗变与现代文学书写的关系进行全面的爬梳,以此廓清在民国这一各种思潮激荡、政治斗争激烈,社会生活也因受西方浪潮冲击而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的时期里,文学书写与民国女性法律地位的嬗变甚至与整个社会生活的变迁究竟发生了怎样的互动和关联,从而探究民国女性法律地位及生存状态改变的历史进程及其对文学创作的影响,以及文学对这一历史进程的反向作用,勾勒出一幅民国女性法律地位变迁的文学图景。

与此同时,将法律视角引入文学作品的细读,可以解析出蕴含于作品中但在以往却被忽略了的事实和意义,从而获得对文学的新的阐释空间和对历史的新的理解,对当下社会女性生存状态的审视和观照也同样具有参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