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
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面对数字经济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的日益重要的地位,各国均在不断地完善本国的立法来满足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可以从国内立法和国外立法两个角度来进行观察。
1.国内立法概况
我们通过检索发现,我国有关数字经济发展和司法服务保障的法律法规、司法政策等共计3 407件。按效力等级划分,其中涉及数字经济发展和司法服务保障的法律共15件,行政法规共54件,司法解释32件,部门规章110件,占比最多的为地方性法规,有3 107件,地方司法文件、政党及组织文件、行业规范以及国际条约共计89件。在法律方面,1991—2021年,关于数字经济发展和司法服务保障的法律共计15部,2021年集中颁布了4部,其余年份平均2~3年颁布一部法律。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除专门的数字经济相关法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数字经济的发展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在行政法规方面,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的行政法规颁布年份主要集中在2020—2022年,在此期间颁布的行政法规共计15件。在司法解释方面,有关数字经济发展的司法解释近年来逐渐增多。2020—2022年颁布的司法解释有11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等。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五点指出,强化民生司法保障,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为此要加强数据权利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及数据相关产业发展实践,依法保护数据收集、使用、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智力成果,完善数据保护法律制度,妥善审理与数据有关的各类纠纷案件,促进大数据与其他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深度融合,服务数据要素市场创新发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完善对自然人生物性、社会性数据等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保障机制,把握好信息技术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平衡好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2.域外立法概况
近年来,国际上有关数字经济的立法文件更是不胜枚举。2018年是全球数字经济立法的历史性时刻,欧盟颁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美国颁布的《2018年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都对全球数字经济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欧盟数据立法强调数字单一市场和技术主权,一方面消除了欧盟境内的数据获取和控制壁垒,另一方面提高了国外企业在欧盟境内的运营门槛,并通过延伸域外管辖、管控数据跨境流通以及促进境内企业跨国运营等方式,使得欧盟获取和控制了更多的全球数据。美国企业作为美国国家利益在网络空间的载体,数据安全治理领域的法律与政策伴随其国内企业走向全球,提升了美国掌控全球数据的能力。
与欧美不同,日本属于后发型数字经济立法国家。日本对个人信息保护采用的是平衡式方式。2017年5月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日本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理念和原则,还对涉及个人信息方面的不同行业特征进行专门立法。在救济渠道上,不同于欧盟和美国模式,日本采用了兼顾统一立法和民间行业自律的独特制度。
纵观世界范围内已有的数字经济立法,各国基本坚持以保护和发展并行的立法理念构建数字经济立法,强调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从长远发展和自身国情出发,适度确定监管底线和安全标准,促成了监管立法多,发展立法少;专项立法多,综合立法少;由行为监管为主转向行为和结构监管并举的立法结构。