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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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基本原则

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基本原则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此次修订中,本条有较大改动。第一,新增“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表述;第二,将“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修改为“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第三,将“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修改为“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一、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生态系统(Ecosystem)通常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所有生物成分(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和非生物(土壤、气候)成分的集合体,其中每个成分都相互作用,形成一个功能单位。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党和政府长期以来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实施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的决策部署。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6月印发了《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作为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推进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的指导性规划。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为重点,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

通过近年来的保护工作,我国生态系统恶化趋势基本得到遏止,生态保护和修复取得积极成效,自然资源总量快速增长,水土流失及荒漠化防治效果显著,生物多样性保护步伐加快。然而,目前我国自然生态系统总体仍较为脆弱,工业化和经济发展所积累的矛盾仍然部分存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因此,这次修法在本条中增加“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表述,将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是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基本原则。保护优先,是指在野生动物保护和野生动物利用之间,尤其是当两者存在冲突的时候,应当将前者放在优先地位,以保护生态系统的原真性。保护优先原则最初是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中确立的基本原则,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时将其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诉求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战略需要。动物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困境,源于人与动物关系上形成的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动物利用观和基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动物权利观的对峙。[1]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保护优先原则的确立,体现了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本位,即野生动物作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构成部分,其存在本身就具有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价值。值得注意的是,保护优先并不意味着绝对禁止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在实践中要警惕“一刀切”的工作误区。

规范利用,是指野生动物的利用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范。包括依法对各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所开展的研究、展示、药用、食用等活动。规范利用原则的明文规定体现了我国对野生动物利用行为的严格约束:第一,个人或组织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应当是正当且必要的,任何人不得出于私利实施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第二,当个人或组织出于必要理由而利用野生动物时,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依法利用;第三,个人或组织应当在相应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采取法律所规定的方式来合理利用野生动物。

严格监管,是指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利用活动,有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予以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在实践中,严格监管的要求主要体现为执法机关在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经过法律的授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积极履行其行政职责,对各类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的行为加以监督,确保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得到遵守。根据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司法监督。值得注意的是,本法对公众参与监督也有所规定,如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严格监管原则的确立,体现了国家对于野生动物有效保护与规范利用的重视程度,不仅是应对野生动物被乱捕猎杀泛滥现象的现实需求,也是确保保护优先和规范利用原则能够得以贯彻实施的保障性原则。

三、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

在此次修订中,本条在“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增加了“支持”和“应用”的表述。野生动物保护作为一项科学实践,需要科学和系统的基础理论作为支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野生动物展开科学研究不仅是人类进一步了解和认识自然的基础和前提,更是帮助人类科学高效地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与研究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如“大熊猫科”“白鳍豚科”等观点的提出以及青藏高原野生动物区系与高原隆升关系的研究等,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提供了先进的理论支撑。同时必须承认的是,目前我国与野生动物相关的基础科学与世界先进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诸如新技术推广困难、科研成果转化率不高以及关键技术和措施的系统性和长效性不足等问题,仍然困扰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实践,相关理论研究与工程实践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现象。因此,本次修法不仅强调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活动,更强调要将研究成果予以应用,从而更好地服务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四、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此次修订将原法第四条的“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调整到第六条第二款,并修改为“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修改为“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生态文明理念强调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对传统工业文明的扬弃。如前所述,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先后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生态平衡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同时,伴随着社会媒体的宣传和教育部门所采取的丰富的教育形式,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也不断增强。但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仍然任重道远,当前生态环境还无法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对优美环境的需求,许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然面临着被猎捕、杀害的危险。野生动物作为生态环境的重要构成,必须秉持生态文明理念对其进行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最终目标。

推动绿色发展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基础,也是新时代下对传统发展模式的创新。绿色发展要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纵览世界各国发展历程,人们对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愈加珍惜和重视,发展绿色经济已然成为一个重要的趋势。因此,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能源技术革新,壮大节能环保产业,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改变不合理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提倡节约、低碳和绿色的生活方式;提高各类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鼓励和支持新能源的开发与推广,构建种类丰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使社会公众树立起生态文明理念和绿色发展观念。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注释

[1]张燕:《谁之权利?何以利用?——基于整体生态观的动物权利和动物利用》,载《哲学研究》2015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